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
① 如何正確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22條所說的時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規定指的是違法行為發生或產生違法後果之時起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例如盜竊一旦得手即為違法行為發生;對其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時即開始起算;
也有一些案件,其違法行為可能是連續發生,例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這類違法行為屬於多次發生,以其最後一次違法行為日期為追究時效的起始時間;
同樣有些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具有時間上的持續性,例如: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才能被發現或終止,則對其違法行為追究時效的起算日期為該行為被發現或終止之日。
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1、六個月之內按摩店被公安機關查處,足以視為被公安機關發現的情形,對A和B一並視為被發現,可以處罰;
2、B男士的行為不再處罰,符合法律條文。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八十二條第一項內容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1項內容是對違法嫌疑人的傳喚,不是拘留。
拓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④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22條,治安案件被立案後還受到追訴時效限制嗎
立案後,治安案件不受六個月的追訴時效限制了。
只有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違法行為的情形,超過六個月不予處罰。
⑤ 治安管理處罰法22條中在6個月中發現違法行為但不知道是何人所為
【1】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從發生之日到結束時為界限,
公安機關一直沒有發現或者沒有人報案達到滿六個月了,
以後再發現,不予以追究這個行為。不管是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⑥ 法律交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1、處罰法明確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以,六個月以後就不存在繼續處罰的問題了。
2、六個月之前已經發現問題,但沒有查明行為人的,不影響六個月以後查明和處罰,但最長時間不超過兩年。
3、「被發現」指的是事情被發現,或者行為人被發現,不是「開始受理案件」的起算時間。這兩個可以是不同的時間。
4、如果沒有受理案件,六個月以後就是一事二理的問題了,這個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如果是沒有受理案件,六個月以後也不會再處理的。但不處罰不影響民事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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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六、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6章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行政解釋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三、關於不予處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對不予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有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超過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處罰,但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十五、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溯及力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4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後,對其施行前發生且尚未作出處罰決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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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上所述:
1.對方已報案,警方一般是記錄在案並有處理結果了,否則可以告警方不作為(行政訴訟)。
2.「至今已過三年」。損壞公私財物罪,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時效是兩年
⑨ 《治安管理處罰法》22條,公安機關沒有發現違法行為的含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規定指的是違法行為發生或產生違法後果之時起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例如盜竊一旦得手即為違法行為發生;對其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時即開始起算;
也有一些案件,其違法行為可能是連續發生,例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這類違法行為屬於多次發生,以其最後一次違法行為日期為追究時效的起始時間;
同樣有些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具有時間上的持續性,例如: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才能被發現或終止,則對其違法行為追究時效的起算日期為該行為被發現或終止之日。
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追究時效問題
只要公安機關發現,受理調查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何時找到違法行為人,都要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