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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發布時間: 2021-03-02 10:30:41

治安責任狀 怎麼寫啊,我想辦旅館證,派出所讓寫治安責任狀

治安責任狀
我叫XXX,家住XXX,現要辦一個旅館,我保證在經營旅館期間,
嚴格管理旅館,為旅客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為本地區的治安狀況貢獻出自已應有的責任,請派出所的領導和民警監督指正。

② 誰能給我一份《旅館業安全責任書》

為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強化管理主體責任和經營場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屬地方公安機關管理部門)與乙方(旅館業經營單位)協商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一、甲方責任
1、 保護乙方的合法經營和權益,依法打擊侵犯旅館業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危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2、積極協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實施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
3、 對乙方從業人員開展治安管理業務培訓,增強旅館業的安全防範能力。
4、組織開展對乙方的治安、消防檢查,對乙方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並提出整改意見。
5、 對乙方不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做出處罰。
6、對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績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的重大案件給予行業內通報。
7、做好旅館安全鑒定和開業備案工作,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嚴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
二、乙方責任
1、 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守法經營,保證旅業和消費者人身、財物的安全。
2、嚴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或為進入場所的人員從事上述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
3、嚴禁場所內發生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為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提供條件。
4、乙方一經發現場所中存在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放任不管,必須採取措施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要積極配合,不得隱瞞實情,包庇違法犯罪人員。
5、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要積極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內部安全防範機制,加強對案件的防範控制,尤其是要防範黃賭毒案件的發生。
6、乙方必須完善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監控點必須覆蓋到大門口、大廳、樓層過道、樓梯、通道和停車場等所有公共部位、區域。(監控錄象資料必須保存十五日以上)
7、嚴格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前台工作人員全部要培訓,持證上崗;加強入住登記、來訪登記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加強對旅館業入住外國人的管理,凡境外團隊入住,必須即使向公安機關報告。
8、配合公安機關安裝並維護好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統,保證該系統的正常運行。
9、乙方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規定,保證場所的硬體設施符合要求。
三、附加條款
1、本責任書甲方由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簽訂,乙方由旅館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如乙方責任人有變更,由繼任人負責。
2、責任書一式兩份,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和旅館業各執一份,長期保存。
3、責任書簽名蓋章生效後,雙方應按照約定各自履行相應職責,如有違反將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理。

③ 旅館業治安管理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④ 誰能告訴我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的完整內容謝謝各位

為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有效預防、發現、控制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節 職責分工
第一條 治安管理大隊負責對區內旅館業審批發證、監督檢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適時開展清理整頓活動,組織對派出所、旅館業戶的業務考核。
指導、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檢查,組織對旅館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條 派出所負責轄區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對新辦旅館進行初審,協助治安管理大隊和旅館業戶搞好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掌握轄區旅館業戶底數和基本情況,建立管理檔案。監督旅館業戶加強治安管理,建立規章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轄區旅館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和不按規定驗證登記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節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期組織治安檢查。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每月檢查不少於一次,治安管理大隊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派出所檢查時應建立檢查記錄,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對發現的隱患及時填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四條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納入派出所旅館業考核內容。
第五條 嚴格審批發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新辦旅館,須先經轄區派出所初審後方可上報治安管理大隊審批,治安管理大隊對上報的審批材料要認真審查,並實地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六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業例行檢查時發現的違法及安全隱患問題,立即通報轄區派出所進行查處整改,派出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結完畢並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
第七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實行年度綜合安全檢查考評,每年對所有旅館的制度建設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日常治安管理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定期組織對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各旅館業戶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和前台登記人員的教育培訓。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嚴密控制旅館業戶的治安動態,治安管理大隊和派出所依據分工,依法查處旅館內存在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各種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旅館。
第十條 派出所要在旅館中有計劃、有目標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條 派出所與旅館業戶逐一簽訂《治安責任書》和《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
第三節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派出所分別建立旅館審批、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一戶一檔,及時掌握轄區旅館業 戶底數和基本情況,並針對增減情況,及時進行列管和撤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派出所旅館審批檔案包括特種行業許可申請表、轄區單位基本情況表、旅館平面圖、開業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治安安全保證書、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治保人員登記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備案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安全檢查紀律等內容。
第十四條 派出所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包括從業人員培訓名單、簽到表、培訓方案等內容。
第四節 旅館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開業,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六條 旅館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經當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無私自變動等問題。
第十七條 經營旅館必須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明確負責人和成員,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衛人員晝夜24小時在崗在位,不間斷地對客房周圍進行巡查,中小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可兼職,較大或有條件的旅館須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八條 旅館負責人、前台登記服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須經公安機關審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派出所指導旅館業戶必須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責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館信息採集傳輸制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旅客財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條 旅館在前台醒目處及所有客房內須放置旅客須知,保證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識,安全須知內容應包括: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等。
第二十一條 旅館必須具備安全防盜設施。新開辦旅館必須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和閉路電視監控設施,對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進行全天候監控。
第二十二條 旅館須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領取、交接登記薄。
第二十三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逐人登記。登記時,境內旅客查驗居民身份證,境外旅客查驗護照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通行證,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登記簿由治安管理大隊統一格式,登記簿用完後送治安管理大隊留存備查,旅館再領用新的登記簿。
第二十四條 旅館從業人員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及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旅館應依法經營,嚴禁在旅館內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節 信息系統建設及信息採集、傳輸
第二十六條 旅館業戶必須安裝信息系統軟體,獨立上網傳輸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確、齊全、及時,逐人逐項錄入微機,不得漏人、漏項,實行實時傳輸。旅館當日無客入住,統一登記、傳輸為「無客」。信息採集、傳輸率達到100%。對發現網上追逃但因沒有採集信息上傳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追究派出所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派出所應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遲報、漏報或信息採集不規范的旅館,應當及時通知整改。旅館業戶和派出所在發現系統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治安管理大隊,由治安管理大隊通知系統軟體開發商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工作日內必須每天對各旅館業戶信息傳輸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派出所研究解決。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治安管理大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旅館業治安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在現實工作中的作用,結合《開發區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規范》,制定本考核辦法。
每個派出所設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礎上相應加減分,由各派出所內勤每季度25日以前對本單位分值進行一次統計,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核實情況後,按照分值所佔對應比率計算到派出所綜合考評中。
加分情況
1、通過旅館業信息系統抓獲一名CCIC上網逃犯,每名加50分;抓獲一名本地布控人員,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獲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過旅館業治安信息系統,破獲刑事案件,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館中抓獲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違法人員,處罰款、行政拘留處罰的,每名加10分。(破獲案件和處理人員不實行雙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項目加分。)
5、取締無證照旅館,並將業主進行罰款或拘留處罰的,每起加20分。
減分情況
1、因未辦理住宿登記,導致CCIC上網逃犯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50分;導致本地布控人員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30分。
2、旅館業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信息錄入和傳輸,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機關發現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隊每月從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後台抽查一次旅館業數據傳輸情況,發現未上傳信息的,每戶扣5分。(因分局旅館業系統伺服器故障原因發生的問題除外)。
4、社區民警對轄區內旅館業每月檢查不少於1次,要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每少檢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沒有開展此項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轄區內存在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旅館而不採取措施的,每發現一起扣50分。
7、旅館業檔案齊全、規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檔案或者檔案不齊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業務培訓,未進行培訓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業進行的案件查處,三日內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未按時上報的,每次扣5分。

⑤ 我接手一個旅館派出所要求我重新辦理出租房屋旅館業經營治安責任書應該怎麼辦

你新接手一個旅館,派出所要求你重新辦理相關手續,你就必須按照派出所的要求辦理,這是你經營旅館必須的東西,希望能幫到你!

⑥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記制度、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財務保管制度、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據是《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6)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擴展閱讀: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治安職能部門負責。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內開設旅館的治安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由主管部門批准,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合格者發給《安全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第五條開設旅館,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區、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六條旅館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符合有關建築標准,並應有安全、消防等設備,其出入口、通道應便於人員疏散和通過。季節性、臨時性旅館,包括接待遊客住宿的帳篷、板制房以及單位臨時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應具有保證旅客安全的條件和設備。在居民住宅樓內或院內開設的旅館,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設施必須單設,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條旅館應制定旅客須知,建立門廳驗證、會客登記、值班值宿等制度,實行安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做好防特、防盜、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未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不準接待無證件的旅客住宿。旅館應定期將旅客住宿登記簿送往當地公安派出所查驗。《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一年以上,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處理。

第九條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旅館具備加床條件准備臨時加床的,必須事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條租用旅館客房設立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有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租用的房間應與客房劃開,有條件的應單開通道、出入口,租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業務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安全管理或預防、發現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培訓、表彰所需費用由旅館業提取,具體辦法由當地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商定,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職工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依據《管理辦法》有關罰則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⑦ 旅館業治安責任保證書怎麼

為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有效預防、發現、控制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節 職責分工
第一條 治安管理大隊負責對區內旅館業審批發證、監督檢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適時開展清理整頓活動,組織對派出所、旅館業戶的業務考核。
指導、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檢查,組織對旅館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條 派出所負責轄區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對新辦旅館進行初審,協助治安管理大隊和旅館業戶搞好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掌握轄區旅館業戶底數和基本情況,建立管理檔案。監督旅館業戶加強治安管理,建立規章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轄區旅館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和不按規定驗證登記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節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期組織治安檢查 。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每月檢查不少於一次,治安管理大隊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派出所檢查時應建立檢查記錄,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對發現的隱患及時填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四條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納入派出所旅館業考核內容。
第五條 嚴格審批發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新辦旅館,須先經轄區派出所初審後方可上報治安管理大隊審批,治安管理大隊對上報的審批材料要認真審查,並實地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六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業例行檢查時發現的違法及安全隱患問題,立即通報轄區派出所進行查處整改,派出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結完畢並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
第七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實行年度綜合安全檢查考評,每年對所有旅館的制度建設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日常治安管理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定期組織對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各旅館業戶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和前台登記人員的教育培訓。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嚴密控制旅館業戶的治安動態,治安管理大隊和派出所依據分工,依法查處旅館內存在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各種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旅館。
第十條 派出所要在旅館中有計劃、有目標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條 派出所與旅館業戶逐一簽訂《治安責任書》和《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
第三節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派出所分別建立旅館審批、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一戶一檔,及時掌握轄區旅館業 戶底數和基本情況,並針對增減情況,及時進行列管和撤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派出所旅館審批檔案包括特種行業許可申請表、轄區單位基本情況表、旅館平面圖、開業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治安安全保證書、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治保人員登記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備案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安全檢查紀律等內容。
第十四條 派出所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包括從業人員培訓名單、簽到表、培訓方案等內容。
第四節 旅館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開業,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六條 旅館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經當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無私自變動等問題。
第十七條 經營旅館必須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明確負責人和成員,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衛人員晝夜24小時在崗在位,不間斷地對客房周圍進行巡查,中小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可兼職,較大或有條件的旅館須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八條 旅館負責人、前台登記服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須經公安機關審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派出所指導旅館業戶必須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責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館信息採集傳輸制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旅客財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條 旅館在前台醒目處及所有客房內須放置旅客須知,保證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識,安全須知內容應包括: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

⑧ 按照規定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書怎麼寫求詳細,能復制。

為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有效預防、發現、控制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節 職責分工
第一條 治安管理大隊負責對區內旅館業審批發證、監督檢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適時開展清理整頓活動,組織對派出所、旅館業戶的業務考核。
指導、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檢查,組織對旅館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條 派出所負責轄區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對新辦旅館進行初審,協助治安管理大隊和旅館業戶搞好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掌握轄區旅館業戶底數和基本情況,建立管理檔案。監督旅館業戶加強治安管理,建立規章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轄區旅館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和不按規定驗證登記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節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期組織治安檢查。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每月檢查不少於一次,治安管理大隊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派出所檢查時應建立檢查記錄,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對發現的隱患及時填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四條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納入派出所旅館業考核內容。
第五條 嚴格審批發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新辦旅館,須先經轄區派出所初審後方可上報治安管理大隊審批,治安管理大隊對上報的審批材料要認真審查,並實地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六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業例行檢查時發現的違法及安全隱患問題,立即通報轄區派出所進行查處整改,派出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結完畢並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
第七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實行年度綜合安全檢查考評,每年對所有旅館的制度建設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日常治安管理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定期組織對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各旅館業戶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和前台登記人員的教育培訓。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嚴密控制旅館業戶的治安動態,治安管理大隊和派出所依據分工,依法查處旅館內存在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各種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旅館。
第十條 派出所要在旅館中有計劃、有目標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條 派出所與旅館業戶逐一簽訂《治安責任書》和《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
第三節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派出所分別建立旅館審批、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一戶一檔,及時掌握轄區旅館業 戶底數和基本情況,並針對增減情況,及時進行列管和撤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派出所旅館審批檔案包括特種行業許可申請表、轄區單位基本情況表、旅館平面圖、開業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治安安全保證書、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治保人員登記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備案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安全檢查紀律等內容。
第十四條 派出所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包括從業人員培訓名單、簽到表、培訓方案等內容。
第四節 旅館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開業,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六條 旅館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經當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無私自變動等問題。
第十七條 經營旅館必須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明確負責人和成員,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衛人員晝夜24小時在崗在位,不間斷地對客房周圍進行巡查,中小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可兼職,較大或有條件的旅館須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八條 旅館負責人、前台登記服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須經公安機關審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派出所指導旅館業戶必須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責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館信息採集傳輸制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旅客財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條 旅館在前台醒目處及所有客房內須放置旅客須知,保證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識,安全須知內容應包括: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等。
第二十一條 旅館必須具備安全防盜設施。新開辦旅館必須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和閉路電視監控設施,對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進行全天候監控。
第二十二條 旅館須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領取、交接登記薄。
第二十三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逐人登記。登記時,境內旅客查驗居民身份證,境外旅客查驗護照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通行證,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登記簿由治安管理大隊統一格式,登記簿用完後送治安管理大隊留存備查,旅館再領用新的登記簿。
第二十四條 旅館從業人員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及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旅館應依法經營,嚴禁在旅館內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節 信息系統建設及信息採集、傳輸
第二十六條 旅館業戶必須安裝信息系統軟體,獨立上網傳輸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確、齊全、及時,逐人逐項錄入微機,不得漏人、漏項,實行實時傳輸。旅館當日無客入住,統一登記、傳輸為「無客」。信息採集、傳輸率達到100%。對發現網上追逃但因沒有採集信息上傳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追究派出所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派出所應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遲報、漏報或信息採集不規范的旅館,應當及時通知整改。旅館業戶和派出所在發現系統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治安管理大隊,由治安管理大隊通知系統軟體開發商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工作日內必須每天對各旅館業戶信息傳輸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派出所研究解決。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治安管理大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旅館業治安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在現實工作中的作用,結合《開發區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規范》,制定本考核辦法。
每個派出所設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礎上相應加減分,由各派出所內勤每季度25日以前對本單位分值進行一次統計,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核實情況後,按照分值所佔對應比率計算到派出所綜合考評中。
加分情況
1、通過旅館業信息系統抓獲一名CCIC上網逃犯,每名加50分;抓獲一名本地布控人員,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獲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過旅館業治安信息系統,破獲刑事案件,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館中抓獲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違法人員,處罰款、行政拘留處罰的,每名加10分。(破獲案件和處理人員不實行雙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項目加分。)
5、取締無證照旅館,並將業主進行罰款或拘留處罰的,每起加20分。
減分情況
1、因未辦理住宿登記,導致CCIC上網逃犯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50分;導致本地布控人員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30分。
2、旅館業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信息錄入和傳輸,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機關發現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隊每月從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後台抽查一次旅館業數據傳輸情況,發現未上傳信息的,每戶扣5分。(因分局旅館業系統伺服器故障原因發生的問題除外)。
4、社區民警對轄區內旅館業每月檢查不少於1次,要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每少檢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沒有開展此項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轄區內存在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旅館而不採取措施的,每發現一起扣50分。
7、旅館業檔案齊全、規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檔案或者檔案不齊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業務培訓,未進行培訓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業進行的案件查處,三日內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未按時上報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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