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單位職責
㈠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是怎樣劃分的
(1)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回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答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築法》的要求,避免由於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採集者退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㈡ 分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1) 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權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築法》的要求,避免由於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考試大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㈢ 分包單位僅對總承包單位負責這句話對嗎
這句話有「僅」字的話,就不對了。
正確的話應該是「分包單位應該按照分專包合同屬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的連帶責任在法律上講的話,就是一旦分包工程有問題,建設單位既可以找總承包單位也可以找分包單位索賠,二者都不可以拒絕,如果找總承包單位索賠,總承包單位還可以找分包單位就其造成的問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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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對施工專業分包的管理職責是指什麼
分包市場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其主體是特定的。一般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答建築業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裡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其次,其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承、發包范圍內的專業性建築產品或建築勞務。且必須是建築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最後,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它根源於承發包雙方之間的地位平等。
㈤ 在工程建設施工中,分包單位對誰負責
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和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㈥ 建設方,總包單位,分包單位責任劃分
這句話有「僅」字的話,就不對了。
正確的話應該是「分包單位應該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的連帶責任在法律上講的話,就是一旦分包工程有問題,建設單位既可以找總承包單位也可以找分包單位索賠,二者都不可以拒絕,如果找總承包單位索賠,總承包單位還可以找分包單位就其造成的問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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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建築工程總承包與分包單位職責界定有哪些
1)總承包負責按檔案管理標准要求對總承包施工及總承包管理工程的工程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回編制、答匯總和管理。 2)專業分包人接受總承包指導,對其工程資料進行整理,使其滿足評優申報要求和檔案接受要求。 3)專業分包人對其施工的專業分包工程負有具體收集、整理、編制、匯總檔案資料的職責,並對其檔案資料完備性和有效性負責。 4)專業分包人在完成其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後25天內,負責將其工程資料匯總、上報總承包,總承包負責對該資料完備性,有效性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項目,要求專業分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滿足要求。
㈧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回發包給具有相答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確立了分包的含義,即部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如果是業主直接將某一單項工程發包給總包之外的另一單位,那麼就是業主直接發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義為分包,不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還是總包選定經業主同意的分包,總包單位必須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所謂業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確定分包商的過程中業主的意志佔了主導地位而已。如果因為業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那麼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是04年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
㈨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1)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專「建設工程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築法》的要求,避免由於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採集者退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㈩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安全職責有何不同
依據《建築法》第45條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總承包人應該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也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分包的,總承包人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如果勞務分包合同是有效的,由勞務分包人來承擔主要的責任。如果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應當由總承包方來承擔責任。
所以在正常合同執行情況下,無論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總包人都要承擔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