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治安防範措施
A. 安全防範措施有哪些
安全防範三要素:探測、延遲與反應。
探測,感知顯性和隱性風險事件的發生,並發出報警;
延遲,延長和推延風險事件發生的進程;
反應,組織力量為制止風險事件的發生所採取的快速行動。
在安全防範的三種基本手段中,實現防範的最終目的都要圍繞探測、延遲、反應這三個基本防範要素開展工作,採取措施,以預防和阻止風險事件的發生。當然三種防範手段在實施防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
安全防範措施簡單說,就是「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人力防範,是利用人們自身的感測器(眼、耳等)進行探測,發現妨害或破壞安全的目標,作出反應;用聲音警告、恐嚇、設障、武器還擊等手段來延遲或阻止危險的發生,在自身力量不足時還要發出求援信號,以期待做出進一步的反應,制止危險的發生或處理已發生的危險。如保安、門衛、巡邏、檢查、看護等;
物防:物理防範,主要指建築物、牆體、柵欄、門、鎖、櫃等物理屏障。主要作用在於推遲危險的發生,為「反應「提供足夠的時間。現代的實體防範,已不是單純物質屏障的被動防範,而是越來越多地採用高科技地手段,一方面使實體屏障被破壞地可能性變小,增大延遲時間;另一方面也使實體屏障本身增加探測和反應的功能。
技防:技術防範,利用電子、通信、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技術及其相關技術,如電子報警技術、視頻監控技術、出入口控制技術、生物識別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以及與其相關的各種軟體、系統工程等安全防範的技術手段進行的安全防範。
B. 跳廣場舞的參與者在安全問題上應注意些什麼
跳廣場舞的應該注意音量,不要影響到其他人,遵守秩序,不要和別人吵架。這樣就不會有安全問題了。dj308交誼舞曲網可下載廣場舞教學視頻。
C. 廣場舞擾民或受治安處罰,是否能有效規范廣場舞
廣場舞是一個全民健身運動,全國各個地區都有這樣的活動,不過廣場舞最近幾年帶給人們的感覺越來越差,而且廣場舞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於廣場舞我本人既喜歡,也比較反感。喜歡的是廣場舞可以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但是不喜歡的是廣場舞的吵鬧,確實影響大家的休息,對於很多家庭來說變成一種困擾。
最近出台的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聽說馬上就要開始實施,裡面的規定中有一些內容比較的人性化,其中規定居民在廣場跳舞的時候不能擾民,同時跟定出認定為擾民的一些事項,一旦違背的話就會受到治安處罰,這些規定在我看來是很不錯的條款,確實可以解決廣場舞的一些實際問題。
特別是我注意到北京市的規定中低於廣場舞的場地有一定的限制,同時這些限制不會影響廣場舞健身的人,具體的場地主要是一些公共場所,以及有空地的地方,這些地方居民的情況,都有相關的條例規定,這對於廣場舞場地矛盾是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起碼不會像以往那樣到處都是廣場舞了。
其次這個條例裡面規定出一些時間限制,新居民在廣場跳舞的時候有一定時間規定,這樣就會減少對居民的生活影響,時間的一些情況,我仔細的研究過,確實比較的人性化,既可以保障大家健身的時間,又可以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生活便利,這對於廣場舞的規范化,有很好的作用。
北京市的條例出台,我可以看到裡面的細致,其中條例裡面對於廣場舞的音量也有具體的限制,避免音量問題引起的糾紛,綜合來說北京市出台的健身條例,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一個很好的規定,可以使廣場舞更加的規范化,這樣廣場舞會給社會帶來很多的好處,這個條例是規范廣場舞的好辦法。
D. 廣場舞擾民會受治安處罰嗎
下個月開始,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這份條例中涉及「廣場舞」的規定頗為引人關注。
條例提倡文明開展個人、集體健身活動,並指出,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北京市從地方立法的角度,對廣場舞等健身擾民情況進行專門規制引起了輿論關注,如何讓「全民健身」不變成「擾民健身」,再度引發社會熱議。
其實,2015年4月,北京市47個市級部門曾曬出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北京市公安局就明確列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可警告、罰款。
有評論稱,北京今次對廣場舞依法規制,向社會昭示了對廣場舞擾民問題的態度和治理決心,這不僅回應了群眾的關切,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公共事務的範例,勢必會讓全民健身的熱潮在秩序和規范的方向惠及更多民眾。
E. 如何合法制止廣場舞擾民
將廣場舞擾民納入依法管理軌道乃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但既然是「全國現象」,立法者就應該站在更高的層面、放眼更寬的領域統籌謀劃,讓廣場舞噪音管理更具廣泛性的警示意義。審視廣州市的做法,明顯存在兩個認知誤區。其一,「廣場舞」起源於廣場,散布於幾乎所有公共場所,公園不過是其中一寓,而「重災區」當在居民小區;其二,立法治理的重點不是「廣場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擾民」,對「噪音擾民」應該是零容忍的懲處,對「廣場舞」行為則需制度化的引導規范,而不是因噎廢食強令禁止。
其實,對廣場舞擾民的治理並非無法可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這里既將「公園」納入了立法范疇,也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履職責任。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規定,對於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復教育不改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罰。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廣場舞擾民緣何屢禁不止?在筆者看來,其關鍵還在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認知偏差。舞者把娛樂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識,樂在其中之餘罔顧了他人的休息權利與心理感受;二是監管缺位。監管者對廣場舞擾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寧人的態度視之,缺乏積極介入、主動作為的職業精神;三是制度盲點。由於噪音污染處罰需要技術鑒定等舉證程序,《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落實,還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跟進。而一般性的調解、勸阻未必奏效。
由此看來,制止廣場舞擾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廢食的禁止,而應當是因勢利導的規范。一是通過對廣場舞訂立公約,對其活動作出時間選擇、地點劃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為規范,引導其提升公德意識和自控素質;二是對於不服管理、不聽勸阻、恣意擾民者,則必須嚴格依法查處,不能姑息遷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導、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廣場舞擾民並非不可治癒頑疾痼病。
F. 安全防範措施有哪些
安全事故防範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幾種:
1、落實安全責任、實施責任管理, 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並建立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責任落實、制度落實。
2、安全檢查是發現危險源的重要途徑,是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傷害,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方法。
3、安全教育與訓練。 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應具備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與素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電、氣焊作業,登高架設作業等)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上崗證,才可獨立進行特種作業。
4、作業標准化 。按科學的作業標准,規范各崗位、各工種作業人員的行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防範安全事故有效措施。
5、生產技術與安全技術在保證生產順利進行、實現效益這一共同基點上是統一的,體現出「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的管理原則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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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措施之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是發現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的重要途徑。是消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傷害,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檢查的形式有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事故處理。
①施工項目的安全檢查以自檢形式為主,是對項目經理至操作,生產全部過程、各個方位的全面安全狀況的檢查。檢查的重點以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現場管理、安全衛生設施以及生產人員的行為為主。發現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時,必須果斷的消除。
②各級生產組織者,應在全面安全檢查中,透過作業環境狀態和隱患,對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對安全生產認識的差距。
③對安全管理的檢查,主要是:
安全生產是否提到議事日程上,各級安全責任人是否堅持 "五同時"。
業務職能部門、人員,是否在各自業務范圍內,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專職安全人員是否在位、在崗。
安全教育是否落實,教育是否到位。
工程技術、安全技術是否結合為統一體。
作業標准化實施情況。
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
事故處理是否符合規則,是否堅持 "四不放過"的原則。
G. 治安防範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管理目標
1、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治安管理法規、公司頒布的規內章及公安機關的有容關規定。
2、維護好內部治安秩序,為公司的生產和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3、不發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4、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破案率80%。
5、重點人列管率100%,控制率85%,違法青工改好率95%。
6、職工違法率不超過職工總數1%,嚴重違法犯罪率不超過職工總人數的3%。
9、公司黨政領導貫徹「群眾路線、預防為主、管理從嚴、保障安全」
10、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要為生產服務,便利職工群眾「的原則。
11、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治安管理法規,將治安管理工作納入生產、行政管理軌道,做到有計劃、並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批評,共同進行。
12、對公司范圍內的中、特大案件,認真保護現場,及時向安全機關報告,並積極協助查破,對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認真組織偵破。
13、健全治保組織,充分發揮其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
14、協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四防」教育。共同做好違法青工和重點人的幫助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監督考察本單位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人員。
H. 跳廣場舞的噪音嚴重影響生活起居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徑
對於廣場舞噪音擾民的處罰見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條文中,包括: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第六十三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