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下達時間期限
①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周期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版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權可以延長三十日。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② 治安處罰的有效期是多久
如果樓主問的是處罰記錄時間的話: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決定行政處罰,版會作為違法前科權被存入個人檔案——這個是永久存檔的——對於個人的一般生活來說沒有太多影響,但對於參軍政審或者公檢法類的公務員考試,政審環節會被淘汰的。另未成年人犯罪的話,有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如果樓主問的是受追究期限的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已經被公安機關發現,盡管在6個月內尚未查清違反管理行為人是誰;或者雖然已經查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但尚未將其抓獲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仍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並沒有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法定期限。計算時間從行為終了之時計算
③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罰結果多長時間有效期
所謂「追究時效」,是指追究違法犯罪人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對違反內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容為六個月。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則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時效期限,有兩種起算情況:第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④ 治安處罰的期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一般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為3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60日。這60日是調查取證的時間,沒有對你處理可能有3種情況:1、目前證據還不足,正在調查中,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後就會通知你接受處罰;2、警察認為你的違法事實情節顯著輕微,不必要對你處罰;3、你託了人或者你的同案人員託了人,這案件被吃了,公安機關不處理了。
⑤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意思是說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辦結案件。但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訴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題目中說的過了三四年之後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5)治安處罰下達時間期限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⑥ 治安案件多少天下達處罰決定書
《公安機關復辦理行政案件程制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⑦ 治安案件處理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的期限是30日內;案件復雜或或者重大的,期限是60日。
PS: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⑧ 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內下達是有效的
公安復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制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處罰告知後,如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公安機關經過審批,可以立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下達,也就是說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因鑒定所用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間。
⑨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1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內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容、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⑩ 治安處罰決定書做出後應多久送達到雙方當事人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3.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一般是當場作出並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曹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