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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仍要

發布時間: 2021-03-02 10:05:18

❶ 如何做好社會治安防控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動員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力量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和其他手段整治社會秩序的建立,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是為了確保在我國的長期和平與穩定的戰略方針,是一個轉型的社會,具有深遠的人類社會系統改造工程。它運行通過不同的歷史階段,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和各級,和這樣一個長期的,廣泛的,復雜的和集成的硬任務完成後,必須將建立和隨後遵守自己的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特點,以確保其有效運作。

首先,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的工作。社會保障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政治穩定,是全黨全社會的重要工作之一,它關繫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眼中的形象,關繫到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改革開放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因此,全黨,全社會都應該充分認識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並做這項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

首先,各級黨委,行政主要領導要進一步提高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把握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各種措施的貫徹落實。其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與整體工作部署相同的,相同的檢查與總結,齊心協力,努力實現黨,政,工,團,毅力。

二,大力加強預防工作。結合,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還是不錯的。要堅持打擊和預防臨時和永久都在同一時間專注於預防,重點問題的根源。預防犯罪的積極措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進一步嚴打,嚴格把關,嚴防嚴格的規則有機結合,輕型反撲通「堅決糾正錯誤傾向,切合實際的想法,專注,人員配備,資金投入,評估機制,真正落實」預防為主「起來;要就不錯了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有效地解決疑難問題;群防群治工作的重點,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預防和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點,下大力氣做一個良好的工作,以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必須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進行調查和處理的矛盾和糾紛。基層,深入群眾的現實,加強研究,以了解人們關注的法律和秩序,熱點問題,以及發現和掌握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的矛盾和糾紛的難度,並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充分發揮的信防線,人民調解組織,一個清晰的責任,以建立健全矛盾的調查和處理的工作機制和系統的作用,並把工作成作為主要定期的,規范化的軌道。其次,增加的主要部門,管理努力做好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地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第三,開展的主要安全創建活動。創建施工單位的安全活動,從群眾關注的問題,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重點放在嚴重影響的人的安全方面的預防,不斷拓展和深化各種各種形式的基層安全創建活動,鞏固和擴大基層安全創建成果。四,切實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宣傳工作,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的宣傳工作,進一步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重點。各部門,各單位要始終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種形式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的相互協調與合作,在全社會形成關心的健康青少年成長,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良好氛圍。

第三,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責任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落實各系統的綜合管理,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的目標管理責任一票否決制。要建立和完善落實責任制聯席會議制度,黨和政府各級領導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表現的。同時,部門也必須層層隨身攜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者,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❷ 社會治安為什麼還是很亂

總體看治安還是不錯的。
在個別地區,比如城中村,可能治安事件要多一些,
或者在特別時段,比如夏天和春節前,治安刑事案件可能增加。
你指的哪裡哪方面的治安問題呢?

❸ 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性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必要性
1.從堅持根本政治制度看。
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就必須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首先,社會主義條件下的人民民主不是空洞的說教,而是通過《憲法》和法律所賦予人民的各項權利、義務來實現的。而任何違法犯罪現象都是對民主權利的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要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不被非法侵害,必須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其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形式和途徑。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其中突出的是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兩種不同性質的矛盾交織在一起。過去沿用的老辦法已不能適用,因此必須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用民主與法制相結合的方法去妥善處理問題和矛盾,維護社會的安定。再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民主專政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前提下,最終消滅社會治安問題和社會犯罪現象,二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因此,搞好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穩定了社會秩序,就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增強人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信念,人民民主專政也就有了更加廣泛、更加堅實的群眾基礎。所以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迫切需要。
2.從違法犯罪深層次原因看。近幾年我國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深層次的原因主要是:(1)在改革開放的條件下,隨著各種社會關系尤其是利益關系的調整和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與此同時,在新舊體制交替的過程中,舊體制逐步解體,新體制尚不完善,社會管理機制不健全,因而難免存在空隙和漏洞,並被犯罪分子所利用。(2)市場經濟的主導方面是激勵人們依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致富,但也容易誘使一些人為了金錢而不擇手段,甚至不惜違法犯罪。(3)境外資產階級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利用各種空隙滲透進來,腐蝕了一些人的思想。(4)教育沒有及時跟上,思想政治工作一度比較薄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抓得不夠緊,在解決深層次思想問題上下功夫不夠,造成一些人道德水準下降,法紀觀念淡薄。(5)階級斗爭仍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國際敵對勢力千方百計推行「和平演變」戰略,對我國進行滲透、破壞和顛覆,國內敵對分子也和他們遙相呼應,興風作浪。
這些深層次的原因僅靠打擊是不可能消除的,必須全面實行綜合治理,有的放矢地從多方面加強工作,才能逐步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條件,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犯罪。斷流須絕源,斬草要除根。否則,單靠打擊懲辦犯罪,就只能像割韭菜一樣,割了一茬又生一茬,甚至導致惡性循環,無休無止。
3.從當前治安形勢看。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當前治安形勢在總體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刑事犯罪除明顯的年輕化、職業化、智能化以外,又有以下四個新特點值得我們高度重視。一是主觀惡性增大。以盜竊犯罪為例,犯罪分子行竊時一般都攜帶各種凶器,如果作案時被人發現制止,即拔刀行凶。盜竊演變成明火執仗的搶劫,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構成極大的威脅。二是反社會性明顯。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先後發生了多起案件,犯罪分子作案時無特定的對象,濫殺無辜,氣焰極為囂張,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三是連動性增強。由於人員、物資的大流動和西方資產階級思想文化的不斷滲透,許多過去不常見的犯罪迅速蔓延,產生明顯的連鎖反應,甲地出現的案件,很快在乙地、丙地跟著發生口劫機、劫船、劫持人質、用巨資雇請殺手代為殺人等犯罪活動相繼出現。四是互感性加劇。由於社會閑散、流動人口大量增加,混跡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增多,教育管理工作的難度也隨之增大。加上目前監管、勞改、勞教場所的管理教育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環節,致使部分違法犯罪人員由新手變成老手,由一面手變成多面手。此外,刑事發案數量一直居高不下,重大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嚴重威脅著社會的穩定。因此,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是嚴峻治安形勢的客觀要求。
4.從當前違法犯罪主要成員看。
當前社會上的犯罪現象同建國初期相比,情況已有很大不同。現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主要的已經不是舊社會的反動階級、反動勢力和各種社會渣滓。目前青少年罪犯占罪犯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八十,而他們之中的絕大多數都是勞動人民的子女D這種情況就更加要求我們實行懲辦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更多地採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這就更增強了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必要性。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
1.是解決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
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和消極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實踐證明,堅決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是完全必要的。打擊能夠懲治罪犯,制止犯罪行為,起到特殊預防的作用;打擊又能懲一儆百,震懾企圖和可能違法犯罪的人,告誡和教育人們必須遵紀守法,起到一般預防的作用。不堅決打擊犯罪分子,就會縱容、助長犯罪,治安問題還會增多。但光靠打擊也不行,單一的打擊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社會治安的嚴峻形勢口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條件,犯罪分子還會源源不斷地出現。只有全面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把打擊和預防、治標和治本結合起來,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斬草」又「除根」,才能從根本上逐步把我國的違法犯罪和治安問題減少下來,從而確保社會治安的穩定。
2.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加快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
今後10年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只有把經濟搞上去了,才能為社會安定創造重要的條件。但是,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定又是相輔相成的,經濟建設也需要安定的社會環境。沒有社會的穩定,沒有政治上的安定團結,經濟建設就無法順利進行。國內的和國際的、歷史的和現實的經驗教訓都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和系統工程,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
改革開放是強國之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是我國實現現代化建設戰略目標的關鍵措施。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各種社會關系將做更大調整,利益關系將發生更大的變化,人們的思想價值觀念也將大大更新。處於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的人對這種變革的適應程度參差不齊,各種矛盾錯綜復雜,社會治安方面必然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形勢對治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對違法犯罪實施社會控制力的綜合運用,因此,它是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重要保證。
3.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治安、社會風氣好壞是衡量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社會秩序混亂,刑事犯罪猖獗,丑惡現象泛濫,就談不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於教育人,提高人們的道德素養,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和社會風氣。這正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的需要口總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4.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
50多年來,我國的治安問題和犯罪現象總的來說比資本主義國家少得多,即使一時問題多一些,只要認真對待,處置得當,這些問題完全可以得到逐步解決。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我國獨創的,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資本主義國家難以做到的。我們就是要通過綜合治理,把我國建設成為世界上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最好的國家之一,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口
5.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
實踐證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每一項工作,都同「三個代表」的要求密切相關。通過防範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動先進生產力的發展;通過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斷鏟除其藉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進先進文化的傳播;通過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為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就能更好地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和政府下決心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順乎民意、深得人心,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對於取信於民,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樹立黨和政府的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6.是推動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措施。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要依法治理,包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調節各種社會關系,規范全體公民的行為,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維護正常的法律秩序,減少違法犯罪等治安問題;就是要通過多方面的長期不懈的努力,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因此,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有利於逐步把我國的各項社會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對於推動依法治國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7.是「專群結合」的新形式。
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是我國政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獨特優勢。改革開放使過去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變為相對放權搞活的新體制。社會開放了,情況復雜多了,治安狀況也較過去大不相同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專門工作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傳統是不是過時了?幾十年的實踐證明,這一傳統不僅沒有過時,反而更加重要了。歷史是人民群眾創造的,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是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無論什麼時候,管理社會,維護治安,不堅持群眾路線都是不可能成功的。我們必須適應新的形勢、新的情況,更好地運用和發展專門工作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良傳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在新形勢下堅持和發揚這一優良傳統的新形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新路子。

❹ 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這個問題挺復雜,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1、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主體是公安機關。這使它有別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後者的主體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理論基礎是系統論、資訊理論、控制論其基本內容是利用公安機關內部以及社會的各種治安資源綜合運用預防、打擊、管理、控制等多種手段建立起一個完整的維護社會治安的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目標是對影響社會治安的各種因素進行有效的預防和控制;

2、這個體系包括:

治安防控信息化平台(平台可用)、治安巡邏隊伍建設(人員配備合理、能夠及時聯系)
治安案件與刑事暴力案件以及隱患的防範、治安形勢分析、社區、村組民警力量建設、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納入綜治維穩信訪工作中心綜合管理、公安派出所工作及時對接,確保轄區內無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群防群治組織建設、重點人員管理(有個人卷宗、有統計台賬)

拓展資料:

社會治安防護體系,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骨幹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一項系統工程。

參考資料:中國社會治安防護體系網路

❺ 對社會治安的建議有哪些

加強治安立法建設

加強治安執法建設

❻ 社會治安問題

公安機關不能拘留,這屬於普通民事糾紛范疇,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回。對方要你們賠償就必須舉證證答明狗咬到她的事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所以她沒有證據證明你家的狗咬到她,那有什麼好怕的。叫她去打官司吧,小案件來的,到時候立案庭受不受理都還不知道呢!如還有疑問可以找我。

❼ 常用的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與規定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發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二節 決 定

第三節 執 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

❽ 社會治安狀況概述怎麼寫

社會治安讓我不是很滿意,這是我一個多月以來的正是經歷。在某局長的特別"關懷'下,我有被害人變為施暴者。警察還要處罰500,並治安拘留15天。我一個有病的媽媽帶著一個4歲的孩子手上還扎著針,被人已是第2次打,孩子也是第2次被人驚嚇。我怎麼會在孩子面前打他人。可派出所就認定是我毆打他人,我一件定為輕微傷,她沒傷,我想不通。某局長是他親戚,這不是徇私枉法嗎?派出所這么處理不是有失公正嗎?我想很多人也碰到過這種事,不足為奇吧?一個社會不能誒弱者和孩子提供最起碼的安全感,又無法給他們一個公道,打人者無視法律法規,被打者活該,有誰還會繼續被打,那莫這個社會不變成暴力社會了嗎?社會還會安嗎?社會安定基層很重要,做得好風平浪靜,做不好推波助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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