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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含義

發布時間: 2021-03-03 10:54:10

行政不作為怎麼界定

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兩類

二、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范圍內。

三、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

(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含義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法定責任的含義

法定責任: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
舉個例子: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版定監護人,撫養孩子到權十八周歲是父母的法定責任。就是他們應盡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有虐待遺棄的行為,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再比如,公安機關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義務,如果有人報案請求解救人質公安不出警,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就等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義務,輕者行政處分、民事賠償,重則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瀆職罪的刑事責任。

㈢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七條 是什麼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內 原告申請被容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㈣ 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㈤ 什麼是「行政不作為」,其法律責任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也就是政府和其下屬的工作部門)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極行為。
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1、宣布無效;2、撤銷違法;3、重作行為;4、修正違法;5、履行職責;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返還權益;9、恢復原狀;10、行政賠償;11、被通報批評。
由於行政主體通常是組織,其行政行為必須通過行政人來實施,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有必要正確劃分行政主體與行政人的法律責任。對外部來說只有行政主體才是名正言順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 因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外進行行政活動的,行政人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作為行政人的法律責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體對外承擔,再由行政主體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法律依據是:
1、《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2、《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責任的內涵是什麼

二)什麼是責任?責任是分內應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擔應當承擔的任務,完成應當完成的使命,做好應當做好的工作。

責任有豐富的內涵,可以從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來區分,可以從不同領域、不同角度去認識。

責任無處不在,存在於生命的每一個崗位。父母養兒育女,兒女孝敬父母,老師教書育人,學生尊師好學,醫生救死扶傷,軍人保家衛國。人在社會中生存,就必然要對自己、對家庭、對集體、對祖國承擔並履行一定的責任。

責任有不同的范疇,如家庭責任、職業責任、社會責任、領導責任,等等。這些不同范疇的責任,有普遍性的要求,也有特殊性的要求。責任只有輕重之分,而無有無之別。

責任是一種客觀需要,也是一種主觀追求;是自律,也是他律。一切追求文明和進步的人們,應該基於自己的良知、信念、覺悟,自覺自願地履行責任,為國家、為社會、為他人做出自己的奉獻。無論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定責任,都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不履行道德責任,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和良心的拷問;不履行法定責任,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度的懲處。

責任和權利是對應的統一的。沒有無責任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責任。一個人的權利,往往是他人的責任;一個人的責任,往往是他人的權利。享受一定的權利,必須盡到相應的責任;盡到一定的責任,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

責任是道德建設的基本元素。官德、師德、醫德、商德、藝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都以責任為基礎,為前提。有責任感的人,受人尊敬,招人喜愛,讓人放心。

責任是成就事業的可靠途徑。責任出勇氣,出智慧,出力量。有了責任心,再危險的工作也能減少風險;沒有責任心,再安全的崗位也會出現險情。責任心強,再大的困難也可以克服;責任心差,很小的問題也可能釀成大禍。

責任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由之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都以責任相聯結,都通過履行責任來體現,來升華。每個人只有在全面履行責任中,才能使自己的潛在能力得到充分的挖掘和發揮。每個人只有在推動社會的進步中,才能實現個性的豐富和完美。

㈦ 行政不作為的定義

。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此定義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
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的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復。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㈧ 法定職責必須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什麼意思

你好,這應該指的是行政機關的職責,即法律規定的職責必須履行好,法律沒有規定的領域不能亂作為,依法治國,把權力裝進籠子里。

㈨ 如何定義行政不作為 行政公益訴訟

一、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於不履行法定職責。(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於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後,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復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並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於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於行政作為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不作為行為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為中,應該為一定行為而沒有行為的主體。2、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為義務的不履行。3、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范圍內有合法的職責許可權。5、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之不為。6、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准,即基於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必須具備相應的構成要件: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於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於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於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後,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於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於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由於法律並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復議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復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准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復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三、 行政不作為的特徵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行政不作為的遏制及救濟
盡管行政不作為表面上表現為行政主體無動於衷式的沉默狀態,但這種狀態並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為了規制行政不作為,宜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制、建構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這兩方面著手,建構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剛性屏障。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在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的過程中,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一定的改進措施:1、著力完善行政立法,抑制部門利益傾向。2、修改行政訴訟法,放寬原告資格。設定原告資格的實質是對起訴進行限制。從世界發展趨勢來看,原告資格這方面的限制是越來越寬松,有些國家已經把起訴人是否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系排除在原告資格的條件之外。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將諸如公益訴訟等關系大多數利益的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3、修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將現行國家賠償范圍從僅就違法行使職權侵權賠償擴大為除了原來已有的賠償范圍外,還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以保證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救濟。

建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以法律補救是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目前有行政救濟和訴訟救濟兩種救濟方式:
(一)、行政救濟方式: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等。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訴訟救濟:
1、確認違法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於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對於行政不作為的研究還需長期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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