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
⑴ 打架刑事案件,有可能轉成治安案件不
如果構成輕傷,就不能轉治安案件。
⑵ 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 按照第幾條法律條文轉
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回條法律條文轉答。立案後轉,在辦理過程中,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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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⑶ 刑事案件能不能轉成治安。有法律條文嗎
有些刑事案件可以轉為治安案板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經偵查發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撤銷案件轉為治安案件處理。
⑷ 刑事案件可以直接轉為治安案件嗎
公安機關在調查刑事案件時,根據證據情況,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轉為治安案件處理。
⑸ 治安案件能轉換成刑事案件嗎
可以。但這一切並不是人為控制的,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時,案件性質才會發生變化。比如:人身傷害案件,剛開始調查時,初步判斷屬於輕微傷的,可以行政案件立案,但如果經司法鑒定後,傷害達到輕傷二級以上的,則案件性質轉化為刑事案件。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輕微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1、(構成輕傷二級以上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⑹ 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
刑事案件是判刑治安案件則是拘留性質倆樣
⑺ 派出所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調解還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嗎
都轉為治安案件了,那怎麼還能追究刑事責任?除非還是按刑事案件立案,否則,就是按治安案件處理。
⑻ 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
首先,樓主這起案件肯定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定性是只要作完法醫簽定並簽內定為輕傷,容就可立為刑案件。當地派出所不應該上開始以治安案件立案。
其二,對方在打架過程中有聚眾的情節。因為樓主說了,當時他們來有3人,但後來通過電話又叫人來,這在刑法規定中已經是聚眾了。只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喊人來,那麼就是聚眾沒跑。
再有,所有案件都是不看起因看後果。說白了,就是你罵對方一千句,對方打了一你一下,就把你打骨折了。那麼也是對方有的責任。所以樓主所說的派出所處理方式是不合理的。
⑼ 治安案件可以轉成刑事案件嗎
「37天之內不放人的話就判刑了。」 這有誤會,
37天是刑事拘留,如果發現情節嚴重,要立即轉為逮捕追究刑事處罰;如果在37天內刑拘期間,查沒有嚴重問題,不構成刑事處罰,那就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