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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調解委員會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25 16:22:35

1. 村委會職責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2.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村委會的委員主要職責就是搞好社區居民的關系。

3.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
(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
(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專服務.
(4)進行屬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4. 村委委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村民委員會成員抄的工作職責如下:(1)村民襲委員會的工作職責①在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全體村民負責。②組織領導全村村民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任務。③主持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和村民小組長會議並 報告工作。④檢查、督促各項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和村規民約的實施情況,向鄉鎮政府匯報工作。(2)文教衛生委員的工作職責①關心支持教育事業,健全青少年保護網路,提高村民科學文 化水平。②搞好愛國衛生工作,發展初級保健事業,辦好衛生室。③加強村的環境、綠化管理工作。④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完成各項指標。⑤健全和完善志願者服務隊伍。⑥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提高村民素質和文明程度。(3)調解委員的工作職責①健全調解隊伍,落實信訪接待站,開好調解聯系會。②健全信訪登記制度,熱情接待群眾來訪。③做到對每件糾紛調查徹底,責任分明。④容易激化的糾紛,要做好疏導平息工作,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4)治安委員的工作職責①健全治安網路,落實四防措施。②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落實責任制。③加強對外來人員和出租私房管理。④發動和依靠群眾,開展爭創星級文明清潔戶活動。

5. 村委會是村民調解委員會嗎他的職責是什麼_

有這個只能

6. 村委會委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文 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8-11-4
執行日期:1998-1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7. 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是否可以指導管理村(居)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上級有權指導下級部門的業務工作
見多識廣,促進交流,提高技能

8. 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檢查指導工作包括哪些

一,檢查來工作包括:
1、人民調解委自員會及調解網路建設情況。
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實行備案制度情況。
3、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落實日常工作的職能情況。
4、人民調解委員任職條件落實情況。
5、保障待遇落實情況。
6、教育培訓工作落實情況、
二、指導重點:依法履行職能、依法開展調解業務。
1、針對所發生的矛盾糾紛,指導幫助調解員找准糾紛焦點,圍繞焦點展開調查;調解中如何正確應用法律;如何正確把握調解時機等;
2、正確指導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製作調解協議書,對協議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及時糾正。
3、組織業務學習,相互交流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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