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首相職責
㈠ 國家總理主要職責是干什麼的
首先要明確我們國家國務院屬於我們國家的行政機關,所以說國家總理屬於我們國家的行政機關的總負責人,主要負責行政事務。
㈡ 國家總理擁有哪些權力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㈢ 國外一些總統制國家的總理的職責是什麼
總統制的國家是沒有總理的 ,它們只有副總統 。
半總統制或議會制的國家才有總理 。
俄國 、韓國嚴格來說都是半總統制 。
這些國家的總理是執政內閣的首長,負責統籌內閣閣員的工作。此外,當總統被彈劾之時,總統的職務通常都會由總理代行。
㈣ 日本內閣各大臣都有什麼職責,能幹什麼,在哪種權力上有最大優勢
2016年8月3日,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改組內閣,內閣名單如下:
首相(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あべしんぞう)
副首相(副總理)兼財務大臣、金融擔當大臣:麻生太郎(あそうたろう)
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すがよしひで)
外務大臣:岸田文雄(きしだふみお)
防衛大臣:稻田朋美(いなだともみ)
農林水產大臣:山本有二(やまもとゆうじ)
法務大臣:金田勝年(かねだかつとし)
總務大臣:高市早苗(たかいちさなえ)
國土交通大臣:石井啟一(いしいけいいち)
經濟產業大臣:世耕弘成(せこうひろしげ)
經濟再生擔當大臣:石原伸晃(いしはらのぶてる)[2]
文部科學大臣:松野博一(まつのひろかず)
環境大臣兼核事故擔當大臣:山本公一(やまもとこういち)
國家公安委員長:松本純(まつもとじゅん)
復興大臣:吉野正芳(よしのまさよし)[3]
厚生勞動大臣:鹽崎恭久(しおざきやすひさ)
沖繩及北方領土問題擔當大臣:鶴保庸介(つるほようすけ)
地方創生擔當大臣:山本幸三(やまもとこうぞう)
一億總活躍社會擔當大臣:加藤勝信(かとうかつのぶ)
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及東京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擔當大臣:丸川珠代(まるかわたまよ)
上面是16年8月3日改組的日本內閣(17年8月3日又改了),下面我來逐個解釋:
1.首相是內閣總負責人,正常情況下所有重大決定、政策和措施的確定人,是日本內閣的最高權力者,可以在內閣施政中灌輸自己的理念,調配符合自己預期的資源,可以改變下屬的決議,在外界可以代表內閣,而其他人只是他的輔助者。一般而言,內閣首相應該掌握了內閣的財權和人事權,如果有外勤和內部保衛制度,那麼也應該是聽命於首相。當然這些也會有首相信任的閣員具體指揮,首相是在所有憲法賦予內閣的權力上都有優勢。除非有下克上的實力派在分庭抗禮。
2.副首相是內閣第二負責人,簡而言之就是對內閣除了首相之外的所有人擁有像首相一樣的權力的人。本屆的副首相兼管財務和金融,作為第二權力者還能抓住錢袋子,可謂位高權重,只要首相默許,他可以驅使除首相之外的所有的內閣成員,在財務和金融方面有更加具體和更直接的控制力度,也就是說在錢財的流向和分配上有更大優勢。
3.官房長官就是秘書長,在各大臣之間協調,處理日常事務的負責人,且日本內閣的官房長官是內閣發言人,從某種方面講是內閣第三人,對除了首相和副首相以外的人都有事實上的牽制,統領直接服務於首相和副首相的具體處理公務的人員。作為具體處理公務的最高長官,在事實上影響著內政外交,以間接的方式掌控權力,其地位和實權高於除首相和副首相以外的所有大臣。
4.總務大臣類似於首相助理+辦公廳主任的職責,從公開的信息看,總務大臣下面的總務省掌管與行政組織、公務員制度、地方行政及財政、選舉制度、消防防災、資訊傳遞、郵政事業及統計等國家的基本結構有關的制度,以及支持國民經濟及社會活動等的基本系統。應該是內閣所有後勤事務和行政保障的負責人,同時掌握機要和通信,且作為各項制度的維持和運行者扮演系統管理員的身份,是所有具體牽頭事務的大臣里地位最高的。而且在政府系統日常運行和對日本地方事務方面擁有較大權力,應該是個地位高不過前三強但讓其他人都暗暗忌憚、敬畏三分的角色。
5.外務大臣、防衛大臣、農林水產大臣、法務大臣、國土交通大臣、經濟產業大臣、文部科學大臣、環境大臣、國家公安委員長、復興大臣、厚生勞動大臣這些大部分在手下都有相應的「省」,外務大臣和防衛大臣分別對應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農林水產大臣相當於農業部長兼林業局長等,管理農林牧副漁這些第一產業;法務大臣對應一般國家行政系統里的司法部長,作為一個成熟的法制國家,並不是說該人掌控法律事務,而是作為國家在法律體系裡的代表,協調法律工作涉及到政府的事務,充當國家公訴人、國家法律顧問等等角色。國土交通大臣對應國土部長、建設部長、交通部長;經濟產業大臣負責日本所有國家管理、主導和控制的產業發展和國家經濟管理促進,是生產領域和經濟領域國家意志的具體代表;文部科學大臣類似教育部長、科技部長、體育局長、文化部長一兼多職;環境大臣管環境保護;國家公安委員長管全國治安也就是全國警察長;復興大臣的復興不是我們說的那個,在日本指的是災後重建;厚生勞動大臣相當於衛生部長民政部長社會保障部長食葯監局長安監局長等等加到一起,負責日本所有民生、醫療、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等事務。
6.其他的大臣是專項工作的擔當者。比如那個東京奧運會大臣,這些名號根據面臨的實際情況臨時增設,並不固定。但身為這些大臣卻不一定是擺設,很多時間,首相為了自身考慮設置這些臨時職位,任職者話語權反而略高於第五項中的傳統事務的負責者,類似於拿著尚方寶劍的人物。與上述傳統的事務省不同,很多這些專項的工作機構稱為總部,聽起來也比「省」更高級一點。
㈤ 中國總理的職權是什麼
我國的體制如果對應外國來說
國務院相當於外國的政府
那麼總理就是政府首腦。
從實際權利以及我國實行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制度來看。我國的體制還是有些類似代議制度的,因此中國總理本應該是類似於以色列、德國、英國這樣的實際的國家首腦。因為在上述國家總統或者女王只是名譽上的。
但我國有自己的特殊性。盡管從憲法規定上看。我國的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一些權利都是榮譽性質的
但我國特殊的黨政體制使國家主席實際上成為最高權力的代表。
所以綜合來說。中國總理可以說是國家的二號人物
至於在政府中扮演的角色
我國的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總理具有全權。當然人事任免方面還需要全國人大批准他的提名。他本人則是由國家主席提名的。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總理履行哪些職權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負責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憲法對國務院賦予的職權行事。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㈦ 歐洲國家的總統和總理的職責
總統制的抄國家是沒有襲總理的 ,它們只有副總統 。
半總統制或議會制的國家才有總理 。
俄國 、韓國嚴格來說都是半總統制 。
這些國家的總理是執政內閣的首長,負責統籌內閣閣員的工作。此外,當總統被彈劾之時,總統的職務通常都會由總理代行。
㈧ 國務院副總理是什麼級別
國務院副總理是黨和國家領導人這一級別的。作為國務院組成人員,副總理每屆任期5年,連內續任職不得超過容兩屆。國務院副總理的職責是在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自第七屆國務院開始,國務院副總理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擔任,排名第一的副總理更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8)副首相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㈨ 日本首相與副首相的職權范圍分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關系
日本的首相是日本內閣的總理,簡稱日本總理大臣,這是日本內閣的最高首長,也是日本內閣的首腦,負責領導各行政機關的運作,日本的內閣行政權不屬於個人,而屬於同一體的內閣,內閣的機構主要任務是為了輔佐總理大臣,協助內閣工作,兩者之間相輔相成。不過呢,日本的副首相位置並不是一個常設的職位。意思就是說副首相這個位置可有可無,例如安倍第1次擔任內閣首相的時候,就沒有副首相,而在當時真正起到輔佐首相作用的並不是副首相,而是內閣官房長官,所以副首相的職位就是備胎,就是為了加強在內閣中的分量和話語權的。雖說是備胎,但是副首相還是擁有著許多實權有益處的,俗話說的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大概就可以用來形容日本副首相的地位,在發生什麼重大事件或者政策錯誤的時候,人們第1個想起追究的永遠都是首相,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副首相還能因此逃過一劫。
㈩ 國務院職責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