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常的職責
A. 人大主任的工作職責
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在我區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全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級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罷免;在區長和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
(十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區人民政府其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 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B. 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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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復雜。。。。。。。
總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在開會的時候討論重大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是平時的事務處理,另外緊急時刻的決策。。。。。
C.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哪幾類
1.立法權。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權。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這樣,除了憲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
2.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解釋憲法,即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而作的立法解釋。這樣便於從立法的角度及時回答和解決憲法和法律實施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准確實施。
3.憲法實施的監督權。現行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外,還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由它行使這一職權,便於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經常性的監督。這對於保障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4.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由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5.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6.對國家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權。這一職權包括: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除上述職權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執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如: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聯系全國人大代表,並組織他們視察,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等等。
D.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范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E.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20張)
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F.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什麼
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
1.立法權。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權。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這樣,除了憲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
2.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解釋憲法,即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而作的立法解釋。這樣便於從立法的角度及時回答和解決憲法和法律實施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准確實施。
3.憲法實施的監督權。現行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外,還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由它行使這一職權,便於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經常性的監督。這對於保障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4.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由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5.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6.對國家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權。這一職權包括: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除上述職權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執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如: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聯系全國人大代表,並組織他們視察,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等等。
G.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全國人民來代表大會常務委自員會的職權是:
1、立法權。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權。
2、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解釋憲法即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而作的立法解釋。3、憲法實施的監督權。現行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外,還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4、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等。
5、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權。
6、對國家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權。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H.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當中,一般應該包括:(1)來自中國共產黨的代表;(2)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民主人士的代表;(3)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代表;(4)人民解放軍的代表;(5)人口在100萬人以上的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都是5年。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計算方法是:從本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常委會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產生新的常委會時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和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則必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辭去常委會中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一般每2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
1.立法權。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權。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這樣,除了憲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
2.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解釋憲法,即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而作的立法解釋。這樣便於從立法的角度及時回答和解決憲法和法律實施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准確實施。
3.憲法實施的監督權。現行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外,還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由它行使這一職權,便於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經常性的監督。這對於保障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4.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由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5.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6.對國家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權。這一職權包括: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除上述職權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執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如: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聯系全國人大代表,並組織他們視察,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