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95
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第2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第二項: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❷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罰款和行政拘留分為哪些檔次
警告、罰款來、行政拘留、源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六種。《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❸ 司法大辭典對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都有什麼解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復第99條,沒有專門制的司法解釋條款。 該法出台後,公安部先後出台兩個解釋,但都沒有涉及該條款。 具體你可以網上搜索這兩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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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條款。 該法出台後,公安部先後出台兩個解釋,但都沒有涉及該條款。 具體你可以網上搜索這兩個解釋。
❹ 治安處罰怎麼執行
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❺ 治安系統辦法的95種類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部門管轄《刑法》規定的95種刑事案件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126條)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食葯類除外)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管理處罰條》一九五七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二項和第一百條規定的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損害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依照本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依照本條例處理。
第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三十元。罰款在裁決後五日內交納;過後不交納的,改處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十五日。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不能交納伙食費的,用勞動代替。
第四條 實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用具,必須沒收的,應當沒收,由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財物,應當沒收。
上述用具和財物,除違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還原主。
第五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結伙打架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商場、娛樂場、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國家機關辦公秩序,不聽勸阻的;
四、拒絕、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未達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損毀國家機關尚在發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損名勝古跡或者有政治紀念意義的建築物的;
七、出售、出租業經取締的反動、淫穢、荒誕的書刊、畫冊、圖片的;
八、違反政府取締娼妓的命令,賣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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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7)治安處罰95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❽ 治安管理處罰法96條
應適用《來治安管理處自罰法》第43處理,因為B方的行為主要還是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第43條所在范圍),而不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第26條所在范圍)。情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1、如A方經鑒定為輕微傷,而打架的情形如你所述(先動手、追打、輕微傷、多處受傷),那就符合第43條第1款,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不屬於情節較輕。
2、如B方多次毆打、傷害A方,那就符合第43條第2款第(三)項,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第二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9)治安處罰95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