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價治安
A. 現在滬昆高速還有沒有封路
現在滬昆高速還沒有封路
B. 啟動一級響應需要哪些條件
什麼是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響應啟動後意味著什麼?相關部門會有哪些措施?
什麼是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其中,一級響應屬於最高級別的響應。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響應啟動後,相關部門會有哪些措施?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及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准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C. 哄抬物價為什麼要受到立案處罰
哄抬(Bulling the Market)是指投機者們意在強行抬高價格水平的交易活動,其手段有散布謠言和按略高於專現行價格屬的價格水平輸入指令等。哄抬物價是投機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是一種投機違法行為。
哄抬物價和一般的商品漲價存在著很大差別,哄抬物價可以按照四個顯著特點:
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
二是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也就是生產成本和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經營者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漲價了;
三是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些領域帶頭漲價的;
四是囤積居奇,致使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也就是說造謠惑眾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漲價的、囤積居奇的,都在重點打擊的范圍之內。
D. 非常時期哄抬物價加打人,該怎麼處罰
建議撥打110,讓警察來處理。
對於發國難財提高物價的,建議撥打12315或者到當地工商部門舉報。
E. 政府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處理中負有什麼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突發衛生公共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葯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准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葯、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 國家公共突發事件處理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葯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准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葯、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哄抬物價也應例入打黑除惡
哄抬物價不在打黑除惡范疇,哄抬物價屬於市場管理范疇
H. 在發生自然災害之後,如何維護我國的公共秩序
自然災害屬於突發事件之一。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自然災害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自然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自然災害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自然災害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自然災害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自然災害的應對工作。
自然災害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自然災害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 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採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
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