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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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公安機關的職業責任。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Ⅱ 民警崗位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條規定了人民警察的義務:
人民警察執行任務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Ⅲ 公安人員有責任嗎
一、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Ⅳ 公安局的職責是
公安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工作。
(五)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六)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水陸交通秩序。
(七)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和群體性治安防範工作。
(八)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
(九)負責下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和鄉鎮派出所森林派出所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收容教育審批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市各類重要安全警衛、禁毒、緝毒和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等建設。
(十一)加強武警、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二)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安宣傳工作,管理全市公安民警的警銜、獎懲、優撫和教育培訓,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後勤保障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的監察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民警的違紀案件。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Ⅳ 公安部門的職能和作用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一、職能
公安部門具有民主與專政兩個方面的基本職能:
1.專政職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有依法對蓄意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勢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實施打擊、制裁、監控和改造的社會效能;
2.民主職能,即公安機關有依靠人民、保護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為人服務,充當人民公僕與衛士的社會效能。
二、作用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4.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5.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6.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7.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8.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5)公安人員的職責擴展閱讀:
一、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因為它表明了公安機關的階級本質,是公安機關性質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徵。公安機關的這一階級屬性表明:
第一,公安機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必須堅持對人民實行民主,保護人民的利益;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實行專政。
第二,公安機關在國家政權中占據重要地位。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同軍隊、法庭、監獄等國家強制機構一道構成了國家政權,在這個政權中,軍隊與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來講:「國家安危,公安系於一半。」[2]
第三,公安機關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在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公安機關是依據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建立的,忠實地執行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意志,以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任務為公安工作的總根據、總目標,以國家政策和法律為全部活動的依據,因而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
公安機關的這一階級屬性,使它與剝削階級國家警察機關劃清了界限:
第一,兩種警察所維護的階級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最長遠利益的,因而他們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剝削階級警察是維護剝削階級利益的,他們為剝削階級的金錢所僱傭,成為剝削階級的打手。
第二,兩種警察在專政對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向敵對勢力和一切敵視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破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這種專政是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專政。剝削階級警察的專政對象是無產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群眾,是剝削者極少數人對大多數勞動人民的專政。
第三,兩種警察在專政的目的上不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專政目的是為了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建設,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終消滅剝削制度,消滅階級壓迫,實現共產主義,因而這種專政是革命的專政。剝削階級警察所代表的剝削階級專政的目的,是維護剝削階級的私有制,維護剝削階級的政治統治。
第四,兩種警察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他們是人民的公僕和忠誠的衛士,因而得到群眾的信賴和支持。剝削階級警察是壓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們與廣大人民群眾是對立的。他們為了緩和同人民群眾的尖銳矛盾,也要做一些為公眾服務的事,但這僅僅是將此作為一種統治手段和策略,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政治統治,同人民警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和刑事執法機關
(一)公安機關是國家治安行政機關
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行政職能部門,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公安機關不同於普通的行政機關,它是掌管社會治安,行使國家治安管理權的專門機關。治安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社會的各個階層;其作用極其重要,涉及社會秩序、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鞏固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大局。與此相適應,國家賦予公安機關以不同於普通行政機關的各種強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機關所擔負的治安管理的職能,同時也使公安機關成為國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動的堅強後盾。
(二)公安機關是國家刑事執法機關
我國的公安機關不同於其他國家的警察機關。我國的公安機關不單純屬於行政執法機關,而是兼有刑事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和執行刑罰的職能,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因而公安機關又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刑事執法機關。
三、公安機關具有武裝性質
公安機關的武裝性質,主要表現為公安機關是擁有武裝性質的警察組織,執行武裝性質的任務,配備武器裝備。公安機關盡管有武裝性質,但它與軍隊是有區別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職能是對內,軍隊的職能是對外。二是完成任務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過執法手段來完成任務,軍隊是通過戰爭手段來完成任務。
公安-網路
Ⅵ 公安的主要職責
公安機關(警方)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專;維護社屬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公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Ⅶ 公安局的工作職責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專擊恐怖活動;維護社屬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Ⅷ 公安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8)公安人員的職責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公安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警察證,注意辨識,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Ⅸ 輔警人員的職責
1、對一般糾紛或抄違規情況可通過說明教育的方法解決,主要要分清是非,耐心勸導,禮貌待人
2、對一時解決不了,又有擴大趨勢的問題,應採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緩不可以急,可順不可逆的原則,盡力勸導,耐心調解。
3、對需要治安管理處罰的,交由公安機關的民警處理,對於犯罪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把犯罪分子抓獲、扭送到公安機關。
4、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9)公安人員的職責擴展閱讀:
作為輔警,保持職業操守、嚴格依法執勤就是贏得尊重、贏得信任的底線。
輔之為輔,意味著並非大包大攬,而是有所為有所不為。長期以來,輔警執勤有很多模糊地帶,這也是很多執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備受爭議的症結所在。
把輔警隊伍理「清」,將輔警作用進一步扶「正」,恰恰是更好發揮輔警之「輔」作用的關鍵。未來類似的爭議可能還會發生,但隨著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隨著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的推進,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一定會邁向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
Ⅹ 公安機關的職責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公安機關的職業責任。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正式發布,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其對警察執法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尤其要避免因為不懂法而違法犯罪的情況。
第一、起訴意見書中必須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進行表述,對其在偵查期間的表現進行概括。
第二、提請批准逮捕書中要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不然的話,有可能會面臨重寫或者不批捕的情況。
第三、審訊將面臨巨大變化,一不小心就會被認定會違法。草案規定,偵查人員訊問時,要將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這個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很多民警審訊的底牌。這項規定一出台,相當於我們在審訊時要把底牌亮給犯罪嫌疑人了,不亮違法,亮錯了也不行,這個對我們的審訊方式,影響巨大。一些老民警用了一輩子的審訊手段,可能要失效了。
第四,深挖破案有了利器。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這下公安機關是真的厲害了。以後我們再深挖破案、再拉出來打進去,就更有底牌了。
刑訴法草案蘊含著很多新的執法理念,在越來越多的基層民警因為執法問題被查處的今天,更應該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
公安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其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