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進場
㈠ 治安拘留標准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
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對於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會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通常稱治安拘留。
該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治安拘留進場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拘留
㈡ 治安拘留的相關規定
拘留所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第三條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第六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准,設置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第七條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範、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第八條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三章拘留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第十一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第十三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第四章管理教育第十四條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第十五條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第十七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第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條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第二十二條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鬧、打架斗毆的;(二)毆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第二十八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第二十九條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第五章解除拘留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第三十一條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第三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拘留所,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第三十四條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押,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㈢ 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和現行犯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刑事拘留的性質屬於一種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其目的在於保證刑事訴訟能夠順利的進行和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對罪犯的最終處罰是由法院以判處刑罰的方式作出。
2.刑事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都無權設定,目前由《刑事訴訟法》規定。
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7日,如果嫌疑人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情況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刑事拘留的人需要被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公安機關需要在刑事拘留的期間提出,而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為七日,那麼嫌疑人在逮捕之前,最長可以被關押37日。
㈣ 治安拘留一般在那裡執行,裡面什麼情況
區或縣公安局拘留所執行治安拘留,裡面具體情況不詳。
㈤ 治安拘留 在看守所里都做些什麼
一、在押人員的權利
(1)選舉權。未被法院決定停止使選舉權的在押人員仍享有選舉權。
(2)人身權利。
(3)訴訟權利。
(4)檢舉、控告權。在押人員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害自已的合法權益的國家機關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在押人員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看守所各項制度。
(2)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努力改造思想。
(3)自覺主動協助司法機關將案件查清。
(4)服從管理,積極參加生產勞動。
(5)治安拘留進場擴展閱讀:
處罰程序:
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㈥ 治安拘留一般在那裡執行,裡面什麼情況!
依據治安管理抄處罰法的規定,治安行政襲拘留的地點是拘留所,由公安機關將被拘留人移送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擴展材料:
治安拘留處罰的執行程序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並告知被拘留人後,被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並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決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拘留所條例》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拘留所條例》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
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㈦ 治安拘留流程
先犯事,被人發現,抓起來,關進去。
㈧ 治安拘留一般多少天,治安拘留標准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拘留最少1天,最長15天。治安拘留是回行政處罰之答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㈨ 治安拘留要走什麼程序
行政拘留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比如一般的治內安案件,被公安機關處罰容的治安拘留就是典型的行政拘留.最長15天.
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盡量把拘留的原因和關押處所通知其家人或所在單位,若有障礙可暫不通知。
治安拘留家屬有權力申請探視,若是刑事拘留則不能探視。
㈩ 拘留所可以帶什麼進去
拘留所只可以帶生活必需品,其他任何物品禁止帶入。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回章第十一條答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
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
(10)治安拘留進場擴展閱讀
根據《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