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微工作職責
『壹』 民政辦職責是什麼
⒈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應保盡保。
⒉做好單位和個人的捐贈接待工作。
⒊為本鎮60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優待證。
⒋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認真做好我鎮的殯改工作。
⒌做好本鎮殘疾人員的康復、扶貧工作,幫助廣大殘疾人脫貧致富。
(一)貫徹落實上級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制訂鄉民政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掌握災情、核查災情,籌措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鄉直各單位經常性捐贈款物;搞好救災款物的使用;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優惠政策。
(三)負責我鄉社會救濟工作,制定社會困難戶等符合社會救濟條件人員的定期救濟、及其他特殊救災對象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實施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嚴格按規定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負責全鄉優撫、雙擁和烈士慰問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對各種優撫對象及國家傷殘機關工作人員撫恤優待政策和標准。
(五)負責全鄉退伍軍人、參戰士兵、傷殘軍人和軍隊復員幹部優待金的發放,及時掌握家庭生活情況,為生活困難的辦理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低保救助。
(六)制定民政辦、福利院服務發展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為空巢老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提供服務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老齡工作的有關政策,加強對老齡工作的管理,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為六十、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發放、辦理老年證。
(八)負責婚姻管理工作,嚴格依法辦事。
(九)具體業務接受縣民政局的領導和指導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社區民警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
社區民警工作職責:
1、開展社區安全防範工作,加強治保會建設。
2、受理群版眾報警求助。
3、做好權實社區治安管理,社區內場所牧業的治安及管製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4、做好社區實有人口管理。
5、強化情況信息工作。
6、受理治安、戶口管理登記領證事項的申請與咨詢,努力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務。
7、做好社區實有人口管理。
8、嚴格治安行政管理。
9、依法行使對轄區內的出入境人員、國保重點部位、重點場所和涉外單位的管理職能。
拓展資料:
社區民警是公安派出所從事治安防範、管理和群眾工作的主要力量,主要承擔六項職責任務,即開展群眾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實有人口、組織安全防範、維護治安秩序、應急救助服務。
『肆』 群眾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負責群眾工作的綜合協調、推進督導、調查研究工作,建立各級群眾工作領導機構,督導群眾工作站、室建設,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
『伍』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
(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
(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專服務.
(4)進行屬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陸』 群眾工作辦公室(群工部)主要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縣委群工部(信訪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集中反映社情民意,全力維護群眾權益,積極化解各類矛盾,指導全縣群眾工作。
『柒』 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並組織 實施;指導全市民政基層組織建設。
2、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調查掌握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減災活動;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3、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4、主管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
5、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
6、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市「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
7、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特等和一等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和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計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13、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16、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17、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18、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19、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管理、使用民政事業經費。
20、負責移民安置和扶持開發工作,負責處理移民遺留問題。
21、負責管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局屬事業單位。
22、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老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
『捌』 民政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玖』 民政工作主要有幾項職能
民政部是國務院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專項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民政工作事關民生、民權、民利,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
主要職責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保護單位。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