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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的職責和社會使命

發布時間: 2021-03-01 02:27:20

A. 新聞工作者的職責與使命

記者的工作任務來是一定要傳播,文化自責任是歷史和文化賦予他的使命,要對文化負責,對歷史負責。記者傳播的信息將隨時積累為文化,以後會成為歷史。所以要弄清新聞在文化中的地位。

新聞媒體工作者首先應該注重新聞案例、新聞材料的真實性,盡量減少主觀個人因素或外界因素對新聞真實性的影響,並且不懼強權、不受淫威,通過深入的調查來將新聞事件真實展現在群眾面前。

(1)記者的職責和社會使命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相當一些人看來,當今對新聞工作者談政治素養,似乎有點過時或者不合時宜,似乎那是政治家的事情,或者是官員們的事情,與我們普通編輯記者似乎關系不大,其實這是一種大錯特錯的觀點,極其片面的觀點。

宣傳思想工作,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斷培養和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中發揮有力的思想保證和輿論支持作用。

B. 你怎麼看待在現代社會中記者的社會使命

現在是一個法治國家,如果說記者被上面這應該拍攝到別人的隱私,牽涉到很多利益關系,才會對記者遇害。

C. 記者的職責

職責:

1、及時捕捉新聞線索,及時采寫重要新聞和獨家新聞。

2、保質保量完成記者部下達的選題。對經常采訪地區和部門的重要新聞不漏報。

3、堅持職業道德,不搞有償新聞,不搞假新聞。

工作范圍:

1、代替廣大的民眾前往事情發生的現場,或是接觸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並將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義,透過報導呈現於大眾媒體之上,協助媒體達成守望、教育、討論、娛樂等功能。由於記者擁有閱聽人賦予的權力,所以也被冠以無冕之王的雅稱。

2、一般而言,記者主要在報社、電視台、廣播電台、雜志社、通訊社等機構工作。網路出現之後,也有部分記者替網路媒體(網路報)或專業網站工作。

3、許多政府機關、社團內,也有編制內的記者。還有不在固定媒體工作的記者,一般稱為「自由撰稿」或「自由記者」,接受媒體委託或靠投稿維持生計。

4、記者的表現方式可以分為報道、專題、調查采訪、專訪、精確報導等等。但記者的稿件、照片、影帶等,通常還要經過編輯台的處理。

(3)記者的職責和社會使命擴展閱讀

攝影記者對公民肖像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公民肖像權有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基本構成要素: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未經本人同意」:對於以抓拍見長的新聞攝影來說,在拍攝每一張照片前,都要徵得被拍攝者同意。

「以營利為目的」:法律把新聞攝影行為界定一種為公眾服務的信息傳播行為,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因此,新聞攝影工作是出於一種社會公眾利益需要,它可以不受肖像權的限制。

因此,侵犯肖像權,雖因其公民認知度較高,而經常被提起相關訴訟,但我們只要把握一點:即照片是用於正常的新聞報道,就是安全的,但當你的新聞攝影作品被轉作商業用途時,你就會面臨侵犯肖像權的危險。

D. 記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眾合利達教育老師:
一.記者的權利和義務並存
編輯記者作為專業化職業群體,是信息傳播的把關者。信息傳播在宏觀上是物質之間天然進行著的信息交流運動,中觀上意味著人類的文化交流活動,微觀才是新聞傳播活動。信息傳播具有四個基本特性或規律:客觀性、實用性、損益性和目的性。這些特性必須轉化成信息傳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規則即權利義務供記者遵循,才能承擔其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職能。
(一)保持信息傳播的客觀性
信息傳播是普遍的客觀存在。客觀規律總是潛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實之中,在不經意間產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為事實和意見,發現事實和規律並據以提供社會改革的指導思想,這就是信息傳播的價值所在。因此,信息傳播的首要功能就是發現事實和規律。
要保持客觀性,傳播者要有發現的本領:尊重客觀性的職業意識和敏銳的專業眼光。這就必須具有社會責任心、歷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於探索的科學精神和手段。同時,社會要建立保障客觀性亦即法律上的發現和傳播自由的信息傳播制度,如國家和社會信息公開制度以及對客觀真實性的裁判標准等等。
客觀真實性現實表現為相對真實:法律真實和道德真實。
1.信息的法律真實,是指信息內容符合或不違反法律對事實披露的明確規定,是免除傳播者侵權責任的絕對事由。它具有下列四個條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實;信息中虛構、錯誤、不完整的內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嚴重的誤解;獲取事實的方法沒有觸犯具體的法律條款亦即采訪的程序合法;對事實的披露不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
2.信息的道德真實,是人們依據主流道德對客觀信息進行的適度反應。道德也是規則,由於人們確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確的,因此具有實用性和真實性。維護信息的道德真實是信息傳播業者職業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並避免貶損人格;報道均衡、平等、客觀中立;尊重善良風俗,堅持人文主義視角;注重意見民主和受眾反饋;給人以美感等等。
(二)區別信息傳播的兩種實用性
信息傳播的實用性本質上與真實性相統一。信息的實用性是指物質之間必須依據信息傳播維持其生存和發展。只有人類認為正確、真實的信息才被相信並據以支配其行為。實用性亦即正確指導性,是主客觀合一的規律:真實性是達到實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實用性有時和真實性相背離,既因為認識和實踐的局限性如無知或誤解;也因為有意的欺騙,如說謊和造謠,尤以戰爭或其他敵對狀態時為甚。
實用性原理體現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上,就是要區別正常時期和非常時期的新聞傳播。前者適用客觀真實性和言論出版自由為首的規則,目的在於鼓勵記者和公眾自由探求社會規律;後者則適應特定時期如災害、戰爭時期國家或社會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傳播的損益性
信息傳播在傳輸中會發生損耗或增殖:在隱秘的環境中易產生真實性損耗,在開放的環境中真實性增大;首端與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遠,信息量越少,與真實性偏差越大;傳播主體的互動是產生信息損益的重要原因。損益性說明傳播環境對真實性的重要影響。可以通過信息傳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響。
1. 全面。開放的環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實性和生命力,因為多方位傳播和反饋的信息更接近社會生活的本來面目。這需要依靠制度規則消除信息傳播的壁壘,鼓勵良性競爭和意見民主。
2. 直接。傳播的時空距離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縮短傳播距離,才能增加信息真實性、發揮指導性、達成實用性。信息傳播的速度取決於傳播觀念、制度和技術方法,必須依法確立先進的傳播觀念、制度和技術。
3. 超脫。信息傳播主體是互動的,各方的認識和目的性相互影響事實真相。合法的隱性采訪是保持超脫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傳播的目的性
信息傳播的目的性是指通過傳播信息影響他人的思想和行為從而滿足自己的需求,是人類的信息干預,其模式為:傳播信息——獲得信任——指導行為。干預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違背客觀規律。信息傳播法則必須從制度上鏟除目的性的消極方面,促進良性干預。既強調記者的輿論引導作用,又不忽視受眾的感覺和認識。
1.解決目的性與客觀性的沖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傳播的客觀性普遍受到質疑。記者和大眾自覺參與新聞本源的形成,謂之新聞策劃。因此,信息的客觀性——偶然性、記錄的旁觀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傷害:製造代替了發現。因此,應當依法區別信息傳播的傳遞消息、教育、娛樂、廣告等多種功能,例如實行頻道(版面)和人員專門化,等等。
2.解決目的性與真實性的沖突。
信息傳播目的性的消極方面,是故意違背真實性做虛假宣傳:掩蓋或者造假,誤導人們。使信息傳播機制產生嚴重缺損和信任危機,妨礙社會預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應當確保記者克服消極目的性接近真實性。
總之,信息傳播的觀念、制度決定記者能否遵循其客觀規律。因此,明確記者的權利和義務,為信息傳播法治所必需。
二.記者權利的法律屬性
記者是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之一,其所處的主要法律關系有二:一是代表新聞媒體行使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時與社會發生新聞傳播關系;二是與新聞單位之間發生勞動關系。因此,記者的權利,包括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和勞動權利。
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可以簡稱為新聞傳播權,包括采訪權、評論權、編輯權、報道權等。新聞傳播權來源於憲法上最基本的政治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因此,新聞傳播權在法律上屬於政治自由的范疇。作為專業或職業權利,記者的新聞傳播權如同律師、醫生等社會專業工作者的權利一樣,既具有一般民事權利的屬性,又具有社會公共權利屬性,亦即負有特殊的社會責任。因此,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為該類權利行使的法律依據。總之,新聞傳播權是具有公共性政治性的特殊民事權利,也是具有民事性質的特殊公共政治權利。這就是新聞傳播權的二重性。
記者的勞動權利源於勞動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適用勞動法的司法解釋,對於明確記者的勞動權利很有意義。
三.記者權利的維護
憲法上的言論出版自由必須通過新聞傳播法、記者法等具體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實。我國目前保障記者權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記者承擔起引導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市場經濟和先進文化的責任,就必須首先維護和保障記者的權利,使其能夠按照信息傳播和新聞傳播的規律行事。目前,侵犯記者權利的情形很多,例如暴力阻撓、恐嚇、打擊報復、人情和權力壓力等妨礙采訪報道,同時,記者勞動權利的維護也逐漸突出。對此,應當採取不同手段加以維護。
1. 協商與溝通。記者及其新聞傳播是為了促進社會交流與溝通。在解決
與其他主體發生的沖突時,也應當首先通過新聞媒體或新聞界組織採取協商與溝通的辦法。事實證明,這種辦法比較有效。
以《新民周刊》記者被打事件為例。2001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記者宋元在浙江上虞市法院欲采訪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絕,改為旁聽。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該院副院長徐某懷疑其錄音,搶奪其背包,並召集四名法警對其施暴。他逃出法院後,要求把所扣留的錄音帶封存後交司法部門鑒定,亦遭拒絕。他回來後當即向本單位匯報,單位旋即向上海記協報告,隨後發表了有關報道和記協負責人的批評文章。上海記協致函中國記協尋求支持。中國記協遂致函最高法院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協調。2002年1月,該省三級法院的負責人親來中國記協通報核查結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兩級法院的領導人以及責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記者當面道歉,並願意賠償。《周刊》社亦表示滿意。此事得到了非常圓滿的處理。
當然,這方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訓,有些新聞單位不重視協商和溝通。以重慶日報報業集團被訴案為例。2000年1月12日,該集團子報《重慶晨報》刊登記者報道《手持電警棍,威脅要電人》,批評萬昌公司保安違規使用電警棍。該公司遂起訴其侵犯名譽權,索賠3300萬。該報又相繼發表《事實勝於狡辯——全國最大的名譽侵權索賠案庭審記錄》與《一份畸形的起訴書——全國最大的名譽侵權索賠案的幕後新聞》(2000年4月12日)等文。重慶市高級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底,該報前來中國記協尋求幫助。筆者根據其提供的情況,旁聽了案件審理,認為報道內容有失客觀真實,提出了庭外和解等對策建議,但未被採納。3月,最高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判決認定報道違反職業道德、但駁回原告訴求。最高法院於2003年2月再次庭審,6月19日作出判決:有關報道貶損原告、有失客觀真實,令被告登報道歉、賠償損失35萬元、負擔約2/3的案件受理費25萬元。此時,該報悔之晚矣。
2.訴訟。在無法協商一致時,新聞界應當充分重視通過個案訴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最值得稱道的是無錫日報訴中國足協案。1999年7月26日,中國足協公布《關於某假新聞事件的處理決定》,認為該報記者製造了一則影響比賽的假新聞,要求該報賠禮道歉、嚴肅處理責任者並上報處理結果、之前停止該報采訪比賽的資格。該報認為這嚴重侵害其名譽權和采訪權,遂起訴中國足協,同時請求中國記協予以協調。但協商未果。2000年1月,該案一審判決報社名譽權部分勝訴、采訪權部分不予審理。足協上訴後最終雙方和解。
無論採取協商還是訴訟方法,取得新聞媒體、新聞界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支持都是必需的。新聞界對有法律適用爭議的新聞糾紛開展研討以尋求社會共識並逐步形成新聞采訪報道的職業規范,也是維權的重要方法。
總之,記者維權是新聞界依據法律和新聞職業道德准則推進我國新聞法治建設的實際舉措。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從根本上理解為什麼「強勢群體」的記者也需要維權。簡言之,法治的陽光普照中國,當然也包括新聞界。

E. 記者是干什麼的

記者的工作模式是:選題-采訪-寫稿
記者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粗略分一下有三項:傳播責任、政治責任和文化責任。

1.傳播責任

傳播信息是記者要承擔的一切責任中最基本的責任。這里要特別注意三點:一是不能漏報新聞,不能不作為,該報的一定要報出去;二是不能報假新聞,不能搞職務犯罪;三是盡量報大新聞,把工作做到最好。

(1)關於不報新聞。不報新聞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偷懶、疏忽、失職,二是借權謀私「有償不聞」。2002年查處的某中央新聞單位及地方兩家小報共11名記者收受當事人的金元寶和現金合計7.46萬元,因而不報一個礦的礦難,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2)關於虛假新聞。發虛假新聞在作者常常是為了上稿,在媒體是為了引起轟動,擴大發行、爭取廣告,借商業規律來做新聞。主要的投機手法有二:一是文學性,編故事。二是投政治之機,捕捉政治空氣,圍繞中心工作編造新聞。

(3)關於報大新聞。作為一名記者,不能不報,不能錯報,這個最基本的問題解決了,就是報什麼。很簡單,揀最大的事來報。

新聞的影響面是以受眾的多少為半徑。無信息則無新聞,沒有事就沒有記者,無大事則無大記者。凡大事都是上升到政治層面的事。社會上每天發生各種事,大部分隻影響一時,一地,一部分人,但當這事不管它是什麼內容,經濟的、軍事的、外交的、衛生的、體育的、文藝的,如果足以影響到一省、一國、全球,關繫到最多人的利益時,它就是政治。2003年「非典」流行,本是衛生,變成了政治;2008年的奧運,本是體育,也是政治。2005年台灣國民黨代表團訪大陸,第三次國共握手是政治;2006年西藏鐵路通車,是政治。為什麼?這些事影響大,關繫到國家民族的命運。是社會反響最大,記者必搶、必抓的新聞,也是記者成名的最大資本、最佳捷徑。要成為名記者,但又排除政治,躲避大事,這不可能。只有站在政治的肩膀上才能成為名記者。

2.政治責任

政治責任是指我們在采、編、報、播等階段都要按政治准則、政治紀律辦事。政治責任可細分為3種責任。

(1)安全責任。新聞是社會的黏合劑、潤滑劑,在國家安全、穩定方面負有特殊責任。報與不報、報大報小,這裡面都有政治。一個記者在履行國家安全責任方面,做得好是正常的,做不好則必定闖大禍,更談不上什麼成功;在今天電子媒體發達,互聯網普及的情況下,製造輿論,控制信息、引導信息更成了一種斗爭手段。

(2)導向責任。大眾傳媒,要考慮把大眾導向何處,起碼有兩條標准,一是政治標准,國家、民族利益;二是道德標准,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準。這兩條構成社會的價值體系,同時也決定著記者的價值取向和職責定位,不符合這兩條就是誤導。靠什麼導向?兩點:一是靠言論直接指導,旗幟鮮明。二是靠大量的事實、信息引導。特別是注意用頭條引導。無論編者還是讀者都是先看頭條。頭版是臉,頭條是眼。寫好頭條,選好頭條,考驗傳媒人的綜合能力,特別是政治導向能力。這里有一個「三點一線」的公式:你首先要知道中央在抓什麼,這是大局;第二要了解群眾在想什麼,這是基礎;然後去找,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反映群眾呼聲的那件新聞事實,即中間這個點。做到三點一線了,就是好頭條,就引導成功了。你就盡到了導向責任。

(3)監督責任。傳媒和記者成功的一半是監督。這考驗你的立場、判斷力、智慧,最終提升你的影響度。記者要把它看成是一種神聖的使命,又是成功的機遇。一般來講監督批評稿的影響比正面稿影響大,對記者帶來的個人成名效應也大。監督在政治責任中是最難把握,最需要小心使用的。

但是,監督權不可濫用,更不可公權私用。例如:有記者借發批評稿到地方進行敲詐要錢、要物因而身敗名裂。對一個記者來說,履行政治責任,講政治,這時他所發揮的作用就不是簡單地傳播了多少信息,而是站在全局的立場上,運用新聞手段、新聞規律來維護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推動歷史前進。當你最大地盡到一個記者政治責任時,你已經在不知不覺中位移而成熟為一個政治家了。從記者而成為政治家,這是一個多麼大的成功。

3.文化責任

什麼是文化,辭典解釋:「文化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一般又特指精神財富」。先進文化的構成有4個條件:要有超越前人的積累;要有對錯誤或落後的批判;要有新的個性的創造;要經得起實踐檢驗,能推廣普及。即:積累性、批判性、創造性和普及性。

F. 記者的使命是

小記者?那我說簡單點吧。
記者的使命是揭露真相,保證新聞事件的客觀、版真實、准確,保證公眾的知權情權利。
小記者最自豪的?我覺得不用太自豪吧,畢竟不是真正的記者,真正記者也沒什麼自豪的。如果非要的話,那就是你能用你的手你的筆,把你親眼目睹的實情盡可能的告訴更多的讀者。也許有人會因你一篇新聞稿而改變決定。

G. 記者的職責是什麼…怎樣才算一個好的記者

記者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代替廣大的民眾前往事情發生的現場,或是接觸新聞事件的當版事人,並將事情的權真相及其代表的意義,透過報導呈現於大眾媒體之上,協助媒體達成守望、教育、討論、娛樂等功能。由於記者擁有閱聽人賦予的權力,所以也被冠以「無冕王」的雅稱。

一般而言,記者主要在報社、電視台、廣播電台、雜志社、通訊社等機構工作。網路出現之後,也有部分記者替網路媒體(網路報)或專業網站工作。許多政府機關、社團內,也有編制內的記者。還有不在固定媒體工作的記者,一般稱為「自由撰稿」或「自由記者」,接受媒體委託或靠投稿維持生計。

記者的表現方式可以分為報導、專題、調查采訪、專訪、精確報導等等。但記者的稿件、照片、影帶等,通常還要經過編輯台的處理。
好記者沒有絕對的標准,最重要的是樹立遠大志向,當然,也要學會寫好一個故事。

H. 記者的使命,責任,和擔當是什麼

重責任,有使命,敢擔當。
如果覺得答案解決了你的問題,請採納,謝謝,如還有問題可繼續追問,如未回答追問,可能是不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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