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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治安

發布時間: 2021-02-25 12:31:39

1. 怎樣認識宋朝城市的治安與消防

在城市方面,宋時雖打破了前代坊和市的嚴格區分,仍將坊作為基層行政單位。城市人口的流動性大於鄉村,城市又打破城牆的限隔,向城牆外擴張,官府對城市的管理相當普遍地在坊之上設廂,有的大城市甚至設兩級廂制。開封城內八廂,城外九廂,每廂下轄若干坊。後來又在廂之上設四個都廂。《元史》卷62《地理志》也記錄了一些宋代城市設廂的情況,如饒州「舊設三廂」,安吉州「舊設東、西、南、北四廂」。太原府城有朝真坊、法相坊等,四川夔州設宣化坊、刑清坊等十八坊,王十朋曾為之賦詩。南宋晚期,上海也設立了拱辰坊等四坊,實際上成為城市的雛型。

北宋前期到中期,前已引證《兩朝國史志》所說,「州縣郭內舊置坊正,主科稅」,而宋朝仍沿襲舊制。宋神宗時,「廢戶長、坊正,其州縣坊郭稅賦、苗役錢,以鄰近主戶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輪置甲頭催納,一稅一替」。實際上,坊的頭目不一定叫坊正,如福州一帶則有坊虞候。宋欽宗手詔中提及「城郭差坊正、副」,可知坊正和副坊正仍是普遍設置的。

廂一般設置廂官和廂吏、廂典,特別是在大城市,廂官的資序較高。城市的防火是個大問題,按《慶元條法事類》卷80《失火》規定,「諸州、縣、鎮、寨、城內每十家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負責防火。又如南宋時,福州在廂之下設社,用以防盜和防火。

在中央集權的體制下,城市的廂和坊,鄉村的管、耆和都全是基層行政組織,其職責離不開治安、催稅、戶口和家產的登記等事務,但也有諸如賑濟、防火、水利等地區性公共事務。如北宋名臣蔡襄規定,福州「諸坊只得管本地內爭斗、火燭、奸盜、賭錢、殺牛公事」。南宋後期黃震規定,撫州「應諸坊、廂委系貧乏妊婦無力養育之家,訴於臨產之時,經坊長保明申上,支保產米一石,會子五貫」。事實上,基層鄉胥、坊正之類的事務是相當繁雜的。宋太宗至道時,懷州「河內縣里正等申超分析到緣河兩岸使水二十村,二百二十五戶,澆得田土約六百八十餘頃」,這是里正參與水利的記錄。北宋前期,「綱運每有拋失官物,久例取憑地分村耆並全綱人照證,結軍令罪保明,除破官物」。參加科舉者也須由「鄉耆保驗」,「村耆察訪行止」。如此之類,都是宋朝鄉胥、坊正事務的一鱗半爪。

由上可見,專門的防火機構是沒有的,有消防隊.按《慶元條法事類》卷80《失火》規定,「諸州、縣、鎮、寨、城內每十家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負責防火。又如南宋時,福州在廂之下設社,用以防盜和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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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朝的地方制度是什麼

宋朝最初是州、縣兩級地方官制,宋太宗以後發展為路、州、縣三級制度版。 宋代最低一級的地權方行政機構是縣,設縣令為其長官。由於常常派京官帶本官的職銜去掌管一縣之事,稱知某縣事,簡稱知縣。還有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

縣之上為州,州的長官是朝廷委派文職京官前來「知某州事」的,所以又簡稱知州。為了吸取唐末地方藩鎮割據的教訓,加強中央對地方官的控制,又由朝廷派通判到各州,名義上是知州的副手,實際上一切州事必須由知州和通判聯合簽署方才有效。通判位秩低於知州,但可以監督知州,並且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情況。

(3)宋朝治安擴展閱讀

宋朝的政治體制大體沿襲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長官擔任,而是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又增設參知政事為副相,通稱執政,與宰相合稱「宰執」。宋朝的相權大幅萎縮,僅負責行政職能。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合稱二府,掌文武大權。

又設鹽鐵、戶部、度支三司,主管財政大權,號稱計省。這樣三司、宰執、樞密使三權互相制衡,因此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宋朝還在御史台之外增設諫院和置諫官,這些都是監察機構,負責彈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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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什麼宋朝治安不好,感覺生活在宋朝有點不安全啊

宋朝商品經濟繁榮,是古代王朝貫徹重農抑商政策的反例。然而,雖然經濟繁內榮,但是一方面當時仍然處於容封建社會,地主階級是實際上的統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只能壓迫平民百姓;另一方面,經濟的繁榮帶來的賦稅也是沉重至極。社會矛盾滋生,階級的壓迫,使得起義不斷,治安也隨之不好了。

6. 宋朝讓街頭混混當「城管」,為何其街頭治安反而還很好

宋朝讓街頭的混混當城管,但是他的街頭治安反而會變得更好,其實主要是因為這些混混跟街頭的小販關系很好,他們都願意聽他們的。而且再加上其實混混一直都是老百姓,他們更加懂老百姓的心。

再加上這些街頭混混其實一直以來也都是百姓的身份,所以他們更加能夠讀懂百姓的心理,他們懂得怎樣和百姓打成一片。而且他們也更加會為百姓著想。畢竟城管和小攤販不應該是喊打喊殺的關系。其實兩者可以互相體諒,互相了解,而以前的朝代,那些城管就是高高在上,趾高氣昂的,不願意在乎百姓的生活,而如今的街頭混混,其實相比起她們會更加貼心。因此宋朝在能在這樣的城管管理下,有更好的秩序。

7. 簡述宋代如何管理城市居民

宋代有專門城市治安管理機構———廂。它的任務是「止令分地巡邏, 治煙火盜賊公事」。[ 8 ] (卷七十三)日本學者加藤繁在《宋代都市的發展》一文中說:「廂的制度是作為都市人口的增加、都市地域的擴大的結果而產生的東西。」

宋代城市中作為行政機構的廂,以東京開封為最完備。據宋太祖至道元年(995)時的劃分如下:舊城(又稱里城)內四廂:左第一廂,下管20 坊;第二廂,下管16坊;右第一廂,下管8坊;第二廂,下管2坊。新城(又稱外城或國城)內四廂:城東廂,下管9坊;城西廂, 下管26 坊; 城南廂, 下管20 坊; 城北廂, 下管20坊。以上統稱八廂。宋真宗天禧五年( 1021) ,新舊城內重新定為十廂,其名稱為:左軍第一廂,第二廂,城南左軍廂,城東左軍廂,城北左軍廂,右軍第一廂,第二廂,城南右軍廂,城西右軍廂,城北右軍廂,這十廂的稱呼使用了一個時間以後,又恢復原來八廂的建制。

新城以外的市區,原來分屬於開封、祥符兩赤縣。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置新城外八廂,特置廂吏,「命京府(即開封府)統之」。這樣一來,赤縣不僅不管理首都城內事務,而且連城外市區的事情也不再過問了,這一制度較之隋唐的首都管理體制也是不同的地方。天禧五年(1021)將新城外八廂改為九廂,共管14廂,其名稱及所管坊數如下:

京東第一廂一坊,第二廂一坊,第三廂一坊。京北第一廂二坊,第二廂一坊。京西第一廂二坊,第二廂二坊,第三廂二坊。京南廂二坊。

新城以外各廂所管坊數較少,是由於城外人口稀少而地方遼闊的緣故,所以有的廂只有一坊,只是廂、坊的職責和任務不同罷了。
新城內外及舊城內共十九廂,是北宋中期設廂最多的時候,其廂官廂吏也較多,廂官廂吏數目的多少,是根據每廂戶數的多寡而定。

新城以外九廂,由於戶數不清,宋廷規定,每廂在500戶以上者,置所由4人,街子3人,行官4人,廂典1人;每廂戶數在500戶以下者,置所由3人,街子2人,行官4人,廂典1人。所有各廂之都所由一職,由開封府下屬左右軍巡機構差虞候充,又稱廂虞候,其餘並由招募而來。

宋代的東京與其他城市的廂制有所不同的地方,自宋初以來有四廂都指揮使,這時的四廂都指揮使,是由五代軍隊制度沿襲下來,其主要任務還是軍事巡警,與後來管理民事的廂有所不同。所以在太宗、真宗時雖有十九廂之設置,而四廂之軍巡任務仍存。神宗熙寧三年(1070)五月,根據開封知府韓維的請求,宋廷下詔,以京朝官曾任通判、知縣者四人,分治開封新舊城左右廂。這年十一月,編修中書條例所言:「逐廂決事不多,欲止令京朝官兩員分領兩廂決斷,仍盡留舊四廂使臣以備其餘差使。」這次請求得到宋廷的批准。這即是宋真宗時的左右廂公事所,民間稱之為都廂。所謂都廂,不管四廂也好,兩廂也罷,是應知韓維的請求而設,與宋初軍事機構結合起來,但它是隸屬於開封府的。所以《宋史•職官志》在開封府下屬機構中有這樣的話:「左右廂公事干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斗訟事輕者聽論決。」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 ,開封府又以設二廂不便,重新改為四廂, 這一制度沿用到宋末。
由上可知,開封的廂坊制度,是都廂—廂—坊三級,它的上邊才是開封府。南宋首都臨安仿此。
自此,城外九廂和城內十廂互相聯系,組成統一的治安管理體系,正是依靠這樣嚴密而完善的治安體系,才確保了東京社會秩序的穩定。

8. 宋朝時負責皇城治安問題的是什麼官職

開封府,又稱南衙,初建於五代後梁開平元年(公元907年),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歷史。在歷代的官府中以北宋開封府規模最為宏大,是管理國都及京畿地區的重要機構,相當於今天的北京市政府,地位非常顯赫。

9. 古代唐朝與宋朝的治安差異

唐朝大部分是亂世,用宋朝人的話說:「凡唐之世治如此其少,亂日如彼其回多。其答治安之久者,不過數十年。」以明朝人的話說:「唐自高宗以後,非弒械起於宮闈,則叛臣訌於肘腋,自開元二十餘年粗安而外,皆亂日也。」 宋朝大部分是治世,用元朝人的話說:「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用明朝人的話說:「宋之富盛,過今(明)遠矣。」 唐宋差距有多大?是亂世與治世的差距。

10. 宋朝對城市居民是如何進行統治的

宋代有專門城市治安管理機構———廂。它的任務是「止令分地巡邏, 治煙火盜賊公事」。

宋代城市中作為行政機構的廂,以東京開封為最完備。據宋太祖至道元年(995)時的劃分如下:舊城(又稱里城)內四廂:左第一廂,下管20 坊;第二廂,下管16坊;右第一廂,下管8坊;第二廂,下管2坊。新城(又稱外城或國城)內四廂:城東廂,下管9坊;城西廂, 下管26 坊; 城南廂, 下管20 坊; 城北廂, 下管20坊。以上統稱八廂。宋真宗天禧五年( 1021) ,新舊城內重新定為十廂,其名稱為:左軍第一廂,第二廂,城南左軍廂,城東左軍廂,城北左軍廂,右軍第一廂,第二廂,城南右軍廂,城西右軍廂,城北右軍廂,這十廂的稱呼使用了一個時間以後,又恢復原來八廂的建制。

新城以外的市區,原來分屬於開封、祥符兩赤縣。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置新城外八廂,特置廂吏,「命京府(即開封府)統之」。這樣一來,赤縣不僅不管理首都城內事務,而且連城外市區的事情也不再過問了,這一制度較之隋唐的首都管理體制也是不同的地方。天禧五年(1021)將新城外八廂改為九廂,共管14廂,其名稱及所管坊數如下:

京東第一廂一坊,第二廂一坊,第三廂一坊。京北第一廂二坊,第二廂一坊。京西第一廂二坊,第二廂二坊,第三廂二坊。京南廂二坊。

新城以外各廂所管坊數較少,是由於城外人口稀少而地方遼闊的緣故,所以有的廂只有一坊,只是廂、坊的職責和任務不同罷了。
新城內外及舊城內共十九廂,是北宋中期設廂最多的時候,其廂官廂吏也較多,廂官廂吏數目的多少,是根據每廂戶數的多寡而定。

新城以外九廂,由於戶數不清,宋廷規定,每廂在500戶以上者,置所由4人,街子3人,行官4人,廂典1人;每廂戶數在500戶以下者,置所由3人,街子2人,行官4人,廂典1人。所有各廂之都所由一職,由開封府下屬左右軍巡機構差虞候充,又稱廂虞候,其餘並由招募而來。

宋代的東京與其他城市的廂制有所不同的地方,自宋初以來有四廂都指揮使,這時的四廂都指揮使,是由五代軍隊制度沿襲下來,其主要任務還是軍事巡警,與後來管理民事的廂有所不同。所以在太宗、真宗時雖有十九廂之設置,而四廂之軍巡任務仍存。神宗熙寧三年(1070)五月,根據開封知府韓維的請求,宋廷下詔,以京朝官曾任通判、知縣者四人,分治開封新舊城左右廂。這年十一月,編修中書條例所言:「逐廂決事不多,欲止令京朝官兩員分領兩廂決斷,仍盡留舊四廂使臣以備其餘差使。」這次請求得到宋廷的批准。這即是宋真宗時的左右廂公事所,民間稱之為都廂。所謂都廂,不管四廂也好,兩廂也罷,是應知韓維的請求而設,與宋初軍事機構結合起來,但它是隸屬於開封府的。所以《宋史•職官志》在開封府下屬機構中有這樣的話:「左右廂公事干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斗訟事輕者聽論決。」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 ,開封府又以設二廂不便,重新改為四廂, 這一制度沿用到宋末。
由上可知,開封的廂坊制度,是都廂—廂—坊三級,它的上邊才是開封府。南宋首都臨安仿此。
自此,城外九廂和城內十廂互相聯系,組成統一的治安管理體系,正是依靠這樣嚴密而完善的治安體系,才確保了東京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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