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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有拘傳嗎

發布時間: 2021-02-25 18:07:53

❶ 公安機關何時拘傳、拘留、羈押,這三者有什麼分別

拘傳是公安機關以強制手段進行傳喚;
拘留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機回關對涉嫌犯罪的答人交由看守所進行拘押,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交由行政拘留所進行短期拘禁;
羈押是指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後在呆在看守所等待處理的期間,判決生效到監獄後就不再叫羈押了,而稱服刑。
拘傳是公安機關的辦案方式;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的偵查手段;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羈押是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等待處理的狀態。

❷ 治安傳喚時限到底是多少時間

刑事傳喚的時間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內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容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有以下主要事項: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❸ 拘傳和拘留有什麼區別

1.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拘傳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執行拘傳的時候,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拘傳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期間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❹ 拘役、拘留、拘傳都有什麼區別呀請簡單地概括說明一下,多謝了

一、概念不同

1、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2、拘留

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3、拘傳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採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

二、性質不同

1、拘役

屬於刑罰。即在審判階段法院對犯罪分子在認定有罪之後判處的一種刑罰,也就是說這個時候我們法院已經認定了該人是有罪之人。

3、拘傳

一般不超過12小時,最長不超過24小時。

(4)治安有拘傳嗎擴展閱讀:

拘役是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❺ 拘傳與拘留有哪些區別,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一、拘傳與拘留有什麼不同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復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院長批准。拘傳屬於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准後逕行適用。
二、拘傳的程序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公安人員或者司法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❻ 報案人拒絕傳喚,公安機關可以使用拘傳嗎

報案人拒絕傳喚,公安機關不可以使用拘傳。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採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

❼ 我大哥被公安機關拘傳了,拘傳與留置盤查有何

拘傳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版察、人民法院對權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拘留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交由看守所進行拘押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關對違反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交由行政拘留所進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進行拘禁的強制措施;羈押是指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後在呆在看守所等待處理的期間,判決生效到監獄後就不再叫羈押了,而稱服刑。拘傳、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的偵查中採取的偵查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的當事人進行的行政處罰;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等待處理的狀態。

❽ 拘傳 拘留 羈押分別是什麼意思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它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
拘留: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羈押:我國刑事訴訟上的羈押是指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拘留、逮捕後關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規定的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在我國學理界,對羈押的定義為:「所謂羈押,是指判決前對人犯的暫時關押」。

拘傳的特點是: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 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羈押 拘留
羈押與拘留相比,羈押並不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措施,
而是由拘留帶來的持續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和必然結果。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復》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
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
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❾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什麼區別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以下幾點區別

1、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

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3、性質不同,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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