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詢問證人
㈠ 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怎樣判斷
1、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的直觀判斷非常簡單,筆錄紙第一頁的首行就清楚版地印有「詢問筆錄」或者「訊問權筆錄」的字樣。辦案人員在製作筆錄後會交給你過目審核並簽字、按手印時你就可以看清區別了。(前面一個問題我已經回答了兩種筆錄的性質區別)訊問筆錄是對於已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是絕對禁止使用「訊問筆錄」,否則就是屬於用刑事手段辦理行政案件的違法行為。
2、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在案件成立並作出相應處罰後,在公安局內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處罰檔案),不會存入被處罰人的個人人事檔案中。
3、公安系統內部網路,只是互相通報已經成案的案件情況,即使成案的案件筆錄等相關證據也不會上網的,不成案的筆錄作為線索短時期(一般是半年到1年)保存,以後就銷毀。
4、根據你介紹的「派出所沒有做任何的處罰就放我走了,警察說只是履行個程序」且「的事隔幾個月了」的情況,你的行為公安機關沒有認定是違法行為,即沒有成案,因此,你不必擔心對個人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會有什麼影響。因為在政審時,警方如果將不成案的筆錄資料作為依據提供給政審考核人員是違法的,你可以對其控告。
㈡ 刑事案件中如何詢問證人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2)治安詢問證人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並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並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八條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檢察人員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
㈢ 收到公安機關的詢問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盡快破案。
㈣ 證人不配合公安機關詢問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刑事訴訟襲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㈤ 一般治安案件需要幾個證人證詞有效
最有效的證人證詞應該是:證人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基本條件,即具有完全民事行專為能力(特殊情況屬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證人證詞也可參考)、與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兩人以上有效證人(在只有一個有效證人的情況下,如果其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與證人證詞相互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物證連的話,也可採用)。
(5)治安詢問證人擴展閱讀:
證人作證的基本要求:
1、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能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參考資料:網路_證言證詞
㈥ 一名警察詢問證人是否合法問題刑訴法沒規定, 請法律大神、刑辯專家、參與立法者解答
你好!第一,你找了那麼多的規定,看來你也是一位專業人員,或者說是法學專業愛回好者了,既然這樣,祥答細的法律規定就不用我再列舉了。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屬於部門規章,在沒有上位法可適用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然可以適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的。至於你說到立法時為什麼沒有考慮,這就不得而知了。你完全可以將這個問題寫個論文,然後發表出去。第二,不知道其他地方都是什麼情況,到目前為止,我所見到的所有關於詢問證人的《詢問筆錄》,無論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是法院,他們所做的詢問證人筆錄全部都是兩名工作人員進行的,可見,他們在程序上還是比較重視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㈦ 詢問筆錄與訊問筆錄如何區別訊問筆錄在治安案件中是否能用,在什麼案件或者什麼情況下可以用
1、性質不同。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
詢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鑒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證據的作用。
2、記錄內容不同
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
詢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3、問話對象不同
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
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4、適用范圍不同
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在治安案件中可以使用。吸毒人員被治安拘留期滿後回派出所報到,適合用訊問筆錄。
㈧ 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怎樣判斷
1.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的區別已如上面所述。
2.如果您只是被叫去做了筆錄,沒有被進行處罰,那麼肯定不會有任何記錄。
即時您是被進行了治安管理處罰,那麼:
3.不屬於前科。治安案件是指涉及到可能採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案件。通常情況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尚未觸犯法律的人員,公安部門會採取建立個人檔案、提取指紋、進行網上快速身份比對等措施。
但這不屬於前科。前科通常是指犯罪前科,治安管理處罰不屬於犯罪,因此不算前科。
4.不會進入人事檔案。因為這只是公安部門的內部記錄,也不會寫進我們自己的人事檔案。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根本不需要送達我們自己的單位,因此,也不可能寫入人事檔案。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因為不寫入人事檔案,因此也不會影響政審。因為政審主要是以人事檔案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