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監事職責
A. 公司的監事的職責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監事的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內高級管理人員執容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監事職責監事職責
一、有限責任公司來
1、董自事3到13人,監事3人以上;
2、規模較小的公司可只設一名執行董事,1到2名監事。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5到19人,監事不少於3人。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C. 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職工監事職責擴展閱讀:
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
參考資料:網路---監事會
D. 職工監事是什麼職務 有什麼權利 干什麼用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性質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的職工代表。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比例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參加。
(2)董事會中必須要有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一般應佔三分之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名額應由幹部管理部門、出資方和地方(產業)工會共同商定,並在公司章程中明確。
(3)職工持股會選派到董事會、監事會的代表,不佔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名額。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職條件
(1)具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任董事、監事條件的本公司職工;
(2)熟悉生產經營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有參政議事能力;
(3)能夠實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4)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為人正派、廉潔自律。
4、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對象
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職工代表的身份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符合條件的公司職工也可為候選人,但公司經營班子成員不宜成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依照民主選舉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5、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和更換程序
(1)由公司工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職工董事、監事的名額和任職條件,制訂選舉方案。
(2)在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公司工會委員會研究提出候選人名單,並徵求公司黨委意見;(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選舉,獲應到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方可當選。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可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選舉,並在下次職代會上確認。新設立的公司,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名額在章程中規定,人選暫缺,待以後條件成熟補選。(4)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按本程序辦理。
6、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其他董事、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7、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職責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兩年以內,公司不得因履行職務原因解除其勞動合同或對其工作崗位作不利的變動;
(3)職工董事在參與董事會決策時,應充分反映職工的意願和要求,溝通所有者和勞動者的聯系,維護公司和職工的利益;
(4)職工董事對董事會所要審議討論的重大事項,事先應通過公司工會、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了解有關情況,聽取專題討論意見;對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根據職代會民主表決結果,在董事會上闡述意見;
(5)職工監事應以維護公司和職工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對企業經營中損害公司和職工利益的情況有權向董事會(股東會)或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作出處理。
8、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述職制度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每年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
(2)職工代表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進行評議;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對職工代表提出的質詢應作出答復。
E. 監事職責的主要職權
負責監督董事、經抄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復審;
主要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返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等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F.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方法是什麼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的指導原則和任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的指導原則:在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保證廣大職工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始終遵循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是發揮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積極性、創造性的根本途徑。
按照這一指導原則,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依法參政議政,履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職責權利等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的主要任務。作為代表全體職工行使決策權、監督權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理直氣壯地維護法律規定的職工享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項權利。
(一)應當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勞動權益,積極參與職工反映強烈的侵權案件的處理,如實反映職工的願望和要求,防止、制止和糾正各種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要依靠工會組織,依法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調解和仲裁等項工作。
(三)要把通過加強法律監督等必要手段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從源頭上維護好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
(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要充分發揮其紐帶作用。如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的維護,從法律和政策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調整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積極參與協調社會利益和勞動關系矛盾,實現對職工經濟利益的維護;在深化改革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分配製度等方面的調整中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加強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等制度建設,從制度上保證職工經濟利益的維護;加快職工生活補充保障機制建設,積極實施送溫暖工程,幫助職工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在為職工辦實事中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方法為了在董事會、監事會中更好地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作用,必須注意工作方法。全國各地都創造和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方法,主要包括:(一)爭取支持法。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做好方案准備的基礎上,應該主動向黨委領導、向董事長和總經理等企業領導匯報,一方面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自己的方案;另一方面爭取得到他們的大力支持,同時還要向其他董事會、監事會成員進行宣傳解釋,爭取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使方案能夠最終得到通過。
(二)緩議復議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參與董事會、監事會決策時要注意講究策略,對於有些議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准備不充分,可以向董事會、監事會負責人提出暫緩上會,以便爭取時間做好充分准備。
(三)知己知彼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研究准備提出意見時不要閉門造車,要在集思廣益的同時,先個別了解一下其他董事、監事的想法和意見,有針對性的准備自己的意見。使自己提出的意見,既反映廣大職工群眾的願望,又與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多數董事、監事的意見相近,便於意見被董事會、監事會所接受。
(四)主動讓步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決策前,在准備發表意見的過程中,尤其是涉及到與職工利益關系較大的問題時,應該多准備幾套方案,做到有備無患。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或監事會上經過據理力爭後,如果某一方案沒有被採納的話,應該適當作出讓步,提出新的方案,爭取得到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認可。
(五)充分准備法。根據有關規定,一般董事會、監事會開會,議題應提前10天通知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接到通知後,工會應該幫助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盡快著手准備,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專門機構的作用,廣泛收集資料,多方進行論證,盡量使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意見有理、有據、有力,能夠得到董事會、監事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