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堅守職責 » 治安政文

治安政文

發布時間: 2021-02-24 23:14:39

A.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公文寫作注意事項

我雖然長期從事復公文寫作工製作,但沒在公安機關待過,倒是見到過一些公安方面發的公文,其中有好的,也有有問題的。提幾點注意事項供您參考: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公文,除了一般公文的要求之外,考慮要注意一下問題
1、強化法律規范。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的公文,發文內容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因為一來政工部門的公文也也代表執法單位的立場和政策,對發出的公文必須負責;二來因為本系統人員都比較熟悉相關法律並習慣用法律解釋文字,如果文字出現法律問題,輕者貽笑大方,重者要負法律責任。
2、提高紀律意識。公安機關是紀律部隊,政工部門發文時要注意用詞符合紀律規范,准確、嚴肅、規范,不能出現和相關紀律不符的內容。
3、力戒長篇大論。發文風格要符合公安機關的特點,簡明扼要,字斟句酌,准確洗練。切忌「穿靴戴帽」,長篇大論。
4、建立防範思維。一是注意保密方面的防範,因為政工部門接觸外界多,而對於保密要特別注意。二是敘述情況要「瞻前顧後」,如表揚破案多,要防止被認為治安不好;宣傳嚴格管理被認為是隊伍人員問題多,等等。
暫時想到這些,希望對你有幫助

B. 《治安疏》全文翻譯

戶部雲南清吏司主事海瑞在這里上奏:為了匡正君道,明確臣下的職責,求得萬世治安,我要直陳天下第一事。

國君是天下臣民萬物的主人,正是因為是天下臣民萬物之主,所以責任重大。如果民生措置失當,就是君主沒有負起責任。

所以臣子就應當盡量為君主服務,忠於職守,暢所欲言。

臣子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君主的責任也才算盡到了。以前那種專圖討好,曲意逢迎,不讓君主聽到實際情況的人,現在用不著說他們了。

危言聳聽的人或許會說:君子總是想法多,即使遇到賢明的君主。

政治清明的時代,也常常居安思危,憂慮重重,只怕反而讓人思維混亂,搞不清方向。這種說法不符合現在的情況!

臣蒙受國恩,寧可直言得罪也不想說假話,好的就是好的,壞的就是壞的,一絲一毫都不敢隱瞞。

我不為討上面的歡心,也不計較得失,今天披瀝肝膽,掏出真心,對陛下您說幾句實話。

韓朝明陳賈毅和溫迪說: "下面的人總是說: 世界一直是奧吉, 大臣認為還沒有"那些說世界已經被治癒的人不是無知就是恭維。"

溫迪是漢代的陰六月, 賈毅對溫迪的要求不是很高。

漢文皇帝的品質風格很好, 他有愛人的美德, 對別人也有濟慈雪萊節儉、冷靜謙虛, 但缺點是游入玄老, 不專門處理政府事務, 有很多政治被拖延了, 沒有做好吧, 好吧。

假使者看不到這些弊病, 盲目地認為世界已經治癒, 這就是無知。在假使者的帶領下, 畢竟看不到溫迪的才華有限, 盲目用被治癒的話語來贊美他, 這是恭維。

與漢文皇帝相比, 陛下如何看待自己?陛下很有天賦, 他有可能成為姚明、順、宇、唐、文、武等國王, 陛下和韓宣帝一樣努力。

像皇帝的吳迪一樣慷慨, 英武無敵如仙宗, 並能夠壓扁的范真叛亂無處不在, 以及歌曲仁宗的仁愛, 總之, 像這些可取的優勢, 無論哪一個, 你有。

在你統治的早期積累的劣勢中, 你們已經根除並宣布, 並與全國人民合作改革政治。

以它為例: 你做了一個 "靜" 來宣傳戒律, 改變了一些皇冠服務體系, 下令廢除孔廟的雕像。

只有使用木製的主人, 削弱了太監內外的權利, 刪除了人民幣石祖從歷代帝王廟宇的祭司身份, 在孔廟祭祀了孔子的父母。

那時, 世界上的人都很期待, 認為你一定要做很多。有知識的人認為: 只要有好的科目幫忙, 不會花很長時間, 世界可以和平, 你一定比漢文皇帝堅強得多。

不過, 溫迪可以發揚任人, 拯救節儉、有同情心的人, 宋朝的陸祖謙說他善於用人, 能盡最大的努力去才能。

雖然世界還沒有奧吉, 但財政部卻爆滿了, 連一串錢繩都爛了, 人民開心了, 財產也很多。

大家都認識到, 他是夏商, 周三的是一個賢月之後。陛下, 你決心做點什麼, 但沒過多久, 混亂的想法就被引導到了另一個地方。

你把你的力量和智慧用錯了地方 , 以為人們真的可以永遠活著 , 盲目的。國王陛下在所有海域都很富有, 但他不知道他們是人民的肥肉, 經常興旺發達和大修的宮殿寺廟。

國王陛下已經有 2 0多年沒有處理政府事務了, 這導致了紀律鬆懈和腐敗。

法院銷售官員購買官員, 援引這樣的規定越來越不分青紅皂白, 名字的推廣案件, 導致郝強四, 著名侯爵洪水。

你專攻與方石煉金術, 不認識你的兒子, 人們認為你缺少父子。

你經常用懷疑來誹謗屠殺羞辱朝臣, 人們認為沒有君琴的禮物。你整天呆在西苑, 沒有回到皇宮, 人們認為缺少了一些感情。

世界官員在風口浪尖上腐敗, 軍隊軟弱, 洪澇和乾旱是無窮無盡的, 生計, 導致像火災一樣的騷亂的排他, 越來越繁榮。

自從國王陛下登基以來, 前幾年的情況一直如此, 但情況並不嚴重, 但現在的稅收困境越來越重, 各級官員都在模仿法庭, 利用人民的無拘無伊斯蘭條。

國王陛下花了很多長虹道教, 這已經是 1 0多年來的高潮。因此, 當國王陛下改變時, 全世界人民都猜到了: 這意味著 "嘉靜人說家庭干凈, 也沒有財富"

近來,嚴嵩罷相,嚴世蕃被處以極刑,勉強可以令人滿意,一時人稱天下清明。然而嚴嵩罷相以後的政事,不過和他作宰相以前差不多,也並不見得清明多少。

陛下比漢文帝差遠了。天下之人對您不滿已經很久了,這內外臣工都知道。

《詩經》上說:「衰職有闕,惟仲山甫補之」,意思是說宣王不能完全盡職,仲山甫能從旁補救。

今日以輔助、匡正來補救、糾正錯誤並使一切走入正軌,正是諸位臣下的職責所在。聖人也不能不犯錯誤,否則古代設官。

只要他做官辦事就夠了,不必要求他們進言勸諫,也不必設諫官,更不必說木繩金礪這類的話了。

陛下修宮殿,設壇祈禱,就讓群臣競相進獻香物和仙桃仙葯,叫臣子進表管賀。陛下要興建宮室,工部就極力經營;陛下要取香覓寶,戶部就派人到處索取。

陛下舉動有誤,諸臣順從得也沒道理,竟沒有一個人為陛下正言。

那種公開討論對錯、貢獻良言,防止邪惡的做法,長久沒有聽到了,獻媚的風氣太甚。

然而人們不敢直言,內心卻不能不慚愧,氣也不壯了,當面不敢說,卻在背後議論是非,人們表面上順從陛下,卻把真心藏起來,這樣為陛下歌功頌德,是多麼大的欺君之罪?

如果你承認這種做法是有害的, 也是沒有幫助的, 那麼主體的變化、人民的不幸。

世界的安全就會與此不同, 所以你應該立即懺悔, 每天對政府, 隨著屠殺, 九清 ", 服務員, 警長一起說世界的利益。

洗幾十年六月路的錯誤, 讓你可以在姚明、順、宇、湯、文、武等明君, 還可以讓朝臣洗清君主的恥辱幾十年, 讓他們留下余宇陶藝、伊拉克、傅等明智的地方 ", 君辰可以互相鼓勵, 互相尊重。

尼丁的太監, 外面的 Masaki 廚房的僕人, 金藝魏人從祖先的陰影中受益, 以及各廈門的多餘的人, 都有太多的人沒有什麼可做的, 是官員。

皇家倉庫、虎布、工業部和 Masaki 等雅門、緞子、絲綢、糧食、珠寶、餐具、木材等很多東西, 堆積如山的還有無用的, 用的不是一個地方, 浪費是一個遺憾。

主題是訓斥, 你採用的實現, 因為你只是一個拯救想法的舉動。

景石的一塊金子, 對田野里的人們來說。你存一點錢, 財政部多了, 老百姓有積蓄, 福利真的不知道多少啊, 陛下為什麼不這樣做呢?

今天官員設置不完整, 做生意, 敷衍, 不守法, 也認為好。要督促按照基本道德糾正官員的行為,。

停止錢買官事整理事業, 讓人兵安頓下來, 迫使他們取得成績, 平時實行選拔士官避免戰爭臨時招募人口。

讓那些白白吃僧人回家, 回到行業的學者, 農業, 工業縣官員應該同樣重視生計和教育,。

建立一個良好的標准關於禮儀和習俗, 通商和鹽應恢復收集實物, 以豐富邊防人員的儲備, 根據一畝糧食。

根據人口, 以恢復老百姓的活力, 報告腐敗和勒索的世界官員, 沒有容忍。

這樣, 就是仁愛, 經過幾十年的成果, 與天地共存的巨大價值是可以實現的。

這樣的事情是朝臣們提出的, 國王陛下會執行, 就像國王陛下在一個清爽的房間里一樣。

一個振作起來, 所有的廢物解除, 百把有害的鏟子, 像唐, 於三代的光明和輝煌的奧吉可以復活, 陛下為什麼不實行呢?只要陛下救人歡呼, 你費心並不是什麼辛苦的工作。

九清掌握大勢所趨, 百關承擔具體職責, 省長、巡警、六大主體對適度整改

保持風氣、陛下評估平台的實施情況, 督促他們取得成就.努力尋找有才華的人才, 任命他們做事, 他們會省力。

就像天空被運走一樣, 各有自己的秩序, 君主只要有美德, 影響主體, 就不必親自管理一切。

天地萬物為一體,自有它的道理。百姓安居樂業,形成一片祥和氣氛,而陛下自然能夠感到真正的快樂和價值。

天地是化生萬物的,人也有幫助天地化生的能力,可以與天地並列而為「三才」。

道與天通,命運可以由我們自己掌握,而陛下自然能夠享受真壽。這是真正的道理,轉身就能做到,立刻就能見效。

要是依舊去服食什麼長生不死之葯,巴望著能成仙升天,不是道理所在。

君道不正,臣職不明,是天下第一大事。於此不言,更復何言?

大臣為保烏紗帽而阿諛奉承,小臣害怕獲罪表面順從,陛下有錯誤卻不知道,不能改正不能執行,臣每想到這里便痛心疾首。

所以今天便冒死竭忠,誠懇的向陛下進言。望陛下能夠改變心思,轉換方向,而天下之治與不治,民物之安與不安都取決於您。

若陛下真能採納,是我宗廟、社稷、國家的幸運,是天下黎民百姓的幸運。

(2)治安政文擴展閱讀:

海瑞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清官和好官。他一生最大的特點,就是清廉正直,節儉樸素,言行一致,關心人民疾苦,不屈不撓地和貪官污吏、大地主惡霸進行斗爭,連皇帝也不例外。

在地方官任上,他拒絕向上司行賄、取消知縣的額外收入,改革賦役,清丈田地,勒令大地主退還侵佔的民田,興修水利,昭雪冤獄。

在吏部右侍郎(中央人事部門副長官)和右都御史任上,下令取締南京各衙門無償要求市民供應物資的陋規,建議恢復貪贓滿八十貫(千)處絞刑的法律,等等。

為百姓做了一些好事,博得當時廣大人民的歌頌和支持。他打擊豪強的故事,直到現代還在民間廣泛流傳。

這篇文章是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海瑞任戶部主事時寫的。海瑞寫這篇文章的時代,明王朝已趨於衰落,土地大量集中,階級矛盾日益尖銳化。

軍備不整,俺答(韃靼族首領)、倭寇不斷侵擾,官吏貪污成風,百姓困苦不堪,而作為最高統治者的明世宗朱厚熜,卻一心修道,不理朝政。

海瑞眼看這種情況,懷著滿腔憤激,寫成這篇歷史上出名的奏疏。

在明朝,文臣直言是一種道德標准,來體現士大夫的風骨以及對皇帝的忠心。比如明世宗登基初期的大禮議問題就有數百位官員跪在宮門前死諫,最後受到的處罰也是極其殘酷的。

一般御史上疏都是巧妙的避重就輕,只為博取名聲,而不會真得罪皇帝,禍延子孫。所以海瑞的治安疏在當時看來無異於求死申請書。

首先,他指責朱厚熜迷信道教、妄想長生、錯聵誤國的過失,指出天下弄得「吏貪將弱」、「民不聊生」,都是由於他的「誤舉」所致。

甚至諷刺他的年號「嘉靖」,意味著「家家皆凈而無財用」。另一方面,對一般官吏阿諛逢迎、只顧個人身家祿位的卑鄙自私行徑,也盡情地加以揭露。最後提出自己改革政事的具體意見,希望採納。

海瑞雖然在上奏疏之前已經託人買好棺材表示死諫的決心,但明世宗並沒有殺死他,而是在大發雷霆之後聽說海瑞決心赴死的氣概轉而沉默不語,只是下旨把他關押起來聽後處置。

明世宗到死都沒有真的處置海瑞,在明世宗駕崩後,獄卒為海瑞准備好飯菜預祝他出獄,海瑞以為是殺頭前的送行飯所以大快朵頤,哪知是皇帝駕崩了,痛哭流涕,把吃的飯又都全吐出來了。

體現了那個時代以忠君為最高道德准則,海瑞的上疏並不是要與皇帝為敵,而是用直言的方式表達忠心。

C. 城管治安政治論文1000字

對城管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與廣大市民日常生活聯系緊密,在服務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城市化進程加快的形勢下,城管執法工作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難也呈上升趨勢。這些問題,都是社會轉型時期不可避免出現的問題,是新時期形勢下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積極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在適應城市的發展方面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還有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
(一)齊抓共管機制尚未形成。
1、綜合整治靠突擊。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協同作戰。在城市創建的目標下,遇有重大活動時,往往習慣用「運動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力量進行突擊整治,短期內能取得立桿見影的效果。這期間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推諉扯皮少,市領導及相關單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階段性創建任務完成,各職能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統攬機構來組織落實長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彈—再治理—再反彈的局面。
2、基層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城市管理點多面廣,尤其在現場、現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現「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問題。作為城市管理主要責任人之一的區(街辦)、社區、城中村(組),沒有管理城市的具體責任和壓力,因而不能很好地發揮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層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脫節、斷鏈,城市管理網路不健全。從我們調查的情況看,很多違章佔道現象背後,都有街辦、村組、駐街單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辦事處和村組的幹部,有的還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了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帶頭違規「種房」、違章佔道經營,甚至帶頭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部門查處時,他們一面以照顧困難名義為違章者說情開脫,私下又支持違章者與職能部門對抗,使城市管理工作處於十分尷尬的位置。
(二)執法難度大。
1、執法手段單一。根據《行政處罰法》和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違章者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具有上述行政強制措施權的只能由法律設定,而且只有司法機關和工商、稅務、海關等少數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了各類行政處罰,但對違章者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後續監管措施,沒有賦予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任何有效手段。
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在審議《某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時,專門就是否取消有關「暫扣物品」的相關條款進行單項表決,最終刪除了建議表決稿中「可以暫扣其經營的物品和裝盛器具」內容;而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僅設置了實施罰款和責令清理、改正的行政處罰措施。
現實的執法情況是,違章者對執法人員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罰款沒錢,責令清理、改正我不幹。執法人員沒有什麼辦法強制其交罰款或強制其清理,也不能暫時限制其自由帶回機關處理。這樣一來,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沒有任何辦法加以管理。
2、執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違反市容環境、秩序的違法行為出現以下特點。第一,普遍性。違法違章現象大量存在,具有點多線長面廣的特徵。第二,動態性。表現在時間上、空間上和性質上的不確定,沒有規律可以掌握,隨時隨地都有可能發生。第三,反復性。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違法行為呈現出多發性、反復性和經常性,被糾正或教育後,又重新開始,始終得不到徹底解決。這些情況,使得我們的執法人員窮與應付,疲於奔命。
3、執法人員安全無保障。近年來,我們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教育,要求執法人員決不能與群眾發生沖突,決不允許發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販、「釘子戶」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20xx年以來,我市就發生情節嚴重的暴力抗法15起。實際上全省乃至全國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況大同小異,甚至更嚴重。由於城管執法機關自身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手段,發生暴力抗法時,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由於多種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糾紛處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實踐中,一些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脅,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傷的隊員幾乎都沒有得到任何賠償,給其身心帶來了極大創傷,造成在日常執法過程產生了畏難情緒,而違法行為者卻越來越目無法紀,無視執法人員,從而形成了「加大執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執法人員就鬆懈,一鬆懈就亂,一亂就緊」的怪圈。這種情況下,城管執法人員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執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執法環境差。
1、違章行為當事人認識上有誤區。他們沒有意識到城市管理法規也是行政法規體系的組成內容,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樣,違反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辯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搶,在街邊擺東西謀生,犯什麼法!」他們在內心深處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導致不主動配合執法,有時糾纏、拒絕、阻礙甚至少數「釘子戶」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斷發生。
2、市民對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當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實施必要的處罰時,經常有一大幫圍觀群眾,出於「 同情弱者」的簡單心理,亂「打抱不平」,亂起鬨,喝倒彩,甚至還指責執法人員欺侮老百姓,徹底否定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動,助長了違法行為人的底氣,形成了不利於城管執法的社會氛圍。給城管執法部門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3、市民的整體文明素質不高。一些市民的環境衛生習慣較差,社會公德意識薄弱,講文明、樹新風的觀念還十分淡薄。一些幹部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的熱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參與,只指責不自責,袖手旁觀而不身體力行。
二、對策建議
(一)積極探索城市管理長效機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員會。有必要按照「統一指揮,條塊結合,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政府的非常設機構——城市管理委員會,具有更廣泛的包容性、協調性和動員性,是創建指揮部的常態化。由市長擔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委員。在區、街道兩級參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還吸收駐街較大單位分管負責人參加。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區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員會虛實結合,通過相應的規定,釐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職責,將部門之間、行業之間、條塊之間、上下之間與城市管理相關的橫向關系全面貫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標計劃,決策城市管理中帶共性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城市管理法規的覆蓋范圍;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運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執法聯動機制,從宏觀上、源頭上解決城管執法職責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問題,為「大城管」提供一個有效的平台。
2、組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網路」的模式,以及「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區街負責,交叉任職,雙重領導」的原則,市級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市城市管理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歸並相關行政管理職能,使之具有統籌全市城市管理和執法的能力。
3、發揮街道、社區基層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推進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確城區各街道辦事處為城市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促使他們將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來,負責本轄區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社區(居委會)、城中村村委會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組建工作專班,切實負責本轄區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駐街單位也應按照確定的范圍和職責,承擔相應的城市管理任務。同時,將城市管理的責任履行情況,納入各區、街辦和市直各部門的年度工作責任目標考核體系,發揮「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執法保障機制。借鑒長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內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隊,專門配合支持城管執法。其主要任務是把維護治安秩序與預防和處理暴力抗法結合進行,他們並不直接參與日常的城管執法,而是根據執法需要,派警察跟隨執法,發生暴力抗法時,由警察根據情況或當場處理,或帶離現場,或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發生,震懾違法者,既提高執法效率,保障文明執法的效果,同時又能保證經營戶平等競爭,守法經營。在審判工作方面,城管執法機關有不少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執行,直接關系行政處罰的權威與效果。同時,隨著城管執法工作的加強,所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呈上升之勢,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個協調機構,法院行政庭、執行局為主,統籌安排,簡化手續,加強城管執法案件的強制執行力度,並對城管執法機關進行執法指導,減少因執法行為不規范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保障城管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堅持疏堵結合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給,像修鞋,修自行車、縫補衣服、賣早點等,很難根本杜絕。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人員和接受服務的對象,主要是進城務工農民、下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這就要求管理者要從現階段城市發展水平及人們的經濟狀況出發,研究疏堵結合的長效管理辦法。可採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則來處理,即在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容,不影響群眾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區分行業,區分區域和地點,區分時間進行規范管理和疏導。
1、區分行業:如將修鞋、擦鞋、修自行車、縫補衣服等群眾生活需要的服務項目,開展「送市場、送方便」等活動,納入社區服務體系,由社區進行管理。對非法食品加工設攤,佔道賣盒飯等則堅取締。
2、區分區域和地點:如在人口眾多,農貿市場不能滿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設置臨時性的農貿市場,引導游動攤販進場經營。在小區里適當設置一些小型公共廣告欄,疏導小廣告,減少管理工作量。
3、區分時間:針對早點、夜市等飲食攤群衛生狀況差、出攤佔道、油煙噪音擾民等問題,我們正在研究疏導管理的辦法,按照統一開市、閉市時間等「8個統一」的要求,對城區早點、夜市進行定點規范,既可兼顧困難群眾就業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緩解執法人員與個體經營者的矛盾。
(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個國家法律化程度不僅取決於依法執法的力度,更主要通過國民的法律素質及守法自覺性來體現出來,兩者相輔相成。
1、樹立良好的城管執法形象。需要城管執法人員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倡導文明執法,不斷加大執法宣傳力度,樹立城管執法新形象。
2、加大對城管工作的宣傳力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從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有利於文明城市建設,有利於城管執法出發,善於把城管執法的重點難點轉化為百姓關注的熱點和新聞媒體的賣點,客觀、真實、准確地報道城管動態,增強城管執法的影響力和公信力。
3、強化市民教育。要在群眾中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宣傳「城市管理,人人有責;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觀念,促使廣大群眾增強自律意識,自覺遵守、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城市環境,理解城管,重視城管,實現全民參與、齊抓共管。

D. 治安處理政審能過嗎

那個朋友就是你自己吧,沒事的,因為一、如果你說的是真的,沒有收據內收條,也沒拘留,容那錢就被黑了。沒進入系統。如果是正式立案,給你拍照、按手模,再告知後處罰,這些行政執法程序必須登陸全國聯網的公安軟體內完成,不完成無法結案,既然被黑,就是不可能經過網路系統的,怎麼可能產生不良記錄。 二、用人單位只會去你現在單位或你的社區,還可能去你的畢業學校,絕不會去公安審查的。所以你放心。
不過,你也要注意兩點,一是注意保密,特別是政審期你的競爭對手知道的話,你基本就有點麻煩,不過也不會太大(因為派出所跟你同是螞蚱)。二是以後注意,作為准國家工作人員,還是要講究形象,不止政審,得了性病也是過不了體檢關的,再被抓辭退是小事,破壞名譽和婚姻是毀滅性的。
這些夠讓你寬心吧,是不是可以給我分。多多益善。

E. 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

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發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二節 決 定

第三節 執 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F. 治安行政治理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於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G. 治安行政法的法源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反恐怖主義主義法等

H. 治安管理處罰法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全文內容分為頒行修正和法律內容。

1、頒行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6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I. 治安相關法律及警務知識

基層公安治安管理工作基礎知識(1)公安基礎知識(2)戶政管理知識(3)治安案件查處知識(4)社區警務知識(5)治安秩序管理知識(6)特種行業管理知識2.2.2辦公自動化知識(1)計算機基礎知識(2)Windows 窗口操作系統(3)辦公室常用設備(4)辦公常用軟體常識(5)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6)特種行業管理信息查詢系統(7)戶政管理信息系統2.2.3文書寫作基礎(1)基層公安機關常用行政文書寫作(2)基層公安機關常用法律文書寫作2.2.4法律與法規(1)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2)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內容(3)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內容(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內容(5)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相關內容(6)公安機關辦理治安行政案件的相關內容(7)民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土地及土地承包法、知識產權法等其他相關知識 職業崗位編號項目比例%備注基本要求1職業道德2 2公安基礎知識(公安工作概論)3 警察戰術技能1擒拿4 2查緝4 3緝捕4 治安案件調解技能1確定治安案件調解的法律依據3 2判定是否符合治安案件調解的適用條件2 3判定是否屬於治安案件調解的適用范圍2 4治安案件調解的程序適用3 5判定是否符合當場調解的適用條件2 6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的製作3 派出所刑事案件偵辦1審查報案材料,區分案件性質3 2刑事案件的接受和受理3 3嚴格執行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對不屬於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移送案件2 4刑事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內容3 5刑事案件卷宗的製作3 治安行政案件辦理1治安行政案件中違法事實的查處3 2治安行政案件中的違法行為定性3 3適用治安行政案件辦理程序4 4治安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文書製作3 危險物品管理1建築物安全檢查重點部位的確定及檢查2 2大型公共場所安全檢查重點部位的確定及檢查2 3室內的搜索檢查3 4對人體的安全檢查3 5防爆檢查時出現的緊急情況的處置2 娛樂場所管理1娛樂場所備案受理2 2娛樂場所信息收集2 3法制宣傳2 4娛樂場所檢查3 5娛樂場所違規查處3 特種行業管理1特種行業登記許可2 2特種行業信息收集3 3法制宣傳2 4特種行業檢查2 5特種行業違規查處3

J. 關於國家治安方面短文古代

以清朝為例來說明吧,清朝的地方官員,上至巡撫總督等封疆大吏,下至七品縣令,都對轄地的治安民風負有責任,要監管下級對地方治安的治理,及時協助解決超出下級職權范圍內的治安案件。再說警力,一個縣衙分有管治安和緝查的巡捕,有專門在交通要道城門碼頭設路卡盤查追捕的巡檢,還有負責公文傳遞的驛丞。在非常時期可以增加幾十個人的團練作為協助,實在倒霉遇到應付不了的大盜賊或者起義造反之類,就可以上報給上級,上級的也有巡捕團練,加上還解決不了,那就跟朝廷申請調用部隊來剿滅鎮壓。
至於民間日常治安,清朝實行的是保甲制度,比較成熟時期的政策為: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如果偏僻村莊人少,也可以就其少數來編。保甲長的主要職責是:查明並登記轄區內每一家的家長姓名、職業、家口數量,報告給官府備案,然後由官府發給每戶紙牌懸掛門口,出入時要在紙牌上註明出入情況,對面生可疑的外來人口要盤查清楚才能收留,對客店寺廟等地還要發登記冊,定期收發報官備查。政府官員還要監督各保甲長,及時處理保甲長上報的各種資料民情,對不負責任不好好貫徹保甲法的保甲長予以懲罰,對認真負責的保甲長進行嘉獎。保甲法對社會基層治安管理是十分有效的。
中國古代又是農業社會,人員不像現在那麼流動迅速,像北京那樣的老城,居民大多都是世世代代的老鄰居,保甲長一般都是大家公選的德高望重熱心負責之人,而且維護的又是大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一般街坊鄰居都是很團結互幫互助的,無事時大家互相注意警戒,防火防盜,有事了互相救應,遇到可疑人物、治安案件或火警之類,趕緊通知保甲長,保甲長再酌情報告官府求援。而衙門里的巡捕也是土生土長的本地人,街道人頭黑白兩道都熟,滿城都是他的眼線,不像現在警民關系那麼緊張。
另外那時候的商旅也大多有固定的路線,外出行商的或探親訪友的,都要到本地政府申請路引,類似介紹信,詳細介紹你的籍貫、出門事由、行動路線等等,以應付路過關卡客店的檢查登記,到一個陌生地方,如果你沒有當地居民或者有分量的人作擔保,你都別想找工作做。
說了這么多,是不是能幫助到你呢?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