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
1.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為什麼不適用調解原則
調解來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源一,但行政訴訟卻不適用調解,這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重要區別。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這是由行政爭議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行政爭議是因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而發生的,行政權是國家的法定權力,它的行使是依據行政法進行的。第二,行政爭議所反映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這種特殊的指揮、命令與服從關系,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無法在產生爭議後平等自願地去協商並達成協議,而只有讓第三者公斷。第三,行政訴訟使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不存在第三種選擇。
所謂不適用調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束案件的審查。至於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釋工作,曉之以理是可以的,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也是允許的,但應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結案。(
2.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個說法對嗎
人民法院審理來行政案源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3)不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4.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是嗎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5.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對嗎
人民法來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源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6.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不適用調解為原則,但作為例外的是:A 賠償之訴B 履行之訴C 變更之訴D 確認之訴
1、不適來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源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不採用調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調解書的方式結案,而必須依法判決或裁定。2、具體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適用調解原則,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1)、行政權是國家法定權力,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享有處分權。2)、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過程中的不平等地位,使得行政訴訟中缺乏適用調解的前提和基礎。3)、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裁判,要麼合法,要麼違法,沒有第三種選擇,也沒有調解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在對行政訴訟案件中有關賠償的部分則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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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安機關對哪些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8.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是否適用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而第五十條的規定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這不是個人與個人的糾紛,不是侵犯個人私權利,而是侵犯了國家公權力,管理秩序,所以不適用調解處理。
望採納~
9. 辦理治安案件不適用在現場進行調解的年齡是多少
無此規定,但是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實踐中,往往現場不具備條件,所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無法現場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