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
『壹』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什麼時候發出的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中共中央在80年代就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貳』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提出堅持常年除六害,請問「六害」指什麼
賣淫嫖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拐賣婦女兒童、私種吸食販運毒品、聚眾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騙財害人
『叄』 《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頒布於哪一年
1991年吧
『肆』 如何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
一、要繼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建設,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回從政策導向、力量配置、經費答保障、技術裝備等方面向基層傾斜,切實加強鄉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力量建設,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共同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不斷夯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根基。 二、要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切實落實社會治安防控責任制。在當前形勢下,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建立完整考核評價機制的基礎上,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全的覆蓋全社會的責任體系,不斷完善創新,落實治安防控責任。 三、要突出防控重點,切實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由單純管理向以服務為主轉變。各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的社會服務體系,努力在繼續教育、就業培訓、法律服務、權益保障、醫療保健、子女入學等方面為流動人口提供更加有利的條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其違法犯罪的內在動因。
『伍』 對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平安建設工作有何意見或建議
1、進一步加大綜治經費投入,提高安保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的工資待遇。為安保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購買五險,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基層群防人員的獎勵標准。
2、建立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控管系統。實行「政府牽頭、公安為主、各家參與、統一管理」,建立以社區(村)為主體,公安、房產、勞動、計生、工商、民政、稅務等參與的集管理、教育、服務、控制四位一體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機制。
3、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一是採取各部門合作的方式,在整治前,進行充分的調查,將涉黑的數量、規模、性質、特點、危害,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真實的摸底,然後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對涉黑勢力予以准確、有效地打擊,震懾犯罪分子,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使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二是建立領導問責制。採取包片責任到人的管理方式,如某轄區發生涉黑犯罪案件,甚至該團伙在某區域內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對其不管不問的,應追究包片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堅決根除涉黑勢力的「保護傘」。三是群策群防,設立專門的「打黑除惡」舉報電話,制定舉報獎勵措施,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消除舉報人的畏懼心理。
4、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進行教育培訓。為改變行政執法隊伍復雜而分散的狀況,建立相對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隊伍,使之成為專業的執法力量,避免「執法不懂法」情況。嚴把入口關,切實堅持寧缺勿濫、逢進必考的原則。加大執法人員執法水平與職業道德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從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入手,從法律法規掌握、專業知識加強、執法能力提高、執法經驗總結、外地成功經驗學習、發達國家的相關行政執法借鑒等多個方面進行培訓,同時還要將國情、市情、區情對執法人員進行系統、全面的介紹與分析,使他們樹立全局觀念,能夠更加理性地認識自己職業的價值與作用;形式上可靈活多樣,如專家專門培訓、內部經驗介紹、案例集體研討、外地經驗學習等等。
『陸』 有沒有一份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提案啊!!急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建議
案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現狀、原因及對策
提案人:熊一鳴
內容:
一、社會治安的現狀
隨著近幾年來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外來人口的大量湧入,我市的社會治安形勢在總體保持穩定的前提下,形勢依然相當嚴峻,有的問題還相當突出,刑事發案總量上升。主要表現在:
(一)「兩槍一盜」案件總數居高不下
百姓看治安,往往從自己身邊最細小的變化開始來感受整個社會的變遷,高發的搶奪、搶劫、盜竊機動車等街面犯罪已經對人民群眾的治安承受力帶來了很大的沖擊,成為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首要治安問題。去年我市的「兩槍一盜」案件總數比上年上升兩倍多,特別是「飛車搶包」,犯罪分子甚至從晚間搶發展到白天搶,從比較偏僻的場所作案發展到在公眾場合公開搶,幹部群眾對此反響強烈。
(二) 惡勢力違法犯罪迅速蔓延
不斷蔓延的涉惡勢力嚴重危害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社會惡勢力以經濟利益為目的,插手各種行業和經濟領域,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插手民間糾紛、收「保護費」、為賭博團伙武鬥護場子等,動輒持槍弄刀,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循序甚至政府辦公循序,不僅嚴重威脅本市群眾的人身安全,廣大安分守己的外來務工人員也深受其害。流動人口中的惡勢力分子有的與我市不法分子狼狽勾結,有的自成體系,結伙作案。另外,治安管理中,「黃賭毒」等社會導惡現象也打而不止。
二、當前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原因
分析當前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應該說這是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因素交互作用下的綜合反映,並在近幾年得到進一步凸現。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階段,往往也是社會矛盾最尖銳、社會治安狀況最復雜、治安管理任務最繁重的時期,就我市而言,目前正處於這種階段性的困難期。
這幾年我市社會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人財物的大流動,客觀上使各種利益沖突加劇,滋生和誘發治安問題的因素也大量存在。我市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民營經濟的不斷壯大,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者湧入慈溪,至去年底,我市登記在冊的外來務工人員已達43萬,私房出租超過5萬戶。外來務工人員為我市這座經濟大廈添了不少磚和瓦,功不可沒。但是,由於管理服務還缺乏經驗,工作措施一時還跟不上,社會面控制出現了薄弱環節,使極少數外來人員流竄到我市作案成為可能。就以群眾反響強烈的「兩搶一盜」案件為例,作案的犯罪分子大部分是流竄作案的外來人員。據統計,去年我院審理「兩搶」案件當中,外來人員流竄作案犯罪占抓獲案犯總數的80%以上,一些群眾深惡痛絕的違法犯罪,如「飛車搶包」、「色情盜搶」等,幾乎都是外來人員所為。大多數外來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也是導致外來人員犯罪直線上升的重在原因。
此外,人們對待社會治安的心態和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縱容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有的人對違法犯罪深惡痛絕,強烈要求政府採取措施嚴厲打擊,但又明哲保身,對知情的違法犯罪不願舉報,不願作證,怕多事,怕報復,更不用說見義勇為了。去年我市發生的一起搶包案件中,案發現場周圍有幾十人,非但不出手相助,連起碼的報警甚至大喝一聲也做不到,最終犯罪分子在眾目睽睽之下從容逃離現場。
建議:
(一)認真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
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的治安問題,不僅是公安、政法部門的責任,也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要通過實行嚴格的責任制,促使這項工作深入開展,促進各項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實。
公安部門應該組織精幹力量,建立一個專門的班子,進一步規范網格化的巡邏追堵機制,認真研究發案規律,組織警群結合的巡邏隊伍,24小時在重點路段伏擊,增加群眾的「見警率」,增加安全感。
以責任區(社區)民警為主力,發動鎮村幹部,切實摸清全市出租房的情況,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出租房措施,積極探索房屋租賃管理機制,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消除治安隱患,確保外來務工人員安全,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無牌摩托車進行摸查,對有「兩搶一盜」苗頭的要進行布控。
(二)構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繼續加大治安防範工作和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防範網路建設,強化社會防控體系,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層政法組織和村(居)委會、治保會、調委會、民兵營(連)等基層群眾組織建設,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它們在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基層有人抓、有人管。建立農村義務治安巡邏隊,形成派出所、警務站、社區、村民小組整體聯動的全方位防控體系,增強治安防控的組織能力和防控實效。
(三)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
進一步優化青少年成長環境,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誘因,從源頭上遏制一大部分的違法犯罪。
開展閑散青少年專項服務活動。各級團組織對本單位本地區的閑散青少年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排查,通過深入了解、分析其閑散的原因,並有針對性的開展服務措施。
進行法制宣傳。各級團組織設計各種載體,利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青春歌詠、上街咨詢等方式加強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相應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青少年的法制意識。
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學校。充分利用現有青少年法制教育陣地,重點在外來人口積聚地、非公有企業員工中開展教育活動。拓展一般概念上的青少年法制學校,深度建立更廣泛的組織,採用宣傳、吸收優秀外來青年,成立外來青年法制學校等形式,使法制教育更加經常性、有效性。
(四)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釋放、解教時的銜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委、司法部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辦好過渡性安置企業和基地,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工作。做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五)認真研究收容遣送措施取消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流浪乞討人員管理的有效辦法,維護我市的治安秩序。加強社區實有人口管理,全方位做好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勞動部門推進外來務工青年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的素質。
『柒』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什麼意見建議
把以集中治理、重點治理為主轉為常態治理為主。
『捌』 《全國人大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是什麼時候作出的
1991年春,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確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