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治安管理條例
㈠ 物業治安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物業治安管理就是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現行的科學技術手段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6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於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牆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佔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遊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
(三)故意塗改戶口證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
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第三十一條 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裁決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
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屬偷竊、搶奪、騙取或者敲詐勒索他人的,除違禁品外,六個月內查明原主的,依法退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第三十九條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
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說以上、以下、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㈢ 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包括有《物業管理條例》等,還有哪些
從保障業主民主權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權利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從物權保護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從業主與物業公司權利義務關系調整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從損害賠償處理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從維護物業管理秩序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從物業公司主體管理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還有涉及消防、環保、衛生防疫等等一系列關於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㈣ 物業管理條例 的安全管理是指什麼
是指物業服務公司採取各種措施、手段,保證業主和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安內全,維持正常生容活和工作秩序的一種管理行為,這也是物業管理工作最基礎的工作之一。包括「防」與「保」兩個方面:「防」是預防災害性、傷害性事故發生;「保」是通過各種措施對萬一發生的事故進行妥善處理。「防」是防災,「保」是減災。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它作為一項職業性的服務工作,是介入公安機關職責和社會自我防範之間的一種專業保安工作,較之於社會治安管理的這兩種形式(公安機關和社會自我防範)具有補充的性質,具有補充國家安全警力不足、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及工作職責范圍針對性的優點。
它的目的,是要保證和維持業主和使用者有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質量和工作效率。
它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以及車輛道路管理3個方面。
㈤ 小區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物業管理系統
(1)安全規定
1.非社區家庭不得隨意進入社區。訪客必須在看門人處登記,如果他們同意,他們可以進入。
2.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社區,並獲得物業管理處簽發的臨時許可證。
3,住宅單元的機動車應當發給卡登記制度;自行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機動車不得停放在居民區。居民車輛只能停放在社區的地下停車場。
4.如果家庭搬家很大,如果搬走了貴重物品,他們必須由居民陪同搬出社區,並配合保安人員記錄物品,姓名,家庭住址等的數量,以便他們可以在將來檢查。必須以書面形式列出姓名,數量,所有者的房間號,身份證號碼,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簽名確認以刪除該項目。
5.當公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領域出現緊急情況時,物業經理和居民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社區的安全和穩定。及時採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6.遵守社區和財產管理辦公室頒布的規則和條例,以阻止和阻止不遵守該制度的居民。
7,居民應「看好自己的大門,管理自己的家庭,保住自己的家園」,增加自我保障意識。
8.居民應該勇敢地停止和報告破壞公共秩序並造成隱患的人。
9,社區經營戶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物業管理辦公室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2)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愛美化,不摘花,不踐踏草坪,不破壞樹木。
2,關心公共設施,不要拆除,弄亂,建造,弄亂,保持社區干凈整潔。
3,商業市場,商業網點,食品商店不應扔垃圾,傾倒污水和排放其他污染物。
如圖4所示,社區中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可能產生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嚴禁在晚上10點至早上8點之間製造各種噪音,違者有權進行干預並採取必要措施。
5,社區各類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禁止,整理,整理。
6,不要在家中使用燃煤採暖,供暖,餐飲設備。
(3)衛生管理條例
1,請自覺維護社區的公共衛生,不要吐,扔掉果皮,紙屑,煙頭等,不要高空拋物線,不要在建築物,樓梯等公共場所的公共通道內堆垃圾,放物品。
2,垃圾袋裝,放置在垃圾收集點,以便及時收集和清理。
3,不要將垃圾,塑料袋等雜物放入廁所或下水道。
4.不要飼養家禽,牲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寵物必須遵守相關的政府規定,不得影響鄰里的其他地方。隨著寵物在社區中散步,它不會污染環境。寵物受到主人的傷害。
5.居民不得在走廊和公共場所處置垃圾。
如圖6所示,社區中的任何公共場所都不應該被塗抹,塗鴉或不加區別地張貼。違法者負責清潔和塗裝費用,並暴露在公告板上。
7,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在走廊堆放物品或佔用公共場所擴大營業場所。
8,提醒進入社區的親友,遵守社區管理規定,維護社區清潔。
9.物業管理處負責社區的垃圾清除和消毒工作,積極配合環境衛生,衛生防疫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環境衛生宣傳,讓每個人都喜歡清潔而且所有這些都是衛生的。
(5)停車管理規定
1,住宅停車場,用於購買(出租)停車位供家庭使用,所有外國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嘈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
2,長期停放地下停車場的住宅車輛必須申請車輛停放卡,一輛車和一張卡,卡進出;臨時停車必須登記,臨時車輛停車卡批准後,卡出入,離開時返還卡。
3.租用固定停車位的車輛應停放在原地。租用非固定停車位的車輛應由保安人員按順序停放。停放在臨時入口區域的車輛的停車場。
4,停車場24小時值班並記錄,嚴格按照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設備。
5,停車場應保持衛生環境,停車場內沒有停車位,客人,飲酒,睡覺,下蹲,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如圖6所示,車輛進入停車場並被禁止鳴喇叭,速度限制為5 km / h。
如圖7所示,禁止車輛停放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
如圖8所示,車輛必須進出車輛,注意前後車輛之間的距離,並且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進出和使用其他停車位。
9.停車場的保安人員應仔細檢查車輛類型,車牌號碼和車輛是否有鎖定或外部損壞,並通知車主問題並進行登記;
10,車輛停放後,車輛主要取走車上的物品,鎖上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風險自負;
11,汽車主要關注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公共設施。如果意外損壞,需要根據價格進行補償。如果造成嚴重事故,將承擔責任;
12.固定停車位的車輛主要按照物業公司規定的停車費標准支付;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導停放停車位並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3.如果車主意外丟失車輛通行卡,他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相關信息。核實後,應支付卡的費用,物業管理公司應重新發卡;
14.如果車輛在停車場受損,原則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在嚴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提出索賠,值班保安應與物業公司協助調查處理;
15,所有停放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於非法駕駛和停放車輛的所有者,管理員有權採取警告,罰款,拖車和其他處罰,並由業主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負責。
(6)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反分裂」的原則,實行綜合管理和集體防治。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居民對消防安全的認識。
3.物業管理辦公室定期檢查,維修和維護社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和設備,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待命狀態,並將檢查報告給公司備案。
4.嚴禁將危險品車輛帶入社區,教育兒童不要在社區玩耍。
發現應該及時救出最初的火災。如果情況嚴重且難以消除,應立即撥打「119」尋求幫助,幫助維持火災秩序,配合事故發生。
6,自覺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能拉臨時電氣線路,禁止擅自拆除,更換燃氣(燃料)設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有關規定,掀起煙花爆竹,防止火災隱患。
如圖8所示,對於室內裝飾,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以防止火災事故。
9,不要讓香煙被拋出窗外,未熄滅的火不得倒入垃圾桶。
10.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關閉或堆放碎片。
㈥ 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家法律:
物業管理條例
物權法
民法通則
消防法
國家部委的相關規定:
保安專服務管理條例屬
城市異產毗鄰房屋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地方性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服務標准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等等,各地區地方政策不一一列舉
㈦ 物業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據決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 由國務院於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1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2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具體可以分為三大類別服務:1.公共服務,它是為全體業主和租戶提供的經常性服務,是所有住戶都可以享受到的,貫穿於物業管理的始終。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項目有八個方面:(1)清潔衛生:樓宇內公共樓道的公共地方的衛生清潔、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2)綠化物日常維護: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3)治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每天24小時巡邏值班;(4)公共蓄水池維護:樓內公共蓄水池應定期清洗消毒;(5)水電管理:對配電設備、水泵房及公共水電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修;(6)排污設備管理:清疏和維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糞池;(7)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項目:配備專職電梯管理人員,搞好電梯維護、保養;(8)根據需要增設的其他服務項目。
2.專門服務,它是為某些住戶群體提供的服務。比如為高層住戶24小時開啟電梯,高層供水水泵、消防設備、發電房的維修保養等等。專項服務的收費,按各住戶的建築面積合理負擔。3.特約服務,它是為滿足住戶特別需要而提供的個別服務。比如,代管房屋;預約定期上門清掃室內衛生;收洗衣物;代辦購物,購火車、飛機票等;代請保姆,照看病人;代送小孩上下學、入托;代辦各類商務以及住戶委託的其他服務項目。該類服務的委託范圍相當廣泛,收費標准以成本加勞務費結算,體現 「出錢圖方便,我出力得報酬」的國際慣例思路。經營是物業管理公司以管理區域內的條件為基礎、以住戶為對象所進行的經濟活動,它是物業管理適應市場要求而必須具備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