賭博治安處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賭博案件中數額較大具體指多少
治安處罰法中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並未有統一的規定、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具體以當地政府規定為准,以下是舉例介紹:
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准(試行)》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准》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賭博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賭博的危害性介紹:
賭博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影響企業形象:
參與賭博的人,不但非上班時間賭,甚至上班時間也賭,該休息的時候不休息,而是加班玩賭,白天沒精打采,無心上班,影響工作。上班時間玩賭,不但影響一個單位的形象,而且不能正常的工作。企業員工將大部分心思放在賭博上,上班時間必定精神不足,令企業形象大受影響。
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參與賭博的人今天贏,明天輸,不可能天天贏,贏的時候大手大腳,揮金如土,輸了就想辦法把損失找回來,只能是連續賭,若輸了無賭資,就有可能引發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等行為,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就企業員工而言,如果輸得太多,就有可能向客戶借,不能及時還上,影響了客戶的正常經營,令企業的良好形象大打折扣。
三、破壞家庭幸福。
一個人若染上賭博的惡習,夜不歸宿,無心上班,整天沉溺於撲克牌、麻將桌中,不聽父母、親友的好言相勸,就會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賭博還易誘發父子賭,哥弟賭,親戚賭,沒有長幼、尊卑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隨便稱呼。
一旦染上惡習,失去家教的同時,工作也會不求上進,無所作為,在家中不管妻兒、父母的冷暖,久而久之,一個幸福和睦的家庭就會不歡而散。家庭方面若不如意,自然也會將這種情緒帶到工作當中,這樣勢必會影響到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影響朋友、同事之間的友情。
朋友、同事之間玩一玩、樂一樂不無可非議,但一涉及到賭,就有文章了,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為了幾個小錢,贏了的贏要、輸了的不給,自然就影響到朋友之間的友誼,同事之間的感情。企業員工,若不處理好工資的使用,朋友、同事之間勢必就會以自己輸了多少等借口影響彼此的關系。久而久之,也將會使人的價值觀、人生觀發生扭曲。
反賭博教育需要企業和員工共同努力。企業要加強對賭博危害的宣傳,並制定相關措施,在適當時候,對典型事件進行通報,以起警示作用;員工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思想政治修養,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習慣,自覺抵禦不良習氣的誘惑,堅決與賭博歪風作斗爭;同事之間要互相監督、互相幫助,發現有賭博等不良現象,及時批評、制止。
2. 應當如何處罰賭博行為
參與賭博處罰情況如下:
1、構成賭博罪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 治安處罰條例關於賭博的詳細處罰有什麼規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 治安賭博處罰標准條款
,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撤銷了對肖先生的行政處罰決定。
事情還要追溯到8月23日。當晚,廣州市民肖先生和幾個朋友在一家餐館打5元賭注的麻將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現場共查獲賭資420元,台費30元。次日,增城分局對肖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肖先生處以行政拘留5日、收繳賭資195元。但在肖先生看來,自己與朋友的行為沒有營利性質且賭資較小,純屬娛樂,不應認定為賭博行為。因此,向法院申請撤銷行政處罰。
在此之前,已經有過多起「小賭被拘」的事件發生,也有過當事人起訴後撤銷行政處罰的案例。
多位專家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小賭被拘」事件屢屢在各地出現,最主要原因在於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沒有對麻將等帶有賭博性質的休閑娛樂活動在金額標准、參與人員關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由公安部起草草案,針對參與主體、參與時間、參與金額等要素作出規定,為有關部門依法執法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參考標准,草案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同時,也是形成社會共識和普法的過程。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認為,「小賭被拘」處罰過重,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對「賭資較大」作出明確規定,確定合理范圍後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相應標准,這樣既能明確統一的懲處機制,也不會出現各地標准偏差較大的情況,從而確保對參與人員的處理能做到罰過相當。
「小賭被拘」偶有發生
近年來,不少棋牌室在大街小巷中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記者在某團購軟體上以「棋牌室」為關鍵詞搜索,僅北京地區就得到了700多個結果。經了解發現,市面上的棋牌室多以小時為單位收費,價位在每小時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時間越長價格越優惠。
一位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經營了多年的棋牌室老闆對記者說,來棋牌室打麻將的多是親朋好友,玩的也不大,基本上都是以5元、10元為賭注,一般玩8圈,大概4個小時左右。棋牌室平時的生意一般,逢年過節則會爆滿。
「十一」長假期間,家住河北省承德市的崔曉靜在和朋友聚會時,經常會打上幾圈麻將,「大家就是玩個高興,誰也沒想過靠這個掙錢。通常都是誰贏了就把台費結了,然後請大家吃個飯,贏的錢也就都花出去了」。
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的王熹告訴記者,在成都,很多人在吃完午飯後就會在路邊找個茶館,「喝茶是其次,打麻將才是正題。茶館很少有上午開的,都是在快中午時才開始營業,人們趕在這個時間點去茶館,為的就是趕上下午第一場麻將」。
但即使在被王熹稱作「打麻將是一種生活方式」的四川,「小賭被拘」的現象也偶有發生。
2011年8月20日,王彬如與朋友任恆全、劉瓊在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楊柳東路上的「金海岸」茶樓玩牌,玩的是5元一局的「血戰到底」(四川麻將)。3個小時後,三人被溫江區公安分局抓獲,「共計查獲賭資575元」,王彬如被拘留15日,其餘兩人被拘留12日。
王彬如認為,打牌的另外兩人都是朋友,輸贏數額也不大,不應該被認定為賭博。從拘留所出來後,王彬如等人將溫江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他們三人的行政處罰,但一審和二審全都敗訴。
王彬如不服,堅持申訴,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同時撤銷溫江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
「麻將本身既非天使也非魔鬼,善用得法就是娛樂活動,但以營利為目的,賭資較大的,就應判斷為賭博行為。情節輕微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拘留和罰款,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刑法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劉俊海說。
然而,如何認定娛樂與賭博,並不是那麼容易。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曾經有政協委員專門提出提案。
2017年2月16日,湖北省武漢市政協委員、湖北我們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方輝向武漢市政協第十三屆一次會議提出《關於以「法治思維」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讓武漢市民打麻將不再提心吊膽的建議》,經審查立案。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已立案的「麻將政協提案」。
「賭資較大」各地標准不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明確「賭資較大」的具體標准,因此,多地出台地方標准,並以此作為執法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准》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山東省公安廳印發的《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
《吉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將「賭資較大」定義為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
王敬波指出,目前法律沒有對「賭資較大」進行明確規定,各地執法部門對於「賭資較大」的認定,主要以個人賭資數額大小為衡量依據,但100元到500元不等的數額差異,可能造成畸輕畸重的問題。
「在上海個人賭資100元就算賭博,可在吉林個人賭資達到500元才會被認定為賭博行為,5倍的差異難免讓人覺得標准設置不合理。」王敬波說。
除了沒有對「賭資較大」作出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和「娛樂活動」的界限也未在法律中進行明確。
劉俊海認為,判斷打麻將是否屬於賭博,首先要考慮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參與者以此為生,可以直接斷定是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如果參與者是長期從事或者以謀取大額經濟利益為初衷,也應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范疇。
「麻將雖然屬於娛樂活動,但帶來了輸贏的結果,與單純的娛樂還是存在區別的。判斷參與者是否屬於賭博行為,應由公安機關將多種因素納入考量范圍後再進行裁量。」劉俊海說。
設置標准應罰過相當
難道以後打個「5元麻將」都要提心吊膽嗎?
近年來,經常有建議立法明確「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界限的呼聲,希望法律為「打麻將」設置紅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
劉俊海指出,刑法及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了「大賭」的范圍以及相應的懲處措施,但屬治安管理處罰法管制的「小賭」卻依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限,但事實上,「小賭」涉及到的人群范圍或許更大。
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在對許方輝委員的提案作出回復時提到,「該提案契合老百姓普遍關心的問題,很有現實意義。」
許方輝在提案中建議,親屬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無論大小,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從不予處罰到拘留15日,設置四個不同等級的標准。
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在回復中明確了「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法律界限,並根據麻將活動中涉及的輸贏金額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對參與不滿10人,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打麻將、打撲克等娛樂活動,將不予處罰。
在王敬波看來,武漢市的這一做法值得肯定。
王敬波認為,賭博罪和盜竊罪一樣屬於數額性犯罪,在對其懲處的時候應充分考慮參與者的賭資金額。但由於我國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差異較大,所以不適合給出具體的數字,而應給出合理范圍,各地結合實情確定最終性質。
「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數額范圍作出規定,地方在這一范圍內,以當地的人均收入作為參考要素,對打麻將等行為制定出相對量化的標准。參考盜竊的認定標准類比考量。同時,數額設置上要注意罰過相當,符合民情。」王敬波說。
5. 怎麼認定賭博違反了治安處罰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賭博的處罰規定: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賭博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賭博罪:認定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賭博罪的,可處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 賭資超過多少會被治安處罰
賭資超過多少會被治安處罰,看具體情況,每個地方的規定不一樣。
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准(試行)》第10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賭資較大」
(一)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的;
(二)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400元以上的。
(6)賭博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通知要求,相繼制定了本地「賭資較大」標准。我們梳理了一些省市的「賭資較大」標准,主要有以下兩種設定模式:
純數額模式。即對「賭資較大」作純粹是賭資數額的規定。例如,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又如,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
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
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
3、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1500元以上。
7. 賭博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哪一條
賭博來違反了《中華人源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具體內容如下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7)賭博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除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對賭博的懲罰,我國刑法中還規定了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 治安管理處罰法提供賭博場所有什麼後果
1、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一經認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4、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9.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對賭博
參與賭博屬於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版賭博賭權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