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職責
『壹』 檢察院職能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人民檢自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貳』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 一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叄』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麼
一、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肆』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4)人民檢察院職責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伍』 檢察院的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市城郊人民檢察院Yj主要職責是:
(一)在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履行職責對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提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對貪污賄賂.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I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市人民檢察院[1996]第20號《三亞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范圍重新界定的一央定》,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本市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功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按照管轄范圍,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和市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侵權」、讀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It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七)依法對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實行法律監督。
(八)對本市人民法院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提請抗訴。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以及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項工作,依法建院從嚴治檢。
(十一)規劃、管理本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項工作。
(十二)負責其它應由三亞市城郊人民凌察院承辦的事項。
『陸』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市城郊人民檢察院Yj主要職責是:
(一)在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履行職責對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提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對貪污賄賂.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I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市人民檢察院[1996]第20號《三亞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范圍重新界定的一央定》,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本市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功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按照管轄范圍,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和市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侵權」、讀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It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七)依法對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實行法律監督。
(八)對本市人民法院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提請抗訴。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以及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項工作,依法建院從嚴治檢。
(十一)規劃、管理本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項工作。
(十二)負責其它應由三亞市城郊人民凌察院承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