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長的職責
A. 縣令是干什麼的呢
1:原告擊鼓鳴冤抄,縣令才升襲堂審案,其他時間可隨意分配。
2:除去審理案件和治理全縣建設外,其他時間都算是節假日。
3:應該是不行,父母官都跑去旅遊了,全縣由誰來管?
4:沒錯,知縣就是管地方政務,監管財政,稅收,府庫,司法,監察和徵兵等等瑣事的。而且每年都必須派人去京城核報該年的稅收情況,中央政府也會派京官下地方巡視,這個官職就是巡撫,此後作為一省長官長駐地方。稅銀大部分得上繳國庫,自然是由官兵押送。
5:沒有,古代的軍~政也是分開來的,軍隊是不能幹涉地方行政的,再說一個破縣還搞駐軍?就是現代也不這么搞啊,軍隊都是駐扎在邊疆,重要關隘,各省府
縣里維護治安的就只有捕快,衙役等,如果鬧,就得向上級請示,調派附近駐軍來圍剿。
6:沒有權利,賦稅徭役只有中央才有權利徵收。但天高皇帝遠,古代地方官都這么做,要不哪貪的了錢?
7:只要是縣里發生的事都歸他管
B. 清代縣令是個多大的官,有哪些職責
縣是管理地方的基層組織,在周朝就已經有縣的設置。縣的行政長官是“周縣正邑宰”,秦漢時稱作令長,隋唐為縣令。知縣之稱,開始於宋代,當時為了消除外官不奉朝廷政令的弊端,以京官派為權知縣事,而縣令逐漸開始成為虛名。
知縣的屬官包含:
- 典史:掌管檢查、監獄等事,為未入流官;
- 巡檢:負責稽查盜匪、盤查人犯;
- 驛丞:負責郵驛以及重要人物的送往迎來;
- 閘官:開閘放水、閉閘儲水等事;
- 稅課司大使:找商人、地攤小販、個體戶徵收商稅
- 河伯所大使等:找漁民徵收魚稅;
- 縣倉大使:管理倉庫;
還有其他未入流的知縣屬官,因較少有縣設置,就不做一一介紹。
知縣,因品級較低,很難受到朝廷的重視。所以,對於有追求的進士而言,很少有人願意從知縣起步。分公司的基層員工,接觸大領導的機會比較少,很難有出頭之日。縱觀清朝,指點江山的那批人,鮮有人擔任過知縣。
C. 郡縣制的主要措施中縣令或縣長的職責是什麼
縣令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
D. 縣令的工作范圍是什麼古代縣級的組織架構都有什麼
古代縣令就是一把抓
縣級行政司法軍事都管
組織架構就是縣令,副手縣丞,專縣尉
再下面是六房
縣衙屬六房與中央六部相對應,其首領由縣令指派小官吏擔任,稱書吏或承發吏,直接對縣令負責。六房又依縱橫分為左右列和前後行。縱排是左列吏、戶、禮三房,右列兵、刑、工三房;
E. 縣令、知縣、縣尉、縣丞,這四個官職有什麼區別
先說縣令和知縣,大體上,是一回事。縣一級一把手,正職,不同時期,稱專呼略有不屬同:
戰國時期,三晉(魏、趙、韓)和秦,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
秦、漢時期,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秩六百石至千石,萬戶以下的稱縣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漢以後放寬尺寬。
至宋代,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
元為縣尹。
明、清時期,以知縣為正式官名。
再說縣尉:
縣尉一職,起於秦、漢時期,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非要摺合的話,相當於現在的副縣長、公安局長,或者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隋代,改縣尉為縣正,隨後恢復縣尉稱呼。
唐初,再次改縣尉為縣正,不久,重新恢復縣尉稱呼。
宋、遼、金、元時期,承襲唐制。
明代廢除縣尉職務。
最後說縣丞:
縣丞職務,始置於戰國時期,為縣令之佐官,相當於縣委副書記、縣長,或者縣委專職副書記。
秦漢相沿,主要負責文書、倉庫事務。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或以主簿兼任。
明代規定,方圓不及二十里者不設縣丞,清代多不設。
F. 秦朝時,縣令和縣長的區別
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
G. 古代縣令主要職責是什麼
郡縣制秦朝開始,從東漢建武十一年變成州、郡、縣的三級制。郡的長官稱郡守,漢改稱太內守。主要職容責:1.自命僚屬,2.選拔推薦人才,3.發布政令,4.賞罰、司法與監察,5.專之權,6.將兵之權,7.掌地方財政
H. 縣令和知縣在古代分別有什麼樣的職責,兩人之間誰的官大
古代的縣令和知縣區別挺大的,職責不同、分工不同,其實有點類似於今天的縣長和縣委,這兩個職位其實也有高低之分。
“縣令”這個詞是比“知縣”更早出現的。秦朝時期的縣令可以管轄萬戶以上的地方,而縣長只能管轄萬戶以下,這其中的等級和權力就凸顯出來了,後來西漢崛起取消了縣長這個職位。
總的來說,國家正式的官職叫縣令,明代以後的知縣是正式官職。縣令早期權力非常大,到元朝之後權力就被削弱了。就像上面講的,縣令的權力過大且最貼近百姓,容易滋生腐敗,且給國家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削弱縣令、知縣的權力是必然的。
I. 同為一縣之長,為何有的叫縣令有的叫知縣縣令、知縣、縣尉、縣丞有何區別
「縣令」在來其他工具書自中的解釋 官名。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知縣,官名。秦漢以來縣令為一縣的主官。唐稱佐官代理縣令為知縣事。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如當地駐有戍兵,並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兼管軍事。元代縣的主官改稱縣尹,明、清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正七品,俗稱「七品芝麻官」。
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之下。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局長。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置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