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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灸崗位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28 17:18:51

Ⅰ 國家一級針灸師資格規范

國家勞動部與衛生部規定:中醫針灸資格必須具有醫師資格,或具有版國家一級針灸師職業資權格才可以操作!技能職業級別要求:首先具有正規中醫學院畢業資格,才有資格進行考核。職業技能等級考核:是體現所在崗位的技能水平與標准要求,從而對職業准入制度的規范與認定作為考核的標准,國家一直致力於人才管理與開發工作,不斷挖掘潛在的人才需求,所以說職業准入制度是考量國家機制與完善產業結構的主要目標。

Ⅱ 車間主管的職責

一、在生產部領導下全面負責車間之生產、質量、技術、設備、安全等各項工 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生產效益,全面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和任務。
二、根據生產部下達生產計劃,組織車間生產,協調各生產工序,掌握生產進度,保證均衡生產和生產任務之完成。
三、嚴格執行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教育工人遵守勞動、工藝紀律和操作規程,按圖樣、按工藝、按標准認真操作。
四、根據企業對設備管理之要求,切實抓好設備維護保養工作,定期組織保養檢查。
五、督促工人自覺遵守計量器具之保管、送檢等有關規定,正確的使用工模具和工位器具,做到文明生產。
六、認真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質量控制點之管制工作,經常檢查「質量控制點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七、積極協助辦公室做好員工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之素質。
八、支持質量檢驗工作,及時組織分析解決質量問題,出現重大的設備、技術、質量等問題要及時上報。
九、對員工出勤、紀律、工作效率、責任心等負責;並負責檢查工藝紀律執行情況;
十、在本車間現有條件下,充分科學合理地規劃生產現場,使生產現場井然有 序、道路暢通、安全文明生產。
十一、提前做好上班准備工作,下班後監督值日員工搞好車間環境衛生、設備保養、安全等檢查工作。

Ⅲ 綜合醫院中醫科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

jnsjvcwvro4632387857 針灸工m作制度(00-43) 5。 嚴格無g菌操作,嚴密消毒,使用一i次性針,防止0交叉g感染。 2。 凡v留針治療者,術者不s得離開u崗位,注意觀察病員變化5。取針時注意防 止2漏針、斷針。 8。 採取措施,預防暈針、滯針和斷針,如有發生,迅速處理。 1。 使用電針時,應首先檢查機器是否完好,輸出是否正常,並根據病情, 選用適當強度。治療完畢後將開u關關閉,輸出扭至零位。 6。 經常檢查針具是否完好,如有不f銳利及s彎曲時應及u時修理、更換。 0。 針灸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注意解剖部位,防止4發生意外。 中7醫科崗位職責在院長1。業務副院長7的領導下s,負責中1醫科一j定范圍的醫療。教學。預防保健工y作。 2認4真執行醫院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親自操作或指導護士m進行各種重要的檢查和治療; 7隨時了c解病員的思想。生活情況,徵求病員對醫療護理工x作的意見3,做好病員的思想工z作; 4對病員進行親自檢查。診斷。治療,嚴格按照中7醫望。聞。問。切0四診。八h綱。辯證執行審察內5外。辯證求因。四診合參,嚴格用葯,依君。臣。佐。使。原則開s寫醫囑和處方0; 8做好病人h用葯指導,服葯後隨訪,治療癒合情況觀察及a不v良反6映工f作的記錄報告; 4承擔適當的臨床教學。指導進修。實習i醫師的工i作及w各期相關預防保健工n作的開i展及t宣傳; 2做好科室環境衛b生及a醫療器械的維護;

Ⅳ 中醫師技術專長述評該怎麼寫

思路:

一是先簡要介紹自己是基本情況,如現任職稱、任職時間、畢業學校、政治面貌、現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擔任那些社會職務。

二是自己政治思想,工作態度,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三是詳細地敘述自己任職以來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

例子:

1996年擔任科室責任主治醫師,1998年被醫院低職高聘為傳染科主任。2006年破格晉升副主任醫師。

在此期間,能認真做好科室的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通過理論聯系實際,找出自己及科室的不足,言傳身教,及時指導下級醫師工作。

在中毒性菌痢、暴發型流腦、乙腦、流行性出血熱及重症麻疹、猩紅熱、傷寒、斑疹傷寒、腮腺炎、水痘、風疹、白喉、百日咳等傳染病的診斷和組織搶救工作積累了一定臨床經驗。常年承擔遼陽城鄉傳染科病種的會診工作,可解決多種疑難、重症的診斷、治療問題。

不斷提高對醫療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每年都幾次被市衛生局派往傳染病暴發點完成診治任務。2003榮獲省抗擊非典先進個人,2006年醫院推薦為省防治流行性出血熱先進工作者。

2005年被評為市優秀共產黨員。 運用學到的知識擅於管理,帶領全科醫務人員開展專業知識竟賽、示範查房、疑難病例討論、病歷書寫比賽等各項活動。

同時還積極完成全市傳染科臨床教學工作和下基層、去學校工廠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科普講座,為本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積極開展科研活動,主持完成的科研課題《發熱門診排查SARS的運行機制研究》,在2004年被評為遼陽市政府科學技術進步壹等獎。

並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論文6篇。 多年來,自己不斷學習,工作中從未發生過醫療事故。

我願在今後的工作中,更加努力,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Ⅳ 急!請問:如果有意向開辦針灸研究所,需要那些手續和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准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並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葯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葯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中醫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葯服務。

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並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核考試,並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二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應的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准和技術操作規范。

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葯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條 發布中醫醫療廣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葯管理的部門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葯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核發中醫醫療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中醫醫療廣告批准文號。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廣告。

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准發布的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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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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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 婦幼保健院;
(三)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 療養院;
(五)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 村衛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臨床檢驗中心;
(十) 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 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並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 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 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許可權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 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夥設置醫療機構,由合夥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 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 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 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 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 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 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 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 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 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 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 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十三) 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 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並附申請設計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 選址的依據;
(二) 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 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 佔地和建築面積。
第十七條 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兩人以上合夥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准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計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 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 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 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 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 《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 《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後十五日內給予 《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 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 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葯房(櫃)的葯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並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 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準的事項;
(二) 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三) 投資不到位;
(四) 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 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 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冊資金(資本);
(四) 服務方式;
(五) 診療科目;
(六) 房屋建築面積、床位(牙椅);
(七) 服務對象;
(八) 職工人數;
(九) 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准登記附設葯房(櫃)的葯品種類。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因分立或者合並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並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證和執業登記;因合並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 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並經原登記機關核准辦理注銷登記後,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後,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並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准。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 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輸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四)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後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 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二) 限期改正期間;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名 稱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准機關批准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 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並使用;
(三) 名稱必須名副其實;
(四) 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 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 有損於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 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 以醫療儀器、葯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 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 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准;屬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核准:
(一) 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 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省地域名稱的。
(三)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 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 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准。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名稱經核准登記,於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在核准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只准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准機關核准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准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准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准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准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准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准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於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准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准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 執 業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的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葯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借和轉讓。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組、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葯品,過期和失效葯品以及違禁葯品。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屍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後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並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葯房(櫃)的葯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 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後,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 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 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 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並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 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 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是:
(一) 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 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 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 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 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 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情況;
(二) 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 醫德醫風情況;
(四) 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 執行醫療收費標准情況;
(六) 組織管理情況;
(七) 人員任用情況;
(八)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 處 罰
第七十七條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葯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 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 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 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 使用假葯、劣葯蒙騙患者;
(六) 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條 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 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 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 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 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

Ⅵ 中醫醫師職責

中醫師崗位工作職責:
1、負責本轄區的中醫醫療,中醫用葯指導。開展對常見病、多發病的中醫治療。
2、按時上下班,堅持首診負責制。
3、負責對病人的會診及雙向轉診,堅持首診負責制。
4、規范中醫醫療文書的書寫,對下級醫生工作的指導。
5、運用中醫葯對慢性病給予干預措施的制定和執行。協助做好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健康處方的發放。
6、運用中醫傳統方法結合現代康復理論及技術開展院內康復、社區康復、家庭康復等工作。
7、開展具有中醫特色的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保健及計劃生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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