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訪職責
❶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要進一步釐清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范圍,分類梳理法定途徑清單,依法分流、依法處理,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是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釐清各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內部各層級、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使信訪工作回歸本位,更清晰地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
將法定途徑劃分為司法途徑,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行政途徑,信訪途徑等四大類。要求各地各部門切實做好依法梳理清單、依法分類導入、依法分類處理和依法公開等重點環節的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健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會商甄別機制、跟蹤反饋機制、宣傳引導機制和培訓提高機制。
進一步落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各方責任: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法制部門要落實審查支持責任、信訪部門要落實協調督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落實「問責」責任。
❷ 法制辦是什麼單位職能作用是什麼
法制辦的全稱一般為政府法制辦,作為政府法制機構,個別地區為法制局,各地基本一致。
單位職能作用:
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二、省、市、縣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主要負責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和備案
2、政府合同的把關
3、對常務會提案以及重大決策出具審查意見
5、配合省法制辦處理行政執法證換發工作
6、清理規范性文件
7、承接行政復議案件8
8、承辦行政應訴案件及信訪復查等。
總體上法制辦的工作內容主要以政府法制為主,歸政府辦管理。
(2)法治信訪職責擴展閱讀:
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法制辦)是由一級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
從上至下,分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絕大多數為正廳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正處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
❸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3年,中央下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基本釐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之間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開始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在行政體系內部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系統抓、抓系統」的思路,牽頭37個中央部委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按照「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推動兩批9家中央單位開展試點,多次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台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台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大部分省份已經在市縣層面推開了這項工作。為了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各地各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國家信訪局經過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出台了這個《規則》,目的是總結提煉前一階段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
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做好分類處理的工作,《規則》以《信訪條例》規定為依據,對有權處理機關內部的工作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內部會商和爭議解決機制,賦予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及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職責。
依法分類處理工作流程具體有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范圍的信訪訴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
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要根據職責范圍進行甄別,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本機關就是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受理;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既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也不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不予受理。對於上級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訴求,不屬於本機關和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收到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異議。
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經過內部會商、爭議協調等,確定適用其他法定途徑受理或者適用信訪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五是通過信訪復查復核糾正分類錯誤。復查(復核)機關發現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或者變更原信訪處理(復查)意見。
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復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同時,為了保證分類處理的准確性,《規則》還規定了重大、疑難、復雜訴求的協調辦理程序和專業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
❹ 如何貫徹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國家信訪局召開新聞通氣會解讀《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10月25日,國家信訪局召開《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新聞通氣會。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出席會議,就社會關注、媒體關心的有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讀。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等15家在京新聞單位出席會議。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二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台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中央對制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制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後,經中央同意,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正式下發。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5章19條。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指導思想。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問:《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是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二是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四是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問:《辦法》對責任主體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領導責任中,分別對各級黨政機關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個人責任作出規定。部門責任中,既對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作出規定,也明確了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屬地責任中,分別從源頭預防、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教育疏導等4個方面,對信訪問題發生地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作出規定。信訪部門責任中,明確了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強化了履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建議的責任。同時,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責任作出規定。
問:《辦法》規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以及對集體訪或者負面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面。據此,在梳理整合《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復規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問:《辦法》對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對問責主體、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確規定。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問責方式上,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程序上,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❺ 信訪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A 《信訪條例》解讀
一、信訪工作採取屬地管理原則
《信訪條例》第一章總則第4條規定,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多年來,我國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信訪工作原則。新的《信訪條例》將這個原則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這強調了信訪事項屬地管理的優先原則,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在處理跨地信訪和越級信訪時的主導作用。
在信訪工作實踐中,「歸口」的含義一般是指對辦理信訪事項的責任歸屬部門或單位的認定,遇到「條」「塊」交叉時如何歸口辦理,容易產生認定困難和矛盾,也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間相互推諉責任提供了客觀條件,損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屬地管理並不排斥「歸口辦理」信訪事項,就信訪工作而言,屬地管理的內涵應當更加豐富,即無論是屬「條」還是屬「塊」的信訪事項,其所在地的政府都應承擔起管理職責,盡快明確辦理部門並督促解決。這就有利於及時、有效地化解跨地或越級信訪產生的矛盾。
二、明確信訪范圍
從信訪工作實踐來看,1995年頒布的《信訪條例》對於信訪人可以提出信訪事項的范圍規定得過於寬泛,難以區分什麼信訪是「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事項。盡管原條例也規定信訪人提出不屬於行政機關職責范圍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信訪機構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告知信訪人向人大及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實踐中由於信訪人難以理解而收效甚微。
新的《信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這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成員)主要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信訪人針對這些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不服的,屬於行政機關信訪的受理范圍。這既與現行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相銜接,也與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提供服務的定位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義。
《信訪條例》同時規定,對於信訪人提出的以下四種情形的信訪事項,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一)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對屬於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無權受理,但要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上述機關提出。
(二)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信訪人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四)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按照規定,一般情況下信訪人直接越級上訪的,上級信訪部門可以不予受理,需由當地政府部門先受理和處理。因此,一味盲目地越級上訪,既浪費時間,又浪費精力,是得不償失的。
三、解決信訪辦事效率問題
為解決信訪事項辦事效率的問題,《信訪條例》主要做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其一,直接處理權。《信訪條例》第32條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依法對相應信訪事項做出處理,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對信訪人做出解釋;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由有直接處理權的行政機關來處理信訪事項,體現了工作效率。
其二,督辦權。《信訪條例》第3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二)未按規定反饋辦理結果的;(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四)推諉、敷衍、拖延的;(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督辦,促進了信訪事項處理效率的提高。
其三,規定了嚴格的時限制度。《信訪條例》第21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信訪條例》第33條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信訪條例》第34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信訪條例》第35條規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這些明確時限的設定,為信訪事項的及時辦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雙向規范依法信訪
《信訪條例》提出雙向規范,即規范工作程序和信訪秩序。信訪人應依法運用權利和義務,遵守工作程序和信訪秩序。
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有如下權利:
(一)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第14條);
(二)不受報復權(第3條);
(三)請求復查復核權(第34條、第35條);
(四)了解權(第21條、第22條);
(五)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第26條);
同時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也要遵守規定的義務:
(一)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信訪條例》第18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信訪條例》第19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信訪條例》第20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四)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對於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信訪人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請求復查或復核,或者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對於信訪人不履行義務,違反《信訪條例》規定,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的,可以進行如下處理:
第一,由接待信訪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
第二,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第三,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你提到的問題,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涉及信訪的問題往往比較復雜,而你的說法也只是你自己的判斷,在這里別人是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意見的。
❻ 如何推進法治信訪建設
一、培養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在信訪理念上凸顯精準
一是加強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要進一步強化信訪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利用廣、電、報、刊及各方面的宣傳陣地,大力宣傳《信訪條例》等信訪法律法規及引導信訪群眾依法維護權益。信訪部門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宣傳平台,堅持實行報刊廣電並舉,網上網下互動,平面立體同步,內宣外宣共鳴,充分利用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對群眾重點宣傳依法逐級走訪、訴訪分離、陽光信訪等改革舉措。司法行政、法制等部門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教育作為長期基礎性工作,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要在日常工作中開展各類程序法、實體法的宣傳,引導群眾依法、理性、有序表達訴求,使公眾逐漸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護法」轉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在整個社會培育法治文化、樹立法治信仰。
二是積極培育信訪法治文化。加強信訪法治文化建設,推動法治文化與信訪文化融合發展,努力培育以「忠誠、為民、法治、奉獻、擔當、自信」為核心的信訪工作價值理念。要通過對處理違法信訪行為等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說法,有效震懾違法,努力營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訪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把宣傳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導貫穿於依法治訪的全過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是推廣律師進村、進社區制度。鼓勵律師等社會力量作為第三方介入矛盾調處、代理訴訟、維護權益,減少群眾信訪成本,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制度,發揮好法治宣傳、法律咨詢、矛盾調處的作用。
二、堅持依法定位和釐清邊界,在信訪受理上實現精準
一是找准信訪工作定位。信訪工作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守土有責;職責外的事,堅持「誰家的孩子誰抱走」。要進一步壓實有權處理單位責任,切實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確保群眾合理訴求及時就地得到解決。
二是落實法定途徑優先。按照法定途徑優先原則,進一步明確信訪與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定途徑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體詳細、相互銜接、操作性強的運行規則,健全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一律交政法機關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實行依法終結,對已經窮盡法律程序、裁定為終結決定的,一律依法進行終結,堅決維護法律權威。
三是強化法律引導。在信訪接待窗口增設法律咨詢服務,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引導信訪人優先選擇法定途徑解決問題。建立疑難復雜信訪事項的預審與溝通機制,法院、法制辦、信訪等部門以例會形式,定期對案件分流、辦理、協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討,及時對工作進行調整優化,確保「分流由法定、救濟有渠道」。
三、夯實規范辦理和依法解決問題,在辦理上突出精準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解決問題。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符合解決條件的,依法依規解決到位,不欠法律賬、政策賬,決不花錢買穩定。努力提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能力,將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化解在源頭。
二是強化初信初訪辦理。按照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的要求,明確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辦理機關的首辦責任,規范初信初訪辦理流程,切實提高信訪首辦環節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減少群眾重復訪和越級訪。
三是強化信訪事項規范辦理。扎實規范信訪業務基礎工作,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答復、送達、錄入等環節下功夫,以「三嚴三實」的要求規范信訪業務基礎,確保程序規范、依法依規、檔案齊全。
四是積極探索把「陽光信訪」納入網格化工作平台。發揮好網格員收集信息、排查矛盾、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的作用,把網格打造成基層信訪工作的基礎平台。
五是依法化解信訪積案。在處理信訪積案問題上,特別是情況復雜的涉法涉訴案件,在堅持法律判決的前提下,盡力解決信訪人合理訴求,實現息訴罷訪。
六是依法按政策解決群體訪案件。在處理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訪案件時,堅守法律政策底線,決不為了解決個人或少數人的問題而突破法律政策規定、亂開口子,也不迫於信訪維穩壓力而無原則地遷就不合法的訴求。
四、落實依法終結和暢通出口,在退出機制上體現精準
一是實現訪訴無縫對接。訪訴分離必須處理好訪訴分離制度與暢通信訪渠道的關系,做到「訴訪事項有分離,權利救濟無死角」。一方面,要暢通訴訟等法定渠道和平台,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司法和執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順暢、更公正,推動矛盾和問題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在具體案件的甄別上,標准要統一,訪訴要銜接。標准要統一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和信訪部門之間對訴與訪的判斷標准要統一,不能各行其事。訪訴要銜接,即各國家機關和信訪部門在處理可能屬於涉法涉訴事項的信訪請求時,要做到無縫對接,避免「踢皮球」。
二是完善終結退出機制。要依法依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斷提高信訪辦理質量,進一步加強復查復核工作。對訴求已解決到位,但信訪人仍不息訪息訴的,要進一步加大聽證工作力度,公開公正公平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輿論監督,積極推動信訪事項依法終結工作,使之從信訪工作程序中有序退出,解決進口不設限,出口不暢通的問題,避免信訪事項堆積沉澱。(轉自湖北省信訪網站)
❼ 如何做好新時期的信訪維穩工作
一、信訪維穩問題產生的主要因素
1、歷史遺留問題較多。信訪問題的出現,多數是在特定時期累積的歷史遺留問題。這些信訪問題時間跨度大,個性特徵強,歷史成因復雜,且基本沒有政策支持,沒有可以參考的案例和工作指引,是造成信訪問題甚至集體訪、纏訪鬧訪、重復訪的重要原因之一。
2、工作責任意識欠缺。建築企業的用工量大,工人流動性強,且建築產業工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對事理理解不夠明白。另一方面,少數建築企業管理人員對員工或建築工人提出的問題政策宣傳解釋太少,或應該解決的問題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員工感覺自己的切身利益沒有受得應有的保持,以致引發信訪問題甚至集體上訪事件。
二、強化責任,構建問題解決機制
1、強化領導責任。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這是做好新形勢下信訪維穩工作的根本保證。企業要始終把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創建企業內、外部穩定的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高度重視員工群眾的來信來訪。
特別是要落實以黨委書記為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領導「一崗雙責」的「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信訪維穩領導責任制。要明確企業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所承擔的責任,嚴格信訪維穩工作責任制度和追責制度,建立信訪維穩工作長效機制,使更多的信訪問題及時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
2、強化企業責任。企業要及時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如果企業存在「等、靠」思想和「不敢辦、不會辦」的行為,信訪問題的矛盾就可能被推到本單位之外,推給了上級機關。
為此,在新形勢下做好信訪維穩工作,要從強化企業的責任主體入手,在明確企業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的基礎上,要求企業做到三同步,即信訪穩定工作必須與安全生產、與企業改革發展同步進行。
建築企業可能通過建立「企業—項目管理單位—工程項目部—班組」多級聯動的信訪組織網路體系,設立信訪聯系人接待制度,從做好信訪初訪開始,各類信訪問題能夠及早得到妥善和有效解決,切實解決矛盾和糾紛,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大局。
三、源頭防範,超前開展化解工作
對一些員工雖然未反映,但可能隨著形勢的變化引發矛盾甚至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問題,企業應堅持做到未雨綢繆,心中有數,立足早發現、早處理,及時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
一方面,企業要增強民主意識,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要見微知著,強化矛盾排查機制,按照「排查得早、發現得了、控製得住、解決得好」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專項排查,做到排查、防範、梳理、分析、調處、化解、穩控相結合,做到超前介入、超前穩控和超前化解。
四、多措並舉,及時妥善解決問題
解決問題,是做好信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築企業,在新形勢下做好信訪維穩工作,筆者認為,要從如下幾點開展工作:
一是要深入實際,掌握實情。企業和信訪維穩工作人員對職工群眾的信訪初訪,要引起高度重視,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研究分析,取得第一手資料,對矛盾的實質及時做出全面客觀的判斷。
二是要明確責任,分級負責。按照「項目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職工群眾反映的每一個問題,都要堅持首問負責制,實施接訪單位全程負責,直至問題徹底解決。
三是要講究工作方法。企業要加大做群眾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加強宣揚,正面引導。信訪維穩工作人員既要文明熱情、耐心細致地宣傳政策法規,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又要堅持原則、把握尺度,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發新的矛盾。
五、教育規范,積極推動依法信訪
一要加強對信訪員工的教育引導。企業信訪工作人員要通過開展《信訪條例》宣傳和法制教育,引導員工群眾正確看待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益格局的調整,正確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系,自覺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要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對那些不依法信訪、無理取鬧的上訪人,要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進行批評教育,積極推動依法信訪秩序。
六、動之以情,切實維護職工權益
「熱情」,就是要對來信、來訪的群眾滿腔熱情。在新形勢下做好信訪維穩工作,要做到熱情,首先要有感情。只有對人民群眾有深厚的感情,愛得深、理解得深,才能有熱情。處理信訪問題的過程,不僅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過程,更是做好職工思想教育工作、密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過程。
職工上訪,一方面說明我們的工作還沒有做好,員工還有不滿意的地方;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職工對我們還充分信任,希望並依靠我們給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我們只要堅持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的為職工群眾著想,真正把他們的困難當作自己的困難,把他們的呼聲當作自己的責任,把他們的合理願望和訴求當作自己努力的目標,從思想上、行動上落實,千方百計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才能贏得廣大職工群眾對我們企業的支持和信任。
從筆者多年從事建築企業信訪維穩工作的經驗來看,對待上訪人員必須有濃厚的感情,要堅持做到「三心」。
首先要有耐心。要相信絕大多數職工群眾,無論職工群眾一時的情緒多麼激動,言語多麼尖銳,我們都要以平和的心態,做好耐心的安撫勸導工作,堅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其次要有恆心。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只要有道理、符合政策,無論有多大的阻力、多大的困難,我們也要想方設法為其解決,要讓職工群眾看到信訪人員為解決問題而付出的努力。
第三要有真心。要站在群眾的角度,充分考慮他們的難處,在具體生活、生產上給予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幫助。總而言之,要堅持帶著感情做好工作,真正做到把辦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的過程,變成疏導安撫職工情緒的過程,變成為職工群眾排憂解難的過程,變成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
(7)法治信訪職責擴展閱讀
基層信訪維穩工作人員是企業開展信訪工作的骨幹力量,他們對企業、對項目的基本情況相對比較了解,在化解矛盾糾紛,針對性地做好職工群眾思想教育工作方面有比較明顯的優勢。
因此,基層單位的領導幹部和信訪維穩工作人員要站在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主動承擔信訪維穩工作責任,切實關心職工群眾尤其是困難家庭、困難職工的工作、生活,准確把握隊伍思想脈搏,及時跟進做好思想工作,力爭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
在新時期新的形勢下,信訪維穩工作人員既肩負著維護企業和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使命,又擔負著宣傳國家政策、教育引導職工群眾的政治責任。
要做好建築企業的信訪維穩工作,必須始終保持政治敏銳性和清醒頭腦,緊跟發展形勢和時代要求,學習掌握好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養、政策理論和業務知識水平,並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深入基層,調查了解職工群眾思想情況,掌握動態信息,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環境,保持企業穩健持續實現新的發展。
參考資料:中國期刊網-在新形勢下做好信訪維穩工作的幾點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