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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室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06 08:07:26

⑴ 教育督導室的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

(一)制抄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襲政策、規章;
(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
(三)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
(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
(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⑵ 教育局有什麼職能

教育局的主要職能: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結合本轄區實際研究制定本轄脊段區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各項計劃,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和指導本轄區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協調各行業、各部門的教育工作。

(三)規劃、協調指導各類學校的教學改革工作;負責指導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指導我區教育綜合改革工作。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地各類學校的開辦、撤銷坦野殲和合並及其專業設置的審核或報批;統籌協調和指導社會力量辦學。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拔款、教育基建投資政策;統籌安排教育費附加、教育專項經費;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學校教育事業經費的使用情況;監督審計所屬單位的教育事業經費。

(六)負責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指導學校思想品德、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負責高中畢業會考工作。

(七)規劃、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並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八)指導各類學校教學設讓沖施、儀器、圖書資料的配備;指導管理本區教育系統的勤工儉學、校辦產業工作。

(九)負責教育事業統計調查,以及統計信息的管理與服務;指導教育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教育局所屬單位黨組織的建設、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使用、培訓、考察、任免、監督、領導幹部;負責對局系統黨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導。

(十一)負責教育局所屬單位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統戰、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宣傳、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學校的穩定、安全保衛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

(十三)受政府委託,管理教育督導室。負責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規章和制度,監督、檢查、評估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對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語言文字和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⑶ 教育局各科室主要負責哪方面的工作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黨務、政務、事務工作,統籌機關日常工作運轉;負責文秘、信息、機要、保密、督辦、電子政務、文書檔案、史志年鑒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活動(含境內業務交流接待)的統籌與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審計處(審批管理處)。

負責我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政策和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導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工作;組織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局機關法制工作;指導教育系統普法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和指導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三、規劃建設處。

擬訂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調整;統籌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負責全市教育年度事業統計、分析;負責普通高中、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置、變更和終止的審批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

承擔市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局專項經費會計核算工作;承擔教育經費投入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指導教育收費工作;指導學校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市屬高校和局屬單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一處。

負責全市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政策;指導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課程的管理工作;指導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學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普通中小學招生(考試)、學籍管理工作;負責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3)教育室職責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擬訂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

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市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檢查區、縣級市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

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對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⑷ 教育的職責是什麼

當學生把書上的內容都忘記了,仍然懂得如何去學習,如何去做人。

⑸ 教育部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 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三、 統籌管首世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准、教學基本要求、教學者神肢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 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 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准;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瞎做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 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三、 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 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系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十六、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省教育廳的工作職責有哪些越具體越好。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綜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導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和調整,組織實施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各類科技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產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八)
牽頭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政、督學工作,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督導、檢查各地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
高「兩基」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指導教育考試招生工作和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規劃、指導、組織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本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指導來粵留學管理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

(十五)規劃、指導高等學校黨建工作,協助省委管理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指導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統戰工作。

(十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審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擬訂語言
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范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導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
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組織審核高等學校和有關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
設立、撤銷、更名、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承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校外機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
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發布工作。

(四)基建財務處
指導和監督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教育項目的立項和財務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制、課程建設和教學計劃等工作;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材、教學用書及資料。

(六)高中與中職教育處

擔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成人技術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高中階段學校的學制改革、專
業、課程、教材建設和學籍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招生統籌協調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高中階段教育辦學水平評估工作;指導社
會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指導高校專業、課程建設和改革;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承擔高校學生學籍的宏觀管理和學歷證書管理工作;擬訂指導性的教學文件;指導高校教學實驗和實習、教育技術、教材建設、圖書情報和文獻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處(學生工作處)

導高校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和輔導員隊伍建設;指導學校的宣傳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指導教
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研修工作;參與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
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九)安全保衛處
指導學校安全保
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承擔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工作;協調學校重大安全與穩定事件處置及有
關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預防違法犯罪工作;承擔教育系統反邪教防範控制、宣傳教育和教育轉化等工作。

(十)科研處(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科研項目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與相關科技產業工作;開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統計工作;指導高校
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承擔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統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承擔「211工程」、「985工程」
及高校重點學科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省性大中小學及學生的體育競賽、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大中小學校開展體育、藝術教育
交流活動和學生軍訓等工作;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教研;指導大、中、小學體協工作,參與開展相關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師資管理處
統籌、規劃、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參與指導師范教育工作;指導師德建設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組織並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承擔來粵留學的協調、管理工作。

(十四)幹部處

導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擬訂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工作;指導高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承
擔對高校領導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並提出調整、任免建議;指導高校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處
指導高校黨建工作;擬訂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指導民辦高校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擔高校黨內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六)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八)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檢查全省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各地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督導檢查全省「兩
基」鞏固提高以及教育現代化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相關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
作。

中共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廣東省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

據廣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1]7
號)的規定:
中共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廣東省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是省紀委、省監察廳的組成部分,受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委教育工委的雙重領導,紀檢監察業務
工作以省紀委、省監察廳領導為主。其工作范圍是:負責駐在單位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領導廣州地區的中央部(委)屬、省屬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指
導全省教育系統和黨的關系在各市的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統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高等院校黨委和黨員領
導幹部進行紀律監督;協助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黨組抓好管理單位的黨風黨紀和反腐倡廉教育;對省管的校一級黨員幹部違紀案件處理提出審議意見,審批違紀
處級幹部的處理決定;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事項

(一)省教育廳審計室在省教育
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掛牌。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對機關、直屬單位進行審計監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對廳屬高校、廳直屬事業單位有關責任
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教育系統有關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擬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培訓教育系統專兼職審計人員。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這個我之前找過,你可以去廣東省教育廳的官網找下。

⑺ 學校教科室的職能、職責有哪些

學校教科室是學校開展教科研工作的參謀部和指揮部,是學校的中層管理職能部門。其職能主要有四項,職責主要有六項: 一、學校教科室的主要職能 1.管理職能。負責全校教育科研的規劃、組織和協調工作,建立和實施學校有關教育科研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科研課題的立項申報、過程管理、成果推廣轉化等工作,負責學校教育科研檔案資料的管理。 2.指導職能。組織學校教師學習教育理論,普及教育科研基本知識;指導教師開展課題研究活動,組織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以及校級課題成果宣傳推廣。 3.研究職能。組織、承擔上一級教育部門、科研機構下達的科研任務,並根據教育改革和學校發展的需要,主持或參與課題研究。 4.資訊職能。收集、研究有關教育科研信息,為學校可持續發展提供決策參考,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供資訊服務。 二、學校教科室的主要職責 1.制定學校科研工作計劃,完成學校科研工作總結。 2.普及教育科研基礎理論知識,提高教師的教育科研素質。 3.指導教師申報市級以上課題立項,指導並協助課題組開展各類研討活動。 4.督促課題組將有關資料及時上傳市課題管理平台,做好學校課題研究資料的建檔、歸檔工作。 5.制定學校教科研獎勵辦法,組織全校開展教科研成果的評審、獎勵與交流工作。 6.及時完成上級教科研機構交辦的有關工作。

⑻ 教育局的主要職責

國家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擬定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的實施。
(三)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監督區、縣(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國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國中小學校長資格認定;參與制定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范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五)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貸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建投資等方面的規章和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增長的原則,監測各區、縣(國家)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對全國教育基本建設和局屬教育事業單位經費及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全國各類學校網點布局規劃調整工作,學校基建、校舍和校產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負責管理全國學歷教育及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國家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計劃。負責繼續教育、成人自學考試、掃除青壯年文盲。
(八)負責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核;負責協調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
(九)負責國家教育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勞動工資、人事調配、編制管理及領導幹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導全國教育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設。
(十)指導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
(十一)組織和指導全國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導教育理論研究、教育學會工作。
(十二)代政府管理國家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工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十三)負責全國教育系統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家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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