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變治安拘留
A. 怎麼辦理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
不能改,涉嫌刑事犯罪的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最長天,但是刑事拘留最長37天,該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
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分子的,接下來要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批捕的,要釋放,如果批捕了,然後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依法判刑。
行政拘留針對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處罰,拘留完了就可以回家了。
這兩種性質不一樣,不太好變,除非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改為行政處罰。這個最好盡快和公安機關溝通。
B. 刑事拘留有轉成行政拘留的可能嗎
一般不會,除非發現行為人屬於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治安拘留,是指行為人違反治安處回罰法而給予的行政答處罰;而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一般對象為犯罪嫌疑人。如果發現行為人為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可能轉為刑事拘留。
C. 刑事拘留轉行政拘留流程說法是正確的嗎
行政拘留可以轉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能轉行政拘留的。
第一、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法理。
刑事拘留是刑訴法所規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這兩大部門法都沒有規定刑事拘留可以轉變、抵扣行政拘留,也沒有共同的上位法規定可以轉變、抵扣。2004年公安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復》說「經徵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應當將其刑事拘留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刑事拘留的,應當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依法被裁決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時間已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已經折抵的刑事拘留時間不再給予國家賠償。」但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公安部的文件顯然是越權的。之後,2013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也規定,刑事案件撤銷後,可以移交行政處理。但部門規章,顯然也不應涉人身自由抵扣,這個本該是法律規定的立法內容。
第二、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給警方開了後門,縮減了當事人權利。
如果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正當,則意味著,警察辦理刑事案件中,一旦發現不對,即可轉向治安處罰。這種銜接,有濫用職權而無需承擔責任之虞。其次,面對轉化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失去了申辯權、暫緩執行治安拘留期等權利,只能束手就擒。再次,違背「一事不再罰」。同一行為,已被刑事拘留過了,再被行政拘留,顯然是雙重處理。雖然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處罰是無異的,實質上仍是被兩次處罰,頗為不公。可見,這個轉換機制,純粹是為權力設計的,漠視了權利,並不平衡。
故刑事拘留不應該轉為行政拘留。發現錯案後,應當立即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已經刑事拘留過的,免予追究行政處罰。如果是違法拘留的,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國家賠償。
D. 刑事拘留變為治安拘留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E. 刑事拘留轉治安拘留是什麼意思謝謝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而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專罰,其是依據《治安處罰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方式,你所提到的刑事拘留轉為治安拘留,是指該案依刑事案件立案後偵查發現不符合刑法的規定犯罪程度或要件,而改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處罰法進行治安拘留處罰。
F. 刑事拘留能轉治安拘留嗎
按照《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