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職責
⑴ 環保部門的管理職責是什麼
環保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2、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3、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
4、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等等。
(1)生態環境部職責擴展閱讀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4、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發布;負責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備案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國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6、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9、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
10、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11、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環保局是干什麼的
環保局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
環保局的工作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准,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
2、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2)生態環境部職責擴展閱讀
我國環保局的歷史沿革: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1982年5月,第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決定,將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建工總局、國家測繪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仍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1998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2008年7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組建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2018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正式揭牌。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的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環境保護部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五)科技標准司。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國家環境標准、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司。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八)環境監測司。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十二)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十三)國際合作司。
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系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司。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992年,中國政府批准成立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國合會)。國合會是一個高級國際咨詢機構,國合會的主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領導同志擔任(現任主席為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國合會的主要職責是針對中國環發領域重大而緊迫的關鍵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進行政策示範和項目示範。國合會委員包括中國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的部長或副部長、國內外環發領域的知名專家、教授以及其他國家的部長和國際組織的領導。
國合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年會),會議由國合會主席團主持。國合會中外委員、核心專家以及課題組組長屆時參會。每次國合會年會都設立一個主題。根據會議主題邀請2-3名國內外著名人士作主旨發言,並進行一般性辯論。邀請中國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作特邀發言,介紹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情況。邀請國合會各捐款國的代表和對國合會感興趣的使館、國際機構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年會。 事業單位
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中國環境報社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環境保護部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
環境保護部興城環境管理研究中心
環境保護部北戴河環境技術交流中心
派出機構
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社會團體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中華環保聯合會
⑷ 環保部的13個職能機構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環境保護部。環保部仍負責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標准,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協調解決重大環境保護問題,還有環境政策的制訂和落實、法律的監督與執行、跨行政地區環境事務協調等任務。
環境保護部設14個內設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五)科技標准司: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國家環境標准、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司: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八)環境監測司: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十二)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十三)國際合作司:
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系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司: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⑸ 環保局的職能和部門大概是什麼
環保局主要職能: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2、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
3、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環保部的下屬司級機構有:辦公廳、規劃與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態保護司、核安全管理司、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環境監察局、國際合作司、機關黨委。
(5)生態環境部職責擴展閱讀:
環保局科室職能:
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黨建、紀檢、監察、文秘、工青婦、計生、保密、檔案、財務等工作;負責會務、接待、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事務等工作;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全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二、環境管理科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珠江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等重大環境信息。
⑹ 大氣法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與部門按職責監管什麼意思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⑺ 生態環保部門在清理亂佔用耕地的職責
生態環保部門 在清理亂佔耕地時應該協同國土資源部門,既要保護基本農田不受侵佔,又要保護當地的生態平衡。保證生態不受到破壞。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准、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將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責劃入環境保護部。
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將環境標志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環境保護部。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准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
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⑼ 生態辦,具體是個什麼單位,主要都做什麼工作,平時忙不忙,工作瑣碎不。
生態辦的全稱是抄「生襲態文明辦公室」,
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
最高管理機構叫做「中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生態辦的主要職責:
⒈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自然和生態保護的政策、法律,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實施方案;
⒉負責農村的生態環境保護和養殖業的污染監督;
⒊指導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理,生物多樣性保護。
⑽ 國家環保局具體都有哪些部門
總局直屬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服務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中國環境報社;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規劃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興城環境管理研究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戴河環境技術交流中心。
派出機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社會團體: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中華環保聯合會。
(10)生態環境部職責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負責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