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需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1、特種設抄備的審驗、檢測、維修襲、報廢計劃; 2、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管理;
3、特種設備運行記錄管理;
4、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巡查;
5、更新特種設備台賬;
6、新增設備辦理注冊手續
7、特種設備的事故演練
2.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國家特種設備有關法版律、法規和安全權技術規范,組織編制並且適時更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組織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3)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
(4)組織特種設備驗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變更手續;
(5)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工作;
(6)編制特種設備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7)組織制定特種設備應急專項預案並且組織演練;
(8)按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規定,組織、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
(9)按照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10)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履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義務;
(11)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12)組織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13)糾正和制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3. 基層特種設備安全員職責
給你一個:
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國家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版術規范,組織權編制並且適時更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組織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3)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
(4)組織特種設備驗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變更手續;
(5)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工作;
(6)編制特種設備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7)組織制定特種設備應急專項預案並且組織演練;
(8)按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規定,組織、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
(9)按照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10)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履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義務;
(11)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12)組織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13)糾正和制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 特種設備現場管理主要的職責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抄和安全技術規襲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一)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二)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現第二十三條情形但按該條最後一款規定暫不實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發現本條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上述情形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時,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5.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是什麼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五、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4、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5、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十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立法意義: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並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這部法律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本次的101條,補充細化了許多針對性強的條款。
「這幾年北京不斷有新的地鐵線路開通,站內電梯、扶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數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勢復雜。我們特別歡迎有這樣一部對特種設備生產、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具體、細化規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現事故,相互推諉責任。」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運行工程總管李宇軒說。
「本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這是從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前事故發生後,有的責任不明確,只好由政府對事故損害『買單』。
本法就是要通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說。
(5)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職責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分類:
一、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2、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3、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於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4、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用於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規則》。進一步細化管理,加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6.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國家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內安全技術容規范,組織編制並且適時更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組織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3)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
(4)組織特種設備驗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變更手續;
(5)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工作;
(6)編制特種設備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7)組織制定特種設備應急專項預案並且組織演練;
(8)按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規定,組織、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
(9)按照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10)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履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義務;
(11)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12)組織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13)糾正和制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