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90條
❶ 司法大辭典對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都有什麼解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復第99條,沒有專門制的司法解釋條款。 該法出台後,公安部先後出台兩個解釋,但都沒有涉及該條款。 具體你可以網上搜索這兩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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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條款。 該法出台後,公安部先後出台兩個解釋,但都沒有涉及該條款。 具體你可以網上搜索這兩個解釋。
❷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具體思法解釋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回交付被處罰人答;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解釋:
一、行政拘留後,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執行處所通知家屬,也可以由行為人自己通過手機、信函等方式通知家屬。
二、行政拘留期滿後,公安機關不再另外通知,行為人家屬可以直接到拘留所接人。
三、行為人在被拘留期間,如果還有其它違法犯罪,需要轉為刑事或者勞動教養,應該及時通知家屬。
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的處罰是什麼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4)治安管理處罰法90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❺ 治安管理處罰法九十七條第一款,這是什麼罪行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專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屬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制的是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❻ 怎樣政確理解治安處罰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治安處罰條例》於年3月1日廢止,目前執行的治安處罰相關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第九十九條內容: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釋義如下:
本條為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規定。本條共兩款。
第一款是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的規定。這里所說"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機關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辦結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據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即原則上只要有案件就應當受理並進行登記,這里也包括公安機關自己發現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與登記日期一般情況下應當是一致的。具體辦結治安案件的時問是指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對案情重大、復雜的治安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即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這里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在通常情況下,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是辦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第一,根據治安案件的特點,治安案件大量屬於即時發現的案件,案情比較簡單,調查起來相對容易,因此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長。第二,實踐中,公安機關對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夠在一個月內辦結。其中相當一部分治安案件能當場處罰完畢,還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時內辦結。第三,高效率地處理治安案件,有利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決,保持一個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對案情重大、復雜的治安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這是辦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是考慮到,有些治安案件,由於案情重大、復雜,如團伙作案的案件、流竄作案的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個月內辦結確有一定困難。對這些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本條特別規定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應當注意的是,本款規定的辦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的辦案期限,如果在辦案過程中,違法行為人逃跑了,公安機關找不到人,則不能仍按此時間計算期限。又如在辦案過程中對有些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鑒定時間也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本款的規定,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體現及時、靈活和有針對性等特點,在依法進行治安管理的同時,與時俱進,改變執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款是關於鑒定期間不計人辦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時候,為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對於某些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提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製作成鑒定意見書。鑒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時間,根據鑒定內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幾天,長的需要幾個月,如果將鑒定時間計算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有的案件辦理期限可能不夠。根據本款規定,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鑒定。只有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的問題時,才可以鑒定。對於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就不需要進行鑒定。
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第二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7)治安管理處罰法90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8)治安管理處罰法90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條21和第49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第二來十一條違反治安源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二、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拓展資料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❿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第2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第二項: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