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瀆職責
『壹』 反貪局與反瀆局哪個權利大
首先,提問者必須清楚,反貪局和反瀆職局沒有權利大小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職權范圍不同內而已。
其次,提問容者應該了解二者的工作范圍以及工作性質。
1,反貪局,即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其職權主要是辦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於內部監督機關。
反貪污賄賂局根據舉報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線索,對該線索進行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
2,反瀆職局,即反瀆職侵權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貳』 反瀆局是干什麼的
反瀆職侵權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回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答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叄』 反瀆職侵權局職責
反瀆職侵權局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其中屬於該局管轄的相關罪名,絕大部分集中在《刑法》第九章裡面,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另外還有一些零散罪名分布在其他章節裡面。
『肆』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哪個權利大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兩者之間不能做出合理的比較,因為版職權不一樣,分工不同。權
『伍』 檢察院反瀆部門是幹嘛
檢察院反瀆部門主要是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檢察院偵查起訴。
檢察院反瀆部門權力行使條件如下:
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受理案件線索後,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瀆職侵權檢察職能,查辦瀆職侵權案件。
辦案程序和時限
一、線索受理和初查
1、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受理,須由舉報中心轉辦。經檢察長批示後方能受理。
2、反瀆部門受理線索後,要由局長審查,審查後交專人負責登記和辦理交辦、督辦。凡是登記的線索,局長要安排專人負責評估案件線索,填寫《案件線索評估表》。線索評估後方可進行立案前調查和初查。
3、交辦案件,一般要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上級院有時限要求的,要按要求辦理。交辦工作應依照《黑龍江省反瀆職侵權部門交辦案件的辦理規定》辦理。
4、為確定線索所舉報的犯罪是否屬實、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承辦人在審查中認為有必要開展初查工作的,應制定《提請初查工作報告》,報局長和檢察長審批後進行。
5、反瀆部門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初查。初查應當秘密進行。初查過程中,不得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進行搜查、財產凍結、扣押;初查應先調查證據、不得先行接觸被查對象。
6、審查或初查結束後,承辦人應製作《審查結論報告》或者《初查結論報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二、立案
1、案件線索經初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寫出《立案請示報告》,經局長審核後報檢察長審批批准立案。批准後,承辦人應填寫《立案決定書》。
2、《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由承辦人憑有領導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辦公室蓋院章。《立案請示報告》送有關領導,辦案部門內勤存檔,並逐級上報省院備案。
三、偵查
1、立案後,辦案人員要制定偵查計劃報局長後再報檢察長批准,在偵查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2、立案後應及時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
3、對案件的偵查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4、傳喚犯罪嫌疑人應該由承辦人填寫《傳喚通知書》,報檢察長簽發。傳喚時應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工作證。
5、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並嚴格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嚴禁發生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不文明辦案行為。
6、詢問證人必須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不得單人詢問。
7、立案前不得對當事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嚴禁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8、搜查應該由檢察長簽發搜查證、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參加,搜查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
9、查詢存款、匯款,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出示《協助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和工作證。《協助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應由檢察長簽發,並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
10、在辦案過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時,必須認真填寫《贓款贓物移交清單》一式四份,同時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屬、證明人及經辦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名認可。
四、偵查終結
對於符合偵查終結法定條件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根據案件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經局長批准後再報檢察長審批。需要起訴的,整理案卷證據,移送本院公訴部門。
『陸』 反瀆職侵權局的職責是什麼
反瀆職侵權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一、反瀆職侵權局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反瀆職侵權局負責立案偵查以下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1)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鄉鎮以上)中從事黨務的人員;(2)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人大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在各級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正在履行職務期間的人民陪審員;(5)在各級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6)在各級軍事指揮機關、管理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軍官和正在執行公務期間的士兵;(7)在各級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政協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事業單位、行政性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9)受國家機關聘任或委託,在國家機關或其他非國家機關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圍包括: 1.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則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瀆職侵權局的偵查辦案程序(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三、瀆職侵權犯罪預防反瀆職侵權局結合辦案,發現瀆職侵權犯罪得逞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瀆職侵權犯罪的發生原因、特點和形成規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瀆職侵權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供稿)
『柒』 反瀆職是什麼意思
瀆職:沒把本職工作做好.
反瀆職即督促或改進公僕做好職責所規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