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治安管理
① 法律有規定廣場舞不許在居民區里跳嗎
有,廣場舞因為需要高音擴音喇叭,這種設備在居民區內是禁止使用的。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權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廣場舞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在法律上,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權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但是,任何權利都有著界限。如果嚴格用法律條文去審視當下各地風靡的廣場舞,很多居民已經構成了違法。
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就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
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可見,在居民區大聲放音樂大跳廣場舞已經構成了違法。同時,該法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可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於擾民的廣場舞,不僅有法律後果,更有執法主體。
② 跳廣場舞擾民這三個做法哪個合法哪個不合法
可照選擇報警處理。因為跳廣場舞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製造的噪音造回成了對周邊人正常生活休答息的侵犯,那麼便構成違法行為。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准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准5分貝執行。
(2)1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准。
(3)2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2)廣場舞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加工舞:
這種是在原生態舞蹈的基礎上加以整理有所創新的廣場舞蹈。這種廣場舞歷史不長,從延安新秧歌運動算起,有60多年的歷史。但這種廣場舞蹈既保留了原生態最精華的東西又賦予了舞蹈新的時代感。能與當代文化同步成為使人民群眾容易接受的藝術品。
這也是廣場舞蹈中最難做好的廣場舞,因為舊和新不好融合,創作難度大,但出現的精品較多。如:在山西省廣場文化藝術節中出現的運城《高台花鼓》;柳林縣的《盛世華章》;忻州原平的《鳳秧歌》;絳州的《鼓舞》等。
③ 廣場舞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可以直接到當地派出所找相關人員進行調解和警告。
跳廣場舞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製造的噪音造成了對周邊人正常生活休息的侵犯,那麼便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由此可見,在居民區大跳廣場舞、炮製噪音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廣場舞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跳廣場舞法律上講並沒有犯法,但是如果跳廣場舞時播放的音樂,超出了規定的分貝,就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的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所以當廣場舞播放的音樂達到噪音污染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投訴,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
如果公安機關處罰後還不停止,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者賠償損失,如果判決生效後還不停止違法行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④ 如何合法制止廣場舞擾民
將廣場舞擾民納入依法管理軌道乃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但既然是「全國現象」,立法者就應該站在更高的層面、放眼更寬的領域統籌謀劃,讓廣場舞噪音管理更具廣泛性的警示意義。審視廣州市的做法,明顯存在兩個認知誤區。其一,「廣場舞」起源於廣場,散布於幾乎所有公共場所,公園不過是其中一寓,而「重災區」當在居民小區;其二,立法治理的重點不是「廣場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擾民」,對「噪音擾民」應該是零容忍的懲處,對「廣場舞」行為則需制度化的引導規范,而不是因噎廢食強令禁止。
其實,對廣場舞擾民的治理並非無法可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這里既將「公園」納入了立法范疇,也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履職責任。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規定,對於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復教育不改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罰。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廣場舞擾民緣何屢禁不止?在筆者看來,其關鍵還在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認知偏差。舞者把娛樂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識,樂在其中之餘罔顧了他人的休息權利與心理感受;二是監管缺位。監管者對廣場舞擾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寧人的態度視之,缺乏積極介入、主動作為的職業精神;三是制度盲點。由於噪音污染處罰需要技術鑒定等舉證程序,《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落實,還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跟進。而一般性的調解、勸阻未必奏效。
由此看來,制止廣場舞擾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廢食的禁止,而應當是因勢利導的規范。一是通過對廣場舞訂立公約,對其活動作出時間選擇、地點劃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為規范,引導其提升公德意識和自控素質;二是對於不服管理、不聽勸阻、恣意擾民者,則必須嚴格依法查處,不能姑息遷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導、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廣場舞擾民並非不可治癒頑疾痼病。
⑤ 廣場舞擾民或受治安處罰,是否能有效規范廣場舞
廣場舞是一個全民健身運動,全國各個地區都有這樣的活動,不過廣場舞最近幾年帶給人們的感覺越來越差,而且廣場舞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於廣場舞我本人既喜歡,也比較反感。喜歡的是廣場舞可以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但是不喜歡的是廣場舞的吵鬧,確實影響大家的休息,對於很多家庭來說變成一種困擾。
最近出台的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聽說馬上就要開始實施,裡面的規定中有一些內容比較的人性化,其中規定居民在廣場跳舞的時候不能擾民,同時跟定出認定為擾民的一些事項,一旦違背的話就會受到治安處罰,這些規定在我看來是很不錯的條款,確實可以解決廣場舞的一些實際問題。
特別是我注意到北京市的規定中低於廣場舞的場地有一定的限制,同時這些限制不會影響廣場舞健身的人,具體的場地主要是一些公共場所,以及有空地的地方,這些地方居民的情況,都有相關的條例規定,這對於廣場舞場地矛盾是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起碼不會像以往那樣到處都是廣場舞了。
其次這個條例裡面規定出一些時間限制,新居民在廣場跳舞的時候有一定時間規定,這樣就會減少對居民的生活影響,時間的一些情況,我仔細的研究過,確實比較的人性化,既可以保障大家健身的時間,又可以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生活便利,這對於廣場舞的規范化,有很好的作用。
北京市的條例出台,我可以看到裡面的細致,其中條例裡面對於廣場舞的音量也有具體的限制,避免音量問題引起的糾紛,綜合來說北京市出台的健身條例,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一個很好的規定,可以使廣場舞更加的規范化,這樣廣場舞會給社會帶來很多的好處,這個條例是規范廣場舞的好辦法。
⑥ 如何依法破解廣場舞擾民難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城市范圍內內從事容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雜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我局可以進行分貝檢測,但是因小區范圍問題,檢測界限點不同,分貝也不同,沒有很大意義。」
如果質檢部門檢測,聲音高於國家規定,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警告、處罰,但一般來說,廣場舞這樣活動,我們也不能強制性驅散,只能勸誡。小區裡面跳廣場舞的情況我們也接到過一些投訴,都是以調解解決,目前對於此類情況也沒有硬性規定,只能希望群眾能夠互敬互讓,在自己娛樂的同時能顧及到他人的感受。
廣場舞是一種非常好的健身項目,但同時帶來的噪音也實在讓人頭疼,本人建議,是不是有這種可能,政府通過調研,在現有的廣場舞聚集地進行設施投入,規定時間,控制音量大小。這樣既不用群眾自帶音響設備,又能有效地避免沖突。
⑦ 廣場舞已成擾民活動,為何沒有部門管制呢
廣場舞越來越多,一些地方在跳廣場舞的同時把音樂開的特別大聲,已經嚴重擾民,但是為什麼卻沒有相關部門來制止呢?我認為廣場舞是不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最多是擾民,構成民是責任,相關部門是不能插手太多,而且跳廣場舞的大多是中老年人,一些大爺大媽不講理,這讓執法部門很難管理,而且他們跳廣場舞是為了強身健體,如果不讓他們跳舞,這反而是執法部門的錯了,執法部門並沒有相關權利禁止他們跳廣場舞的權利。
在一些地方廣場舞擾民的現象特別嚴重,為什麼缺禁止不了,我認為是舞者把娛樂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識,他們沒有考慮其他的感受,因此擾民現象才越來越嚴重,而且一些跳廣場舞的人占據籃球場,這種行為是很讓人生氣的,所以才會有很多的人想要禁止跳廣場舞。
⑧ 廣場舞噪音擾民怎麼處罰
廣場舞噪音擾民,確實讓人頭疼,雖說你有你的娛樂自由,但我也有我的清內凈自由。彼之蜜糖容,吾之砒霜,最好還是彼此尊重為底線。廣場舞的時間應當有嚴格限制,要控制音樂音量,不得喧嘩吵鬧等。如果總是擾民,公安可以警告,警告不改正,屢勸屢犯的,那就只能罰款了。
法條鏈接:《治安管理處罰示》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⑨ 廣場舞擾民會受治安處罰嗎
下個月開始,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這份條例中涉及「廣場舞」的規定頗為引人關注。
條例提倡文明開展個人、集體健身活動,並指出,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北京市從地方立法的角度,對廣場舞等健身擾民情況進行專門規制引起了輿論關注,如何讓「全民健身」不變成「擾民健身」,再度引發社會熱議。
其實,2015年4月,北京市47個市級部門曾曬出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北京市公安局就明確列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可警告、罰款。
有評論稱,北京今次對廣場舞依法規制,向社會昭示了對廣場舞擾民問題的態度和治理決心,這不僅回應了群眾的關切,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公共事務的範例,勢必會讓全民健身的熱潮在秩序和規范的方向惠及更多民眾。
⑩ 跳廣場舞的噪音嚴重影響生活起居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徑
對於廣場舞噪音擾民的處罰見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條文中,包括: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第六十三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