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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比例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2-26 19:07:33

1. 「微信群罵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也不當嗎

「微信群罵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是正當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1)治安比例原則擴展閱讀:

微信群里公然辱罵交警,造成極其惡劣影響。近日,富縣公安局迅速出擊,查處一起在微信群內辱罵交警案件,目前,涉案人員賀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得知這一情況,民警立即前往牛武鎮開展工作,經傳喚,賀某對其在微信群里公然辱罵交警一事供認不諱。目前,賀某已被富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維護網路環境清朗和諧是每個網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網路非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公然侮辱謾罵人民警察是對法律權威的褻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參考消息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人民網-微信群里公然辱罵交警富縣一小伙被行拘

2. 人民警察擁有很大權力,這權力是法律賦予的,是人民給的.談談如何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

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如何正確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

盡管我國已步入社會和全民奔小康的新的歷史潮流,但由於種種原因社會治安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因此,保證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履行職責,堅持立警為公和執法為民,已經刻不容緩。在其中,如何才能正確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無疑成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能否完成國家使命的重中之重。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性質決定我國人民警察的性質。首先,人民警察具有武裝性質,要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作斗爭;其次,人民警察是我國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執法力量;再次,人民警察是行政機關,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人民警察的性質,決定人民警察必須服從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又是人民的意志。警察的職責是法律規定的,警察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人民警察必須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

那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怎樣才能做到正確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呢?

一、合理的履行職責要做到以下幾點:

1、明確職責范圍,從思想上樹立忠於職守的信念。由於中國各警種的分工、任務不同,其職責種類及內容也不盡相同,因此人民警察對自己的職業、職責要忠心耿耿,對自己的本職工作要一絲不苟、認真負責。人民警察要做到忠於職守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必須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熱愛是做好的前提。公安工作艱巨繁重,緊張曲折,平凡瑣碎,這就是要求每一位人民警察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的做好每一項工作。其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不敷衍塞責,消極應對。公安工作是極為特殊的職業活動,任何一點馬虎鬆懈都可能帶來損失、災難。因此,廣大人民警察要在工作中集中全部精力,不得擅離職守和消極應對。再次,要積極主動承擔工作任務,不懶惰推諉,不挑肥揀瘦,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中要有積極主動地工作態度和飽滿的工作熱情,勇挑重擔。

2、嚴禁失職現象發生,在工作上積極履行職責所要求的每一項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5)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紙職業進行管理;(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只要是從事公安事業的人民警察無論何時,只要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圍內,必須積極履行職責,嚴禁失職現象的發生。

3、嚴禁超越職責,特別是一些超越職權而又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引起人民不滿甚至騷動的事情更要杜絕發生。「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理念。把「以人為本」理論具體落實到公安工作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在警察建設和公安工作的社會服務價值取向上,應當始終堅持和踐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廣大人民的公共安全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心繫群眾,執法為民,自覺擺正自己的位置,防止權力的濫用,嚴禁發生超越職責的問題。

4、盡可能幫助人民群眾,服務群眾。良好的警民關系是做好公安工作的社會基礎,公安機關和廣大人民警察要愛人民,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執法、去工作,端正對人民群眾的態度,增進對人民群眾的感情,把和諧理念體現在執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構建和諧的警民關系,使人民群眾在行動上充滿理解、包容,在工作上不遺餘力地給予支持幫助,努力形成警愛民,民擁警,警為民,民助警的良好局面。而這些正需要我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與人民共享,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盡一切力量為人民群眾解決困難,服務於群眾。

二、依法行使權力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警察公共原則。警察公共原則是指警察權力的行使必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必要,嚴格限制介入私人領域,這是警察權力行使的首要原則。警察權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界限,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嚴格的以法律規定為界限。

2、警察責任原則。警察責任是由警察權的性質所決定的。警察責任原則實質是通過對警察權力主體的約束來達到約束警察權的目的。堅持警察責任原則,明確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違法執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助於形成對警察權的制約和警察權的合法、適度、謹慎行使。警察責任原則要求: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3、警察比例原則。警察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的原則,是行政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包括三個下位原則(1)適當性原則,是指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採取的措施及方法應適合於實現行政目的和目標,其約束的對象是自由裁量行為。(2)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是指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行使權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盡可能使相對人的權力遭受最小損害。(3)狹義比例原則,又稱衡量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應對其目的達到的利益與對相對人的利益造成的損害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前者重於後者,其行為才具有合理性,行政行為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給予相對人權益以超過行政目的、目標本身價值的損害。

4、警察程序原則。警察程序是指警察權的行使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警察權的行使涉及對公民個人自由與權益的限制,因此,只有經過法定程序才能保證警察權形式的正當性。實施具體警察職權,應符合與其相應的程序要求,除了應當遵守警察機關內部行使權力的程序制度外,還應遵循行使權力時的法定程序,並且對警察權的行使實行監督、申訴、復議、訴訟等制約制度。這不僅有利於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警察機關正確的行使權力。

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的時候還應具體做到:

1、秉公執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准繩,鐵面無私,執法如山,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

2、不徇私情。要嚴格按照警察的執業紀律,理智處理情與法的關系,做到依法辦案,依法管理。

3、不畏權威。敢於承受任何有權有勢的人的壓力,對任何有權有勢的人的違法活動都要繩之以法。

4、不枉不縱。不冤枉任何一個遵紀守法的人,也不放過任何有犯罪行為的人,嚴格區分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

5、清正廉明。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保持清白,公正廉潔,做到為政清廉,為警清廉。

6、克己奉公。嚴於律己,潔身自好,不濫用權力,不以權謀私。

7、防腐拒賄。堅決抵制和拒絕各種糖衣炮彈。

8、不沾不染,見利不伸手,見錢不動心,見色不動情。

另外,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時,要自覺接受監督,這樣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提高辦事效率。

總而言之,只有牢固樹立好「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行使好自己的權利,才能彰顯出中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本色,才能更好的在人民的心中樹立起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權威,使人民公安事業不斷地向縱深發展。

3. 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較嚴厲的制裁行為,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處於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於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3)治安比例原則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於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

行政處罰直接關繫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於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隻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後果,諸如:

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願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貪污腐敗,等等。如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一個既便於操作、有利於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又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程序是非常重大的課題。行政處罰法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對行政處罰的程序作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

4. 邯鄲治安管理員成績

關於招聘治安管理員有關事項的通告
來源:政治處 時間:2011-12-2 13:11:00 【關閉回本窗口】

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公答平公正,目前,正在集中力量對初步入圍人員(女50.5分,男34分)逐人復審考生戶籍、年齡、身份和學歷,發現問題依次遞補。隨後,將在政府門戶網、人社局、公安局門戶網上公布正式入圍人員名單和體能測試、面試時間,並在電視台游動字幕上公告,敬請諒解。

武安市招聘治安管理員領導小組
2011年12月2日

5. 事故發生後,有關人員逃匿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發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受傷。事故發生後,受到上級領導高度重視,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員范某因懼怕追究其責任,向外省出逃並藏匿,但最終被警方找到。其為逃避責任而逃匿的行為,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

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承擔責任,才能盡可能避免或減輕責任的承擔。事故發生後的逃匿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知,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發生後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案例中責任人員逃避責任向外逃匿的行為已然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社會中每個人都應當承擔其社會責任,觸犯法律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發生事故後逃匿,是逃避責任的表現。在「比例原則」的指導下,逃匿行為也必將導致法律懲罰的加重,百害而無一利。

6. 環境法的預防為主原則

第一,國家為了保證發揮保護職能,必須能夠採取預防性措施,以防止或減少對環境有害的影響。這種措施通常通過行政許可程序或者規劃編製程序實現,對計劃開展的建設、生產進行「環境性兼容性」(Umweltverträglichkeit )審查,以將其可能的環境影響限制在最小的、被允許的程度。
第二,預防原則還要求盡量緩和的使用自然界提供的生存基礎。這意味著,人類沒有對自然無限的主宰權,同時,環境保護不能局限在消除損害或者治安管理式( gefahrenpolizei-
lich)的措施。由此引申出以下三個原則:
a. 預防排放先於減少排放;
b. 建立風險及危險預防機制;
c. 預防資源枯竭(Ressourcenvorsorge),合理使用稀有環境產品。[1]
預防原則在行政比例原則的基礎上構建,因該原則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時間、空間尺度上極其廣泛,須時刻注意其邊界問題,以防止濫用。
傳統的民主法治國家在進行立法前都需要對立法活動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因為憲法保障公民自由權,國家對自由權的入侵只有在被證明正當(gerechtfertigt)時才能進行,此外還應遵守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即是合適的、必要的和適當的。國家對其入侵公民自由權行為的必要性承擔證明義務,環境法作為特別行政法也不例外,國家只有在證明了某個產品或工藝有害從而證明了其行為具有必要性,才能對其加以禁止。國家對其立法行為的必要性,負有舉證責任。
由於預防原則作為一般法律原則,並沒有清晰的法定定義,所以在貫徹及應用時,必須時刻注意其內涵及外延,以保證符合憲法原則。這個原則發端於德國,現已被絕大多數國家及國際組織確定為環境法基本原則。在國際環境法的應用中,已出現對這個原則的濫用情形,包括進行過寬解釋以至於「舉證責任倒置」,以「最差情形」(Worst-case Betrachtung)判斷是否禁止產品或工藝,以及將該原則作為政治口號而不加界定的隨意使用。「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論證立法必要性的舉證責任,被生產者對產品或工藝是否有害的舉證責任所代替,在決定是否禁止產品或者工藝時,舉證責任被倒置了。這種舉證責任倒置,在對尚未進入市場、對其知之甚少、潛在有害性確定無疑的物質進行管理時,可以適用,比如歐盟的化學物質登記制度(REACH)。只要規定了明確的檢驗要求,法的安定性(Rechts-
sicherheit)就能得到滿足。如果將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用在已經進入市場的物質或已經在使用的工藝上,就是不適當的,因為絕大多數生產者無法證明其對環境的長期甚至中期影響。如果在這種情形下也擴展預防原則,將繼續使用產品或工藝是否有害的舉證責任轉移至生產者,就侵犯了其既定的憲法權利。以產品或工藝能想到的對環境影響的「最差情形」為標准,考察是否允許使用該產品或工藝,乍看上去能夠預防所有風險。但是,零風險是不存在的。風險與對風險的防控措施之間呈指數關系,即便再大力度的防控,風險也不可能為零。以「最差情形」為審查標准,實際上是對全面風險評估程序的簡化,因為禁止該產品或工藝的風險並沒有進入評估程序。當然,以「最差情形」預防風險並非全無適用場景。在發生事故後,在對公眾進行告知時,必須應用這種「最差情形」評估方式,以便保護公眾和做出改進。將預防原則當做政治口號加以標簽式應用,僅因某種物質具有持久性就加以禁止,同樣屬於對該原則的濫用。因為這樣一來,以預防風險為目的、理性清晰的風險評估不可能進行。而沒有清晰的風險評估,加上本來就有限的環境公共管理人力和財政資源,政策制定者和行政機關很可能搞錯問題的重點,在無關緊要的事情上大做文章。符合預防原則的風險評估應當是「全面風險路徑」(holistic risk approach),即需要考察與風險事件相關的全部事實,包括風險防控措施本身帶來的風險,這樣才能掌握風險相關的事實全貌,並從科學角度、經濟角度和社會角度對其進行全面評估。
除了防止以上三種濫用情形發生,行政比例原則也對預防原則的外延做出了限制。預防風險採取的措施必須對於實現預防的目標來說是合適的、必要的、適當的,也就是說,這種措施只有臨時性特徵,因為只有當科學認知缺乏時,才需要採取風險預防措施,而隨著時間經過,認知缺乏會得到解決,預防措施也就不再必要。
注意了邊界問題的預防原則在理論上是完美的,而應用於實踐,則必須保證風險預防措施在准備和制定時的透明性,否則完美的理論也將落空。總的來說,程序透明既能提高措施的接受度,又能提高措施制定的水平。在預防措施制定過程中保持公開透明,更重要的原因則在於,科學界和利益相關方的廣泛參與才能保證預防措施所應對的風險得到全面、准確的評估,風險評估所必需的信息才能得到全面的掌握。

7. 行政拘留的建議

比例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或平衡原則,指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行為的強度必須與被執行人違反法律的嚴重性相適應,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在行政法上,無論是制定普遍性規則的行政活動還是傳統的行政行為,都應當接受該項原則的規范和制約,並以此判斷它的合法性。
比例原則具體包括三個子原則:行政措施對目的的適應性原則;最小干預可能的必要性原則;禁止過分的適當性原則。對於行政拘留中的比例原則來說,就是要強調違法行為嚴重性與處罰強度之間的適應性,相當於行政拘留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實務中不能僅僅以相對人態度不好等理由,而動輒關滿十五天或者二十天。
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採取的,具有處罰性質。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
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
4、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
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6、羈押期間不同:刑事拘留一般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司法拘留15日以下;行政拘留15日,並罰時不超過20日
7、法律後果: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司法拘留是對於有妨害訴訟行為人的懲戒,與判決結果無關,可以提前解除;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的處罰。

8. 想要考警校學法學的治安學,女生需要身高限制嘛

公安警察學校公安類專業招生條件
(一)招生對象
參加全國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生,未婚,年齡在二十二周歲以下。
(二) 身體條件
除嚴格執行教育部和衛生部關於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招生的體檢標准外,要求左右眼裸眼視力4.8以上(含4.8),男生身高不低於1.68米,體重不輕於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於1.60米,體重不輕於45公斤;體形勻稱,體重與身高比例應在[(身高cm-105)×(1±20%)]范圍內;無色盲、色弱;五官端正,皮膚外表特別是面部無明顯缺陷(如唇裂、疤麻、對眼、斜眼、斜肩、斜頸、雞胸等),無紋身;嗅覺不遲鈍,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重度平足,無斷、缺手指或多指及其他殘疾。肝功能檢查正常。面試時,考生要進行體能測試並達到合格標准(標准附後)。
(三)政治條件
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志願並適合從事公安工作,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的政治歷史清楚,現實表現較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審不合格:
(1)考生本人政治思想落後,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有流氓、偷竊、吸毒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
(2)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親屬在國外或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直系親屬或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處死、關押的罪犯或犯有嚴重政治錯誤,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四)女生的錄取數不超過招生總數的10%。

二、公安警察學校公安類專業招生程序

(一)報名參加全國高等、中專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二)填報志願。
(三)參加省公安廳組織的面試、體檢(省招生辦公布分數後進行)。
(四)政審(由各地公安機關負責)。
(五)錄取。

9. 兇殺案歸公安局哪個部門管

發生抄兇殺案,涉及到刑襲事犯罪,由公安局刑偵大隊負責處理。

除了案件涉及到多個地區,案情十分重大的團伙案件、作案手段惡劣社會影響十分重大的案件外,一般都由地級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隊辦理。

公安局職能部門包括:

辦公室、政治處、指揮中心、警務督察大隊、財務裝備審計科、法制科、控告申訴科、出入境管理科、國內安全保衛大隊、治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巡警特警大隊、交通警察大隊、看守所、保安管理科、派出所

(9)治安比例原則擴展閱讀: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部門的公安部門,有別於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鐵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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