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治安雷軍
1. 董明珠和雷軍的賭約有法律效力嗎
賭約具有賭博性質,在中國賭博是違法甚至犯罪的,所以賭約違反了法版律和行政法律權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格力董明珠和小米雷軍賭博10億不算非法賭博嗎
董明珠與雷軍的「10億賭約」不算非法賭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內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賭博罪的容構成要件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在認定時必須把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但是董明珠和雷軍作為知名企業家,在頒獎典禮上當眾訂下「賭約」,雖然金額巨大,但是顯然不符合構成賭博罪的客觀要件,因此兩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賭博犯罪行為。
從另一角度而言,如果把該打賭協議認定為具有非法賭博性質,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也可以以賭博為由,對董明珠和雷軍處以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這顯然也是不符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