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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治安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2-27 16:44:43

① 求一份關於網上代購的倉庫管理細則(制度),急急急。。 謝謝!

「倉庫管理分人員管理和物料管理:
物料管理須按照幾點原則:先進先出,物以類聚,三賬(實物,卡,電腦賬)合一.物料按規定存放等。
倉庫流程分為:進料流程,發放流程,庫存品管理等。
負責倉庫的物料保管、驗收、入庫、出庫等工作。
提出倉庫管理意見及物資采購計劃,在批准後貫徹執行。
嚴格執行公司倉庫保管制度及其細則規定,防止收發貨物差錯出現。入庫要及時登帳,手續檢驗不合要求不準入庫;出庫時手續不全不發貨。
負責倉庫區域內的治安、防盜、消防工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對意外事件及時處置。
合理安排物料在倉庫內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種類、規格、等級分區堆碼,不得混堆和亂堆,保持庫區的整潔。
負責將物料的存貯環境調節到最適條件,防止鼠害、蟲咬等,
負責定期對倉庫物料盤點清倉,做到帳、物、卡三相符,協助物料主管做好盤點、盤虧的處理及調帳工作。
負責倉庫管理中的出入庫單、驗收單等原始資料、帳冊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及時編制和按時上交相關的材料收支存報表,及時准確地登記材料明細分類帳簿。
以公司利益為重,愛護公司財產,不得監守自盜。
完成采購業務部及財務部長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這個是基本的職責 倉管主要是倉庫明細帳登記清楚 分類 分品種登記
擺放也分類 分品種的擺放 這樣便於清理和領取 每月底盤存一次 製作每月的進 銷 存 報表
確保倉庫貨物的安全 防火 防盜 做到這些就好了
你說的 配件用完 申報問題 應該是倉庫和生產部門一起申報采購部門采購配件」

你可以從上面幾個方面入手來寫,再根據你自己倉庫的這個特殊性來描述。如果需要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加入倉庫管理交流群來找一些專業的人士幫你出出主意(群號就是我的用戶名),希望可以幫到你!

② 火車票可以提前幾天購買

火車票可以提前30天購買,2016年12月30日(車票票面乘車日期)之後,全國鐵路部門旅客列車車票線上預售期調整為30天,各車站、代售點、自動售票機預售期為28天。

使用網路APP可以進行搶票,打開網路APP,輸入「搶票」或者「火車票」,就可以進入搶票頁面,輸入出發點、目的地還有時間,就可以進行購買了。使用網路APP搶票,安全又方便,再也不用擔心搶不到票和信息泄露了。

網路APP搶票操作步驟如下:

1、手機打開網路APP。


注意事項:

1、網路APP搶票頁面,還可以看到當天可以預訂搶購的日期。

2、網路APP搶票頁面,還可以在線選座。

③ 在網上被人騙了四千多,報警公安局會處理嗎

會處理,公安機關有義務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如下: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代購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監獄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④ 我為朋友代購汽車,分期三年,已經還了兩年了,我屬於詐騙嗎

不是詐騙,是民事糾紛。是不是詐騙號碼,需要核實,根據一個號碼來識別是不是騙局是不科專學的,因為騙子屬可以利用偽基站可以模仿出各種號碼。建議報警。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⑤ 往返疫情嚴重國家代購被拘,疫情間代購應怎麼做

我個人認為疫情期間代購你就先歇一歇吧,別給社會添麻煩了,冒著生命危險去賺點錢,何必呢?


這不只是一個人的事情,這關乎到其他人的安危,但凡是有點公德心你也不應該在疫情期間往返於疫情嚴重的國家來回穿梭,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如果是在沒有疫情的情況下也賺多少錢都是你自己的事,但是現在必然會受千夫所指,甚至會被法律所制裁。



疫情期間生意不好做誰都知道,但是你不能為了賺錢失去底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為了牟利不擇手段,這證明你是真虎,我覺得代購不是不能當,但是你可以在線上接單,等到疫情過去之後你再去為別人兌現,我相信疫情期間誰都能理解這樣的延遲,當然,如果你發的是國難財,在疫情期間販賣口罩等等這些產品的話,那就太不應該了。

⑥ 2019年8月讓朋友代購3000的鞋子 然後收到假貨,朋友不還錢。可以報警嗎

可以報警的,既然是假貨,肯定要把自己的錢追回來

⑦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和正當競爭,制裁投機倒把活動,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投機倒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行為:
(一)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二)從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
(三)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
(四)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外匯的;
(五)倒賣經濟合同,利用經濟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騙買騙賣的;
(六)製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
(七)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
(八)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帳戶以及其他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合同的;
(九)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經營的;
(十)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
(十一)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認定。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調查投機倒把行為和與之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復制、扣留與投機倒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或者與投機倒把活動有牽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交待、提供情況。
第六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在車站、碼頭以及交通要道設立檢查站。
第七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托運物資,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扣留,有關運輸部門應當協助辦理。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通報批評;
(二)限價出售商品;
(三)強制收購商品;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沒收用於投機倒把的物資;
(六)沒收銷貨款;
(七)罰款;
(八)責令停業整頓;
(九)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十條 個人從事投機倒把的,處罰個人。
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從事投機倒把的,區別情節,分別處罰。
單位從事投機倒把的,處罰單位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投機倒把的,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被處罰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生效後,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劃撥。
對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個人工薪收入中扣繳。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貫徹群眾路線,加強綜合治理,嚴格依法辦事。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亂扣亂罰,敲詐勒索、故意刁難,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者玩忽職守、放縱投機倒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投機倒把的有功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1990年8月9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8月17日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條 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行為包括:
(一)倒賣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
(二)倒賣走私物品、特許減免稅進口物品的;
(三)倒賣爆破器材、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放射性葯品的;
(四)倒賣國家規定的專營或者專賣物資、物品的;
(五)非經營單位和個人倒賣重要生產資料或者緊俏耐用消費品的;
(六)經營單位就地轉手倒賣重要生產資料或者緊俏耐用消費品的。
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包括糧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國家主管部門有關物資調撥、分配、進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資供應指標、運輸工具指標等;「執照」包括營業執照等。
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倒賣經濟合同」是指非法將經濟合同文本作為標的物進行交易的行為;「利用經濟合同騙買騙賣」是指以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協議),騙取財物的行為;「利用其他手段騙買騙賣」是指用預售、代購商品等名義騙取財物的行為。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推銷」包括出售或者倒賣;「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產品的產地、廠名或者代號的商品;「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稱與商品質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劣質商品」是指主要指標不符合標准,影響正常使用的商品。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經國家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印製發行的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和印刷(裝訂)廠委印、承印、翻錄的屬於新聞出版署、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布的非法出版物目錄所列的出版物。
第七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中的「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是指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發票、收據等報銷憑證,或者利用虛假的發票、收據等作為報銷憑證非法牟利的行為。
第八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指的行為是指該條第一款第(一)至第(十)項沒有包括,其性質和危害程度與前十項行為相當的行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前款行為時,應當同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認定有誤的,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九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查處,由主要行為地或者行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權查處的,由先查獲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各方共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詢問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詢問時可以通知被詢問人到指定地點進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扣留財物時,應當辦理扣留手續。對投機倒把行為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違法財物,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著其取出,並辦理扣留手續。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在車站、碼頭設立檢查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交通要道進行檢查的,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又確需進行檢查的,經公安機關批准可設立檢查站。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扣留投機倒把行為人托運的物資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填寫扣留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行為人。
第十三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和往來款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憑批准文件向銀行查詢。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暫停支付的數額不得超過違法金額的數額。暫停支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處投機倒把行為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指行為的,強制收購物資,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資,處物資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或者第(四)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三)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物品,強制收購物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五)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處商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六)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票、證、券,沒收銷售款,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行為,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以下的罰款;倒賣外匯的,強制收兌外匯,沒收非法所得,處外匯等值以下的罰款;
(八)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行為,「倒賣經濟合同」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騙買騙賣」的,責令退回所騙財物,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物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非法所得兩倍以下或者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非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處非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九)或者(十)項所指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指行為的,由認定機關比照以上各項最相類似的規定處罰。
前款各項所規定的處罰,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對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按前兩款規定處罰外,還可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從事投機倒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處罰單位外,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還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投機倒把情節輕微或者行為人主動交代、檢舉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八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製作書面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確實無法送達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並送交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復議機關應當按規定進行復議並製作復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的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及時通知被處罰人。
第二十條 被處罰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被處罰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後,應當依法應訴。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議申請,處罰決定生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復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之日起,復議決定生效。
第二十二條 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一經生效,被處罰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劃撥,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其個人工薪中扣繳,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復議的案件,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復議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予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施行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適用問題的答復
1999-3-16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適用問題的答復##**工商法字[1999]第56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適用的請示》(川工商[1998]219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它對於打擊經濟違法行為,維護經濟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國《刑法》修訂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曾明確答復我局,《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在國務院明令廢止以前,仍然有效。有關單位若仍有疑問,可轉告其按規定程序向國務院請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於23日公布了《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和宣布失效。經過歷時近一年的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的全面清理,在655件現行行政法規中,有49件行政法規的內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代替,明令廢止,如《鐵路留用土地辦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43件行政法規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不再實施,宣布失效,如《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筵席稅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由國務院1987年發布,主要針對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許多規定明顯過時,但因個別條款還「適用」,該條例沿用至今。暫行法規一「暫」就是數十年的問題,並非僅此一例。
為什麼一些行政法規可以暫行、試行數十年?個中原因值得深思。例如,在歷經多年的一輪又一輪的調研論證、徵求意見後,電信法的出台前景至今仍不明朗。2000年9月25日發布的《電信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不僅行政管理意識濃厚、管理范圍寬泛、操作困難,更重要的是,該條例被指旨在保護行業壟斷和集團利益,從而導致了電信業與消費者之間信息和權利的不對等。
在此基礎上,人們對部門利益法制化現象所帶來的危害有了更深切的認識。其突出表現為,強調擴張有利於本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忽視維護和保障市場主體的利益,忽視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強調管理權力,以至於爭管理權、爭機構編制、爭經費、爭資源,過多反映強勢集團的利益,忽視、輕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尤其是漠視弱勢群體的權利,甚至過分強調管理相對人或其它部門的義務、責任。對有益於維護本部門利益的立法項目,不少部門都在爭,否則便想方設法推脫;對其它部門提出的立法項目,認為不利於本部門利益的,就想辦法阻止,對自己有利的既成法甚至幾十年不予修改,不作為。
其結果,不僅導致了權力部門對資源和利益的侵佔,同時嚴重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利益,致使政府公信力打折扣,激化社會矛盾,干擾社會和諧。同時,背離了法治的公正精神,破壞了法律的權威。
為使行政法規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必須建立和健全法規的清理淘汰機制。同時,有效遏制部門利益法制化,遏制職能部門立法不作為傾向,確立公民參與立法的機制,實現立法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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