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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職責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3-02 23:24:01

Ⅰ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董事的職責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Ⅱ 董事會的職能是什麼

董事會的職能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等;

(2)董事的職責有哪些擴展閱讀: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范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Ⅲ 公司董事職責是什麼

執行董事和董事等職務的權利和義務在章程當中寫的很詳細,可以重點看一下。

Ⅳ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Ⅳ 職工董事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1根據職代會對企業改革發展重大事項,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版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權的意見,積極參與重大決策和企業事務管理。

2充分反映職工群眾的意願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長遠利益和職工具體利益的關系。

3溝通董事會與廣大職工群眾的聯系,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Ⅵ 董事有哪些權利,義務和責任

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下:

1、董事權利。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6)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於公司章程的權力。

2、董事義務。

《公司法》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董事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法》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董事的職責有哪些擴展閱讀: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害,或董事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董事承擔責任。

這一起訴的決定,可由公司的董事會做出,也可能是由公司的監事會做出,還可能由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做出。在英國和美國,董事會擁有強大的權力,它可以決定公司對董事違反義務的行為是否提起訴訟。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以德國為例,監事會的權力則十分強大。

如前文所述,監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批准或追認董事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以及公司向董事提供信貸,當監事會未批准董事的行為時,它有權要求董事賠償公司損失。這一請求若是通過法院來執行,則監事會顯然須以公司的名義來起訴。換言之,在德國,監事會有權決定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

而在日本,根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四的規定,公司對董事、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時,對該訴訟,監察人代表公司。但是,監察人在董事與公司的訴訟中代表公司,並不意味著監察人有權決定公司對董事的訴訟。根據該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對於董事違反其對公司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非經全體股東的同意,不得免除。」

這說明,在日本監察人並無決定公司是否對違反義務的董事提起訴訟的權力。該權力被賦予了股東大會。因為根據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含義,若股東不同意免除董事的責任,股東大會當然可以決定公司是否應對董事提起訴訟。在公司董事會過半數成員均為被告的情形,則公司提起訴訟的決定只能由董事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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