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職責
第五十五條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葯,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凈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並採取防疫措施。
⑵ 醫療衛生動員應該怎樣行駛職責
您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有所不一 但主要職責差不多的,就是宏觀和微觀之區分,因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所設置的職能科室不同,職能也有所差異,但作為行政序列基本上都是上有腦袋指揮,下有兩腿跑路,給你個省級衛生廳的職責看看: 編輯本段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准和技術規范,擬訂有關地方性衛生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衛生標准和技術規范;制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葯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標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 (四)擬訂全省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 (五)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負責全省醫療行政管理,指導全省醫療機構運行機制和分配製度的改革;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質量標准、技術標准、服務規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全省無償獻血。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省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制定全省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十一)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二)擬訂全省重點醫學科技規劃,參與制定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省醫學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省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標准。 (十四)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制定促進中醫葯發展的政策和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葯的繼承與創新。 (十五)組織指導全省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全省衛生援外工作和國際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 (十七)承擔省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中,醫療機構應承擔哪些公共衛生職責和任務
推進「健康中國」的建設,我國將著力推進六大任務:一是提供覆蓋全民的基專本公共衛生服務,屬加強重大疾病的防治。二是健全優質、高效、整合型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完善分級診療制度,努力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和服務。三是健全醫療保障體系,完善葯品供應保障機制。四是要建設健康的社會環境。影響健康的因素很復雜,包括社會環境的影響,所以要從大健康、大衛生的角度,來共同治理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等,要建設健康的社會環境。五是發展健康產業。六是要培育自主自律的健康行為,提高居民的健康素養。
由以上六大任務來看,醫療機構最主要承擔的還是頭兩項任務,也就是疾病的防治和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和相關體系。第三項雖然也與醫療機構有很大關聯,但是其主要是由社保部門負責。
⑷ 國防醫療衛生動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 第三章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 第四章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八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儲備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一條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二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後,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第三十五條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八條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准,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實施進行協調,並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國家對因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防動員潛力和持續動員能力。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承擔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防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和搶險搶修預案,組織防護演練,落實防護措施,提高綜合防護效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葯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第四十六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人員、物資的疏散和隱蔽,在本行政區域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進行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員、物資疏散和隱蔽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疏散和隱蔽任務。 第四十七條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第五十條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指揮,並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軍事機關指揮,伴隨部隊行動的由所在部隊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條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五十四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本法所稱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於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需要使用民用資源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當提出徵用需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予以登記,向被徵用人出具憑證。 第五十六條下列民用資源免予徵用: (一)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保障兒童、老人、殘疾人和救助對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徵用的其他民用資源。 第五十七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並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第五十八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改造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後返還;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徵用民用資源或者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網路傳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 (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全國或者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部分地區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由特別措施實施區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第六十七條因國家發布動員令,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准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徵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⑸ 昆明市衛生局的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目標。編制昆明市中、長期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
(二)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強衛生行業管理,調控衛生資源配置;並逐步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
(三)依法行政,實施衛生監督,規范昆明市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加強服務質量監控,打擊非法行醫,整頓醫療秩序以及規范醫療廣告等市場行為;加強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的組織建設和業務管理;監督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質量;監督食品、勞動、環境、放射、學校衛生和消毒工作;負責審批核發衛生許可證。
(四)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執行食品安全標准,負責食品及有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協同財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研究制定衛生事業補助辦法。負責定期組織發布醫療機構服務數量、質量、價格、費用信息和公共衛生監督結果,營造和規范醫療服務領域有序、平等競爭環境。
(六)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對危害我市人民群眾健康的重點疾病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傳染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和監測;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衛生保健意識。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處置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七)研究制定全市婦幼衛生工作規劃,依法管理和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組織開展婦女兒童衛生保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幼兒死亡率,提高婦女兒童的健康水平。
(八)負責組織實施基本葯物制度。擬訂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九) 制定社區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管理和監督。貫徹以農村為重點的方針,研究擬定全市農村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鞏固和發展農村醫療、預防、保健三級網路,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具有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功能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
(十)研究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加強衛生人才整體性資源開發;制定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和衛生人才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我市醫葯衛生科研項目立項和科技攻關工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加強衛生技術對外合作與交流,促進衛生科技進步。
(十一)研究制定全市中醫葯、中西醫結合及民族民間醫葯發展規劃;加強中醫機構建設和對全市中醫葯醫療、科研機構的醫、教、研業務進行管理;加強中醫葯資源的研究與開發利用,振興中醫葯事業。
(十二)組織對全市重大社會活動的醫療保障和突發事件的醫療救護工作;組織對各種災害事故實施緊急救護,做好重大疫情的緊急處置。
(十三) 貫徹國家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城鄉愛國衛生運動;指導農村改水改廁。
(十四)負責昆明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直和中央駐昆單位、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醫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什麼
(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條例、標准及醫院的規章制度,組織全院醫技人員認真貫徹執行,保證醫療業務工作的常規運行,杜絕醫療事故,減少醫療缺陷。
(二)管理醫療工作,負責醫療工作的宏觀管理,對醫療質量定期組織檢查,考核和評價,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三)組織實施臨時性院內外醫療任務及高知,高幹,職工和學生等大型體檢工作以及醫療保健工作。
(四)經常了解各科室醫療工作情況,檢查分析各科室醫療質量。通過各種信息反饋,確保目標的進行。
(五) 制定臨床和醫技科室工作質量標准和考核辦法,並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和控制工作,行使質量否決權。
(六) 通過質控,督促、協調職能科室與有關科室的質量工作。
日常醫療事務工作:
(一) 組織院內疑難病例討論及危重病人的搶救工作。
(二) 醫療工作的內外聯系事務。
(三) 召開有關醫療工作會議:如科室主任聯席會,臨床與醫技科室聯席會,病例質量及醫療文獻書寫會,醫院分級管理工作會。
(四) 督促檢查醫院放射防護,葯品質量及醫療器械使用保養工作。
(五) 負責處理醫療糾紛,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在醫療上違規的事例。
(6)醫療衛生職責擴展閱讀:
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⑺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和權利分別有哪些
在本級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系統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實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防控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疫情應急處置小組,根據職責分工和衛生行政部門指派,負責開展本單位及本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農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衛生機構在疾控中心的指導下,開展本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
⑻ 寧波市衛生局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有關衛生行政(行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定技術規范和地方衛生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編制和實施。
(二)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相關政策。
(三)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葯物制度,負責葯械集中采購及日常監管工作。
(四)貫徹黨和國家的中醫葯政策和中西醫並重方針,負責中醫葯的繼承、創新及中西醫結合工作;擬訂中醫葯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五)組織擬訂公立醫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公立醫院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組織擬訂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民營醫療機構健康規范發展。
(六)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准,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制定落實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的措施,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七)組織擬訂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葯衛生科學研究,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推進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八)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社區衛生服務、農村衛生服務、婦幼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實施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生殖保健服務。
(九)組織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組織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並指導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制度,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
(十一)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並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執行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緊急處置全市重大災情疫情、突發事件;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十二)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三)依法行使衛生行政監督職能;依法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公共場所、飲用水、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及獻血工作。
(十四)指導實施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及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五)擬訂全市衛生經濟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監管局直屬衛生服務機構的國有資產,協調衛生經濟發展。
(十六)組織實施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交流合作工作。
(十七)負責來甬的中央領導及重要外賓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並管理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國際性、國家、省、市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八)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公共衛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參與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制度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十)負責管理市屬衛生事業單位。
(二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⑼ 成都市衛生局的主要職責
成都市衛生局已更名為成都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計生工作和中醫葯(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葯,下同)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衛生計生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按照職責分工監督管理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監督管理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及傳染病防治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對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四)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推進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准,組織實施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監督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負責無償獻血日常管理工作。
(六)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的建議;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推進和諧醫患關系建設,維護良好醫療秩序。
(七)貫徹實施國家葯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執行國家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貫徹落實基本葯物、醫用耗材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以及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負責全市計劃生育相關數據採集和分析研究,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計生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行為,監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計生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衛生計生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蓉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 成都市高新區錦城大道366號9樓、10樓、23樓
⑽ 醫務管理主要職責是什麼
醫務管理主要職責:
1、負責日常醫療工作管理。根據醫院的醫療工作要求,制訂醫療工作管理制度、醫療質量管理標准和檢查評估辦法,組織醫療環節質量檢查。
組織和協調重大急重危病人的搶救、疑難病例討論、院內對外會診工作;加強重點學科建設,做好新技術、新項目的申報工作;落實各項醫療指標及數據分析。
2、負責醫療安全管理。接待患者投訴、處理醫療糾紛,協助科室做好善後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3、負責醫技科室管理。指導臨床實驗室,研究所進行質量監督;協助各臨床科室和醫技科室之間的溝通聯系。
4、負責醫師隊伍管理。組織各級醫師業務培訓、技能操作和考核管理。
5、負責幹部保健工作。拓展服務途徑,提升服務水平。
6、負責社區醫療保健工作。加強衛生技術指導,提高社區醫療水平。
7、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根據要求,制定預案,優化流程,落實組織管理。
8、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性醫療任務。
(10)醫療衛生職責擴展閱讀:
醫務科是聯系和協調醫院內、外業務工作的樞紐。其特點是工作量大、具體、面廣、技術性強,因此工作要有計劃、有重點、避免被動、忙亂。
1、抓好計劃和總結工作。
2、抓好重危病人搶救及新技術開展。
3、抓好醫療質量,加強基本功訓練。
4、督促與檢查各項醫療制度、標准、規范的執行情況,制定防範醫療差錯事故的措施。
5、改進工作作風,做好接待工作。
醫生的職業道德:
1、作為醫生,應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
2、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3、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4、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接受患者紅包、宴請,不向患者或家屬借錢、借物;
5、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6、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系,相互學習,團結協作;
7、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