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的職責
1. 司法調解人員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2. 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哪些
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釋義:
偵查: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檢察: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審判: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監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勞教人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2)司法人員的職責擴展閱讀:
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於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
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勞改勞教機關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
其他在上述機關中從事人事、後勤、研究的人員以及勤雜人員等,不負有上述四種職責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公安機關聘用的輔助性警察也不屬於司法工作人員,雖然穿警服,在警隊值班,但沒有執法權,只有在正式民警帶領下才能一起執法,單獨輔警不允許執法。
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也不能只理解為直接或者具體的經辦人員,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勞改勞教等機關中對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工作負有某種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
3. 請問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
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版法行政工作的權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4. 司法所的職責是什麼
司法所抄的職責包括,1、指導管襲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5. 司法工作者隊伍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司法工作者隊伍崗位職責:
1、按照崗位分工,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和完成本職工作內;
容2、忠於職守,依法辦事,自覺遵守所內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
3、樹立公僕意識,工作認真負責,對待來訪群眾要熱情接待,並經常深入基層密切聯系群眾,盡力為群眾排憂解難;
4、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信息、重大事項以及需要協調有關部門聯合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所領導或上級分管領導請示匯報;
5、遵守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嚴守國家機密和工作秘密;
6、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法素質和業務素質;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6. 檢查機關管轄罪名中,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什麼職責的工作人員
是指司法機構的正式員工(有簽合同的正式員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