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副院長的職責
Ⅰ 最高法的副院長權利大嗎,具體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相當於是院長自己選的
Ⅱ 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是幹嘛的什麼人有資格可以進入這個委員會呢
1、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主要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2、審判委員會的委員:
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3)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4)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由法院院長主持,成員由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資深審判員若幹人組成,組成人數是單數
(2)常務副院長的職責擴展閱讀
審判委員會不同於合議庭,它不直接開庭審理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擬判處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3、檢察院抗訴的
4、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6、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應當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關於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說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有意見分歧,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布。
Ⅲ 檢察長、副檢察長的職能職責
檢察長是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經市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對區委、區人大和市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職責
1、全面領導全院的工作,包括對全院的檢察業務、檢察行政工作、檢察隊伍建設的領導。
2、組織領導全院幹警學習中央、省、市、區委、人大、上級院的重要指示,組織領導幹部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並主持研究、貫徹、實施。
3、組織領導副檢察長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培養選撥後備幹部,加強班子建設。
4、領導和主持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檢察委員會和院務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5、根據區委和上級院的指示部署,領導制定本院的工作計劃,並組織檢查實施。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況,隨時提出加強和改進全院檢察工作的意見。
6、組織領導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強檢察隊伍建設。
7、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和總結帶有普遍意義的經驗,解決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以指導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加強信息宣傳工作,擴大檢察工作的宣傳面、影響面。
8、負責向區委、區人大和市檢察院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工作,領導全體幹警努力完成區委、區人大和市檢察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9、關心幹警的學習、工作與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調動幹警的工作積極性。
10、依法向區人大常委會提請任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三、職權
1、對全院工作有全面組織和指揮權。
2、對涉及全院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有決策權、建議權。
3、對本院主訴檢察官、助理檢察員、書記員有任免權。
4、對本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成員和檢察員的任免的建議權。
5、決定檢察人員的迴避。
6、檢察委員會上,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可以再行審議或按照法律規定,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會委員會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副檢察長的職能職責
副檢察長協助檢察長工作。檢察長外出,由第一副檢察長主持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1、 副檢察長按照分工負責做好分管工作,負責檢察長委託的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可受檢察長委託代表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外事活動。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檢察長報告,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檢察長提出意見或建議。
2、 市人民檢察院各內設部門實行處(局、室)負責人負責制,認真領導本部門開展工作。受檢察長委託,可代表市人民檢察院向上級院、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匯報工作。
3、 市人民檢察院各項工作均應明確主辦部門。需協調的,主辦部門應負責做好協調工作,協辦部門應認真配合。主辦部門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辦公室協調,必要時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協調或決定。
4、 市人民檢察院各項規章制度均應明確督辦單位,督辦單位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有責任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比、通報;對違反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責任提交本院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辦公室有責任進行全面督查。
Ⅳ 貴州大學研究生院的機構設置和職能
負責人:
院長:趙德剛(兼) 常務副院長:曹建新(主持研究生院全面工作,分管院辦公室及學科建設工作)
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長:陳莉瓊(主持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全面工作,分管招生工作)
副院長:楊瑞東(分管培養工作)
副院長:陳祥盛(分管學位工作,協助曹建新常務副院長分管學科建設工作)
副院長:劉振寧(分管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協助陳莉瓊部長分管招生工作)
科室設置:
院長辦公室、招生辦公室、培養辦公室、學科建設辦公室、學位辦公室、管理辦公室
管理職能:
1. 院長辦公室:
1)負責研究生院日常工作管理;
2)負責協調研究生院各辦公室工作;
3)負責研究生院對外交流工作。
2.管理辦公室:
1)負責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宏觀管理工作、研究生社團組織管理工作;
2)負責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就業指導及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3)負責畢業生跟蹤調查工作。
3.學科建設辦公室:
1)負責全校各級重點學科的申報、評估、宏觀管理工作;
2)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管理工作;
4)負責全校導師遴選工作。
4.培養辦公室:
負責全校全日制研究生培養的教務及宏觀管理工作。
5.招生辦公室:
1)負責全校各類(博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招生計劃制訂、目錄編制、招生
考務、考生調劑、錄取等工作;
2)負責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場及考務工作;
3) 負責在職人員以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英語及專業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場
及考務工作;
4) 協助學科建設辦公室進行研究生導師遴選工作。
6.學位辦公室:
1)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職人員以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的教務及宏觀
管理工作;
2)負責全校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
3)負責全校各類學位授予權的申報、評估及宏觀管理工作;
4)負責全校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的遴選、上報工作;
5)負責全校學位質量檢查、評估工作 。
Ⅳ 醫院里院長和各科主任的區別是什麼
醫院里院長和各抄科主任的區別為:責任不同、工作重點不同、級別不同。
一、責任不同
1、院長:院長是醫院的法定責任人,對醫院的管理負主要責任。
2、各科主任:各科主任在重大手術中,多由其主刀,負手術主要責任。
二、工作重點不同
1、院長:院長的工作重點是對醫院的各項事務的整體管理,和人物調動審批。
2、各科主任:各科主任的工作重點一般不是負責具體病人治理,是定期進行大查房。
三、級別不同
1、院長:院長是以醫院單位的主管人員,是醫院的法定責任人。
2、各科主任:各科主任是醫生職稱的一種,是醫生職稱中的最高級別,屬於正高級別。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院長
網路——主任醫師
Ⅵ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職能
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Ⅶ 法院院長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Ⅷ 執行校長和校長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執行校長:行政級別和正校長相同,但職務不是正校長,而是執行校長專.執行校長副校長之一,最有實權的一個屬.負責領導、管理學校全面工作,類似執行經理,具體事務管理人。校長為學校全面負責,執行校長職位管理學校全面工作負責。
拓展資料:
校長的職責在各個國家也有所不同。如美國和日本的學校校長,除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擔負教學任務。而蘇聯則強調校長除領導和管理學校外,還要直接從事教學、教育工作,如兼課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體制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有過變化。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教育逐步走上正軌。因而更強調校長必須要懂得學校教學、教育和管理工作。校長的職責,具體內容繁多,大致可分4類:①行政職責;②輔導職責;③指導職責;④研究和實驗職責。隨著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校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中國對各級各類學校校長的培養、選拔、任用以及他們的職責也正在不斷改革和發展。
Ⅸ 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是什麼性質的機關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檢察機關,成立於1954年,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務院同屬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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