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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扣押時間

發布時間: 2021-03-05 13:17:43

治安拘留時間是從被抓開始算嗎

1、《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一個拘留日。

2、行政拘留的時間是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

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比如5月2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但5月27日才下達了拘留決定,拘留時間為五天,則在6月1號到期。

(1)治安扣押時間擴展閱讀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② 派出所拘留人最長時間是多少小時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③ 行政拘留的時間是怎麼算的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期間以時、日版、月計算,期間開始權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2、公安部於2000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3、由於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出所當日應當計算在內。

④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證據保全時間是多少天

30天

第 88 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二條扣押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拓展資料

第八節證據保全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

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時,應當會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寫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簽名後,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在扣押時應當予以檢查,記明案由、內容以及錄取和復制的時間、地點等,並妥為保管。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第九十一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或者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結案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物,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對不宜入卷的物證,應當拍照入卷,原物在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扣押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第九十三條 行政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第九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第九十五條 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會同證據的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對證據的名稱、數量、特徵等進行登記,開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必要時,應當對登記保存的證據進行拍照。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證據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證據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上註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一式兩份,一份附卷,一份交當事人。

第九十六條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證據持有人及其他人員不得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中國高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88 號

⑤ 一般派出所扣留人多少時間

1、治安違法: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8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刑事傳喚一般為十二小時,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留置盤問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5)治安扣押時間擴展閱讀;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⑥ 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各是幾天

1、治安拘留屬於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司法拘留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6)治安扣押時間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⑦ 派出所扣留人最多能扣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根據《治安回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答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⑧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拘留期限是多長

拘留的期限。那麼來分兩種,如果源是根據60條的第一種到第六種的情況進行的拘留,那麼這個拘留期限最長是14天,如果是根據60條的第七種情況進行的拘留,那麼他的拘留期限是37天,那麼關於37天中有一點注意一下,第七種情況指的是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重大嫌疑的,那麼其中這三個作案,不是要同時具備,只要有一種作案,他的拘留期限就可以長達37天。多次作案,公安部的解釋是要求三次以上,結伙作案指的是兩人以上,這是公安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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