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條例58條
⑴ 違反治安管理58條,拒不接受警告或罰款的,公安機關該怎麼處理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的,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拒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被處罰人未在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二)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⑵ 治安處罰路邊停車58條十一項
不清楚你說的「58條十一項」是什麼,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第版一、二款,對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⑶ 樓下底商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58條,但每次警察來了都告訴
這個東西還得環保局派人過來測量了具體分貝值才好說的,公安也沒辦法。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8條 住宅樓樓上裝修噪音的如何取證是被判定為有效的
對於這條,有時有點得不償失。
固定證據需要你向環保部門投訴,並請環保部門的專業人員攜帶儀器在樓上工作時進行采樣分析後出具報告,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你自己裝個APP或買測試儀采樣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⑸ 請懂法律的人給我解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
警察在罰款前,雙方對產生噪音的事實爭議要檢測。對製造雜訊干擾正常生活的取證問題,有條件的可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無爭議的,可以不做檢測。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構成雜訊污染有兩個條件:
一是超標排放的客觀現實因素;
二是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心理感知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治安條例58條擴展閱讀:
案例:
海口龍華區一酒吧屢次噪音擾民被罰10.5萬元
海口市龍華區一酒吧因多次噪音擾民,被附近居民投訴舉報,龍華區環保局認定該酒吧存在噪音擾民的現象並要求其改正,該酒吧噪音仍擾民不止。近日,海口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該酒吧開出10.5萬元的高額罰單。
8月6日晚,海口市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帶隊到海秀東路1號對海口太壹酒吧(招牌名稱為「壹號派對」酒吧)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對產生噪音的音響設備實施查封。
據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家酒吧是不久前新開的酒吧,今年5月起試營業階段就因多次噪音擾民被投訴,5月3日,龍華區環保局委託監測機構對該酒吧雜訊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雜訊排放超標,當時環保部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酒吧改正雜訊超標排放違法行為。
但經多次復查,該酒吧排放的噪音還是屢次超過國家標准。7月16日,龍華區環保局又根據檢查結果,對該酒吧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5000元人民幣罰款,然而在7月25日的復查中,海口太壹酒吧仍然超標排放噪音。
目前,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對該酒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金10.5萬元,並對產生雜訊可能嚴重污染環境的音響設備予以查封,控制其噪音污染源。
酒吧負責人對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表示接受,並願意配合執法人員做好噪音污染防控工作,在營業時間內保證噪音排放不超過國家標准。
⑹ 治安管理處罰法58條什麼 時候出台的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⑺ 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58條案例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
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⑻ 老外租客吵鬧違反治安管理條例58條會怎樣被出發
如果租客吵鬧,人為製造生活噪音,其行為是違法的。
你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違反該條,最多給予罰款。
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是什麼暈,警察不告訴我,就處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是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方面的的法律規定,對於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當處以警告;對被處以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⑽ 怎樣才算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58條
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