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違反治安
Ⅰ 辦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盜竊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辦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損毀公私財物、偷窺、猥褻、阻礙執行職務案件
應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作出相關規定,具體執行是參照相關條例。
於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6章1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
Ⅱ 治安處罰如何處罰盜竊
盜竊構不成犯罪的,會受處罰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回 盜竊、答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Ⅲ 治安拘留盜竊罪
如果是治安拘留,是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
如果構成犯罪的,是刑事拘留,3~7日批准逮捕
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Ⅳ 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處罰偷盜
盜抄竊構不成犯罪的,會受襲處罰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Ⅳ 治安盜竊可以處以不予行政處罰嗎
治安管理處罰是來指對擾亂公共秩序源,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其種類包括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等。受過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屬於違法行為人的終身記錄,不得撤銷。違法記錄並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除司法機關辦案外其它人無權查詢這些資料。所以一般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除非是報考公務員等政審時有影響。
法律參考條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Ⅵ 盜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怎樣劃分
(註:本提問是2006年的,刑法在此後作出修改,為防止誤導其它網友,現對此問題的回答修改如下.)
簡單的說,盜竊行為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就按治安案件處理。盜竊罪數額犯的立案標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省市另行制訂詳細標准)。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後,盜竊罪不再是單一的以金額定罪量刑的數額犯,還是行為犯。如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Ⅶ 盜竊罪違法治安管理第幾條
構成「盜竊罪」的話,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而是適用《刑法》第264條,尚不構成犯罪的盜竊行為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該法不同的條款, 盜竊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適用第33條第1項; 盜竊使用中的航空設施的,適用第34條第1款; 盜竊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適用第35條第1項; 盜竊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適用第37條第3項; 盜竊其他公私財物的,適用第49條
Ⅷ 盜竊未遂為什麼治安處罰
盜竊數額較大,或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的、扒竊的可能構成盜竊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的未完成狀態,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即使未遂仍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Ⅸ 盜竊多少觸犯刑法
500是老掉牙的舊數據了。現在是一千到三千元不等,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另外,多次盜竊,扒竊的,不考慮是否數額較大。而在特定情形,,「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正常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