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自由裁量
A.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情況怎麼寫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可以寫在《案件調查報告》中,《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要書寫,只要你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行政處罰金額在法定的幅度中,就可以了。
法院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實際執法中,應視當事人的違法情況,合理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就行,不要隨意降低或提高處罰標准。我國是個「判例制」的國家,這樣做是為了減少以後的行政活動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煩。當事人有其它行為的,比如:故意對抗執法、違法行為經制止後,依然不聽勸告,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可以不參考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主要由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B. 如何規范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
你好
要公安機關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就得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根據案情的事實和情節,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
C. 治安管理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怎麼定義啊謝謝了~~
合法合理地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由此,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涵義也就凸現而出,它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合法合理地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
D. 什麼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您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即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寬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餘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理》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准,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謝謝閱讀!
E. 什麼是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准: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F. 什麼是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准:
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6)治安處罰自由裁量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對於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強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要明確政府的權利是人民給的,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政府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並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於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政府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
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慾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慾念。
G.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如何控制
首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道德控制,必須要加強思想建設,不斷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強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明確我們的權利是人民給的,我們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我們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光有好的思想,並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於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我們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我們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慾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慾念。
其次,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范化,具體較強的可操作性。
1、建立迴避制度。在行政執法時,如果執法活動與執法人有厲害關系,該執法人應當迴避。迴避應實行主動迴避與申請迴避相結合。迴避與否,有該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決定;領導需要迴避的,有班子集體決定。
2、建立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爾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氣勾來,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3、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權行為納入司法軌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具有申辯權、請求舉行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具有可救濟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的執法行為(包括自由裁量權)都應舉有可訴性,確立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4、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5、在立法層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構成一個有不同層級組成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層級低的規范性文件,可隨著形勢的發展廢、改、立,以適應不斷變化,從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穩定性較強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於做出硬性規定,至少應有一個參照標准,作為指導性的意見。如最常見的「情節輕微」、「情節惡劣」,由於沒有一個參照標准,在實際執法辦案中,「自由裁量權」已演變為「任意裁量」,造成混亂,就不足為奇了。
6、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對濫用職權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於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借鑒國外的 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利的目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濫用職權。
7、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合,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餓、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8、實行定量分析,定性與定量想結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應考慮的基本因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執法部門可根據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佔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供操作,也便於實現行政處罰的統一。可設想建立這樣一個公式,猶如單位對每位職工進行的工資核算,工齡、級別、職務、任職年限等各種情況按不同的標准、檔次逐一對應,其總和即是該同志的應得工資。以「無照經營」為例,其應考慮的法定因素為「無照經營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時、何因、何情、何果)。以「情節」為例,可分為「輕微、一般、比較惡劣、惡劣」四檔。再對這四檔予以明晰,確定其具體內容。以「輕微」為例,時間短(15天以內)、規模小(資產500元以內)、違法獲利少(100元以內)、未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無投訴、第一次違法或不知道違法、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其餘,以此類推。
9、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並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於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即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以權謀私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關於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還可以概括一些措施,如:行政檢察控制、行政機關的上下級間的控制、新聞監督等等,本文就不加以論述了。但是,不管對自由裁量權如何進行控制,都要掌握一個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濫。調動自由裁量權高效靈活的積極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濫用的消極因素,使行政權的行使符合我國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這就是我們永遠追求的目標。
要強化行政問責。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度,對違法決策、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
H. 普通治安案件,派出所處罰決定耗時6個月,是否超期限辦案是否屬於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雖然理論上司法機關對於案件的處理都規定有時限,但是他是留有後路的,如果是一些版復雜的權案件,經過辦案機關領導簽字後可以延長,而且只要不斷簽字就可以無限延長,所以你在期限上和對方較真毫無勝算。其實網上也有很多新聞報道的案件,一辦就是好幾年,都是用了這一規定來延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