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治安處罰條例
㈠ 重慶新交規酒駕怎麼處罰
重慶新交規酒駕處以暫扣駕駛證和罰款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重慶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准,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㈡ 重慶亂停車怎麼處罰
不按規定停車分2種情況:
一種是按照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即駕駛室內有駕駛人的),可罰款50元處理,也可進行告誡(電子監控查獲的罰款50處理);
另外一種按照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即駕駛室內無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罰款150元。至於要不要扣分是看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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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內容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9年12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12月10日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葯品監督、交通和港口、商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公共場所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二)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四)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五)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六)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七)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八)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九)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十)電梯及其等候區域;(十一)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台;(十二)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和吸煙室以外禁止吸煙:(一)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二)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飲場所;(三)星級旅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旅館應當設置專門的非吸煙住宿樓層或者客房。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除專門設置的吸煙室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第八條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的,應當具備良好的排風條件,並設置明顯的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標識。
第九條國家機關的會議室、餐廳以及共用的工作場所等室內公共活動區域禁止吸煙。
第十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並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的需要,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
第十二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禁煙管理制度,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三)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三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並可以對不履行禁煙職責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者為控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八條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以及旅館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三)承擔機場、鐵路執法工作的機構以及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四)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解放日報
㈣ 重慶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二十一條處罰多少
違反第21條處罰是第67條,違反哪一項對照處罰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行下列佔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佔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築物;
(六)其他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於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的違法行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㈤ 重慶違章停車罰款多少
重慶違章停車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七十六條 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志的;
(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5)重慶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時,應當按順行方向停留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身右側距路緣不得超過三十厘米,駕駛人不得離車。臨時停車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輪廓,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點 未經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
㈥ 重慶限號違章怎麼處罰,重慶限號違章規定
1、重慶施工限行期間,車輛若出現違法行為,將據有關規定對違法駕駛員扣3分罰款200元處罰。
2、重慶限號時間:2018年4月21日至11月7日。
3、重慶限號區域:渝澳大橋、黃花園大橋、嘉華大橋。
4、重慶限號規定:星期一限行位數1和6;星期二限行尾數2和7;星期三限行尾數3和8;星期四限行尾數4和9;星期五限行尾數5和0。
注意:車輛號牌(含臨時號牌)尾號是字母的,以號牌最後一個阿拉伯數字為准。
(6)重慶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只要是星期六、星期日,不論是不是因調休變成的工作日,都不限行。只要是法定節假日,都不限行。
分流繞行線路:
(一)自南岸區方向經嘉陵江牛角沱大橋至江北區方向車輛請選擇如下線路通行:
1、避開嘉華大橋、黃花園大橋尾號限行措施通行兩橋;
2、受嘉華大橋、黃花園大橋尾號限行的車輛請繞行朝天門大橋或大佛寺大橋至江北區方向。
(二)自九龍坡區、渝中區方向經嘉陵江牛角沱大橋至江北區方向車輛請選擇如下線路通行:
1、避開嘉華大橋、黃花園大橋尾號限行措施通行兩橋;
2、受嘉華大橋、黃花園大橋尾號限行的車輛請繞行石門大橋或千廝門大橋至江北區方向。
(三)自江北區、渝北區、兩江新區方向經渝澳大橋、嘉華大橋、黃花園大橋至渝中區、九龍坡區或南岸區方向車輛請請選擇如下線路通行:
1、避開渝澳大橋、嘉華大橋、黃花園大橋尾號限行措施通行三橋;
2、受渝澳大橋、嘉華大橋和黃花園大橋尾號限行的車輛請繞行石門大橋、千廝門大橋或朝天門大橋至渝中區、九龍坡區或南岸區方向。
㈦ 2011重慶市違章停車罰款新規定,違章停車被貼了條,罰款多少還扣不扣分
樓主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第2款第90條之規定,違規停放的處罰標准為:罰款100-150元,實施教育警告,不扣分。希望這些能幫到你!
㈧ 在重慶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請問罰多少,扣分么扣分不
重慶市的條例沒有對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為處罰的具體規定,所專以,只有根據《道路交屬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罰。處罰如下:
違法代碼1039,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違反該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根據該法第93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3條規定,處以20~200元,不記分,可以拖移機動車。
㈨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內容以及處罰內容
案例19機動車與自行車相撞,各承擔部分責任,自行車主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強制險責任,遭法院駁回案情簡介2005年5月25日,投保人王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金額為5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5年5月25日起至2006年5月24日止。(實踐中,保險合同的期限都是1年;保險人與投保人每年一續簽。)2005年10月14日,王某駕車與騎自行車的李某相撞,導致乘坐李某自行車的賀某受傷並住院。交通事故責任書中,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賀某不承擔責任。2006年4月8日,法院依據賀某的起訴審理本案,並追加某支公司為被告。法院經審理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和《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李某和某支公司承擔7660.25元的賠償責任。判決後李某不服,認為王某參加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而賀某的全部損失不足2萬元,故保險公司應在王某保險限額(5萬元)內承擔全部責任。2006年8月21日,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李某的上訴案件,並判令駁回上訴人李某要求某支公司賠償的上訴請求。法律分析本案中,機動車駕駛者王某參投的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而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以,李某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要求王某的保險人某支公司在王某的保險限額(5萬元)內承擔對賀某的全部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實際上,除了北京法院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視為「帶有強制性的商業險」外,我國其他地方的法院在實務中並未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視為強制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後,許多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之規定,將保險人訴至法院,法院也判決了一些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直接賠償的案件,而另一些情況是法院駁回了受害者的請求,如本案中李某要求某支公司在王某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就被法院駁回了。大家需要有一種正確的認識: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兩種法律關系,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其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和《合同法》;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者屬於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根據保險法和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不可能產生任何法律關系,而侵權法律關系是基於一定的侵權事實而產生,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來確定。在北京法院系統,為了解決上述適用法律不統一的現實情況,基本上統一了認識: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視做機動車責任事故強制保險,並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將保險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隨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從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實踐中僅依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將保險公司直接引入訴訟、甚至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做法將會越來越少。就以本案而言:首先,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王某和李某作為共同侵權人,同乘車人賀某之間形成的是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基於當事人一方和雙方的侵權事實,在處理的過程中根據過錯責任大小並適用《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來確定其責任。如果對於此種情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去處理,首先是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和公安交警部門關於責任的決定將無法得到執行,其次是交通事故中的侵權責任也將不復存在。其次,保險人某支公司與投保人王某之間是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是基於平等主體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而產生,保險人基於被保險人的責任而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和《合同法》。如果讓保險人在保險責任之外承擔其他非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等於是偏離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實際上是一種強加的責任。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合同法》都是基本法,屬於同位法,二者之間不存在相互沖突的問題。但如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判定具有合同關系的保險人承擔全部責任,等於否定了《合同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這類問題的出現明顯地反映出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認識上的錯誤,簡單地將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混同一體,這與立法精神也是相違背的。這種狀況以後將會得到改善。最後,保險人某支公司與受害人賀某(第三者)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因為保險人不是侵權人,保險人與受害人(第三者)之間不存在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受害人(第三者)也不是被保險人,所以二者之間也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將兩個根本沒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並案審理,進而判定相互之間存在所謂的責任關系或權利義務關系,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無法理解的。北京法院系統進行了這樣的操作,也是權宜之計。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主體一旦因機動車的使用而給他人造成損害,就極有可能產生賠償責任問題,但如何確定賠償責任的主體,則比較麻煩,因而我們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無論是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損害適用過錯責任的情形,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為論述方便,以下將非機動車與行人統稱為行人)之間發生損害適用無過失責任的情形,都必須確定讓誰來對這些損害負責的問題。
(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
1.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肇事者是直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人,因此,如果肇事者系機動車的所有人,那其既是責任主體,又是賠償主體。
2.交通事故中的替代責任人,即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相分離
(1)受僱人在執行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雇傭人(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當「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21條之規定,國家機關應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58條之規定,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之規定,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里,我們重點介紹與大家密切相關的有關未成年人的情況。未成年人如果經過車輛所有人的許可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應該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未成年人如果未經過車輛所有人的許可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監護人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如果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的管理有重大過失的話,車輛所有人和監護人都作為民事賠償主體。車輛所有人就是監護人的,無論未成年人是否獲得許可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監護人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未成年人如果是應第三人的請求而駕駛或者其駕駛有利於第三人的,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成年的,由其監護人)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共同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5)肇事機動車所有人、佔有人。機動車致人損害,應由其所有人、佔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法一貫遵循的規則。因而,致害物體的所有人、佔有人是該賠償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主體,是賠償訴訟中的被告。機動車共同共有人因內部共同享有權利而共同承擔義務,各共有人對外共同承擔責任。因此,機動車共同共有人應成為共同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㈩ 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處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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