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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項幫扶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23 09:16:17

Ⅰ 特困職工的幫扶制度

《幫困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為從經濟上幫助特困職工,減輕特困職工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公司決定建立幫困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金)。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實現重點扶貧濟困,保護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為加強扶貧幫困基金的管理,特製訂本管理辦法。
公司幫困救助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籌集、規范管理、嚴格標准、救急救難」的原則。
公司成立幫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其主要職責為:
制定與修改救助金管理辦法;
負責幫困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審批;
審議批准對救助金管理的年度工作報告和監督檢查報告,並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公司工會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救助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2、負責救助申請的審核和辦理救助金發放工作。
3、定期向管委會匯報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4、負責本管理辦法的宣傳及解釋工作。
第四條 成立公司幫困救助金監督小組,負責對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幫困救助金由公司投資理財部設立專門帳戶管理。
第六條 扶貧幫困基金主要來源:
1、會員上繳年費
2、職工捐款
3、單位籌資
4、社會捐贈
5、無風險理財增值收入
第七條 凡與公司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正式職工,自願上繳會員年費20元,即成為幫困救助基金的會員,並享受救助金待遇。
申請救助條件:
本人或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難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茂名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戶;
凡屬特困戶職工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的。
第九條 職工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給予一次性重病大額救助:
1、確診為癌症(惡性腫瘤)的,救助10000元;
2、需要進行肝、腎、胰、骨髓移植的,救助15000元:
3、施行安裝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置換、冠狀動脈旁路、顱內原發性腫瘤需進行開顱手術的,救助10000元。
第十條、職工患下列疾病,長期治療費用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給予重病定期補助:
1、因長期(半年以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每年救助2000元;
2、換腎後在抗排斥治療期間的,每年救助3000元;
3、慢性尿毒症每周定期進行透析治療的,每年救助5000元;
4、除上述幾種疾病外,職工因病長期住院(含特殊門診)造成生活困難的,根據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扣除自費葯及單位購買的醫療保險賠付額),年累計額1萬元以上的,以萬元為單位取整按10%予以救助(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發生的住院費用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等,導致個人損失10萬元以上(扣除單位購買的保險賠付額),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維持,給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十二條 職工因患病或意外傷害造成死亡的,給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三條 職工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參照第十、十一條的救助標准,按照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相關人口比例分攤,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條 職工家庭年人均總收入低於茂名市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當年內救助1000元。
第十五條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上大、中專院校的,給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大學本科的,給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條 對獲得過地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受過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中的特困職工,按上述標准加50%予以救助。
第十七條 其他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經管委會審核批准,給予救助。
第十八條 職工申請救助金,須由當事人(監護人或職工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並填寫《公司幫困救助金申請表》和《申請救助人員確認表》,由基層工會組織負責審核後,上報公司幫困救助金辦公室。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救助金,須提供以下材料:
1、市定點醫院或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手術報告、以及病理切片、血液檢驗等經科學方法確認的疾病檢查報告單;
2、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計算表或住院費用發票;
3、特困家庭生活救助需提供《XX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4、特困家庭子女入學救助,需提供子女入學的《錄取通知書》;
5、災難救助需提供意外事故或災難損失物品明細和依據災難類型由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開據的證明;
6、管委會辦公室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幫困救助金:
1、本辦法實施前已確診的重大疾病不予以一次性救助;
2、本辦法第十、十一條所列重病或意外傷害已治癒或治療終結的;
3、因違反計劃生育、自殺、醉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或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不予以補助。
4、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救助范圍的。
第二十一條 當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1、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且使用僱工的;
2、購買並使用汽車、高檔摩托車的;
3、購買商品房或進行高檔裝修的;
4、有購買股票等投資行為的;
5、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6、特困家庭有成員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不就業的;
7、巳領取了一次性重病大額補助,當年不再予以重病住院補助;
8、經核實,屬於弄虛作假欺騙審查部門的;
第二十二條 虛報冒領補助款的,視情節輕重、由管委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管委會審批。對當事人及原證明單位主管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當事人如數退回相關款項(或從本人工資中代扣),對於不能向當事人追討的,其涉及款項由原證明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申請以上補助的人員及事由,每月在職工所在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幫困救助基金會成立時不入會今後要求入會的,從申請入會之日起,一年後享受會員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幫困救助基金會會員關系由辦公室管理,會員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休、工作調動離開公司及當年不上繳會員年費的,會員權利自行終止,不退回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管委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Ⅱ 幫扶責任人的主要職責

找公作,

Ⅲ 村幹部幫扶職責具體內容

一、協助做好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的宣 傳貫徹工作;
二、協助完成富民強村建設的各項任務;
三、協助做好村內的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矛盾調解、社會保障等服務工作;
四、協助做好制度規范、文字和檔案管理工作;
五、協助做好遠程教育、科技普及和精神文明推廣工作;
六、圍繞村主要工作開展調研,當好參謀,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調研報告;
七、積極參與鎮、村和村幹部集體組織的各項文體活動。
八、完成鎮和村兩委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Ⅳ 工會幫扶困難職工需要履行什麼職責

工會幫扶困難職工需要履行「第一責任人」 職責 ,具體指:第一知情人,第一報告人,第一幫扶人。另外還有必要履行第一監督人的職責。

Ⅳ 駐村幹部的七項工作是什麼

駐村幹部工作職責

駐村幹部工作職責

1
、宣傳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各項政策法規;傳達貫徹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各項重大決策和
工作部署。

2
、抓好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配套組織建設,提高村級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確保村
級班子協調順暢的運作。

3
、幫助理清所駐村(居)的發展思路,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完善村級基礎設施,推進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4
、牢固樹立群眾觀念,開展農村素質培訓,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積極引導、扶持村
內企業的發展,全面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努力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聯系
1-2
戶困難戶。

5
﹑推進

平安新農村

建設,協助村幹部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和信訪工作,做
好信訪、上訪人員的說服、疏導、化解等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6
、協助村幹部抓好土地管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基本國策的落實,做到情況明、底子
清,對違法行為和個體要及時加以制止,並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7
、指導督促村黨支部規范黨務工作,健全

三會一課

,規范黨員發展工作程序;協助村黨
支部抓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組織發展黨員遠程教育工作。

8
、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規范村務決策制度,落實村級重大事項集體議決和重大工程招
投標等規章制度,幫助制訂落實《村規民約》
;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對違反財務制度現
象及時加以制止;抓好村務、財務公開工作。

9
、積極開展文明村、新農村、文化特色村、生態村、民主法制村等各類創建活動,適時組
織開展文體娛樂活動,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社會風氣。

10
、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每月走訪
20
戶以上農戶(重復率不大於
10%

,每
周下村辦公不少於
3
天,要求在《貯存日誌》上有記錄,並及時向駐村指導中心反映群眾的
思想動態和村情民意。

駐村幹部工作定位

政策法規的宣傳員、
生產發展的參謀元、
生活寬裕的服務員、
鄉風文明的倡導員、
村容整潔
的規劃員、民主管理的監督員。

駐村幹部工作紀律

六不準:


1
)不準上班遲到早退;

2
)不準在村裡大吃大喝;

3
)不準擅離工作崗位;

4
)不準進
行賭博迷信活動;

5
)不準進行非法組織活動;

6
)不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

十必到:


1
村裡各類會議必到;

2


工程發包必到;

3

踏勘放樣必到;

4


每月走訪農戶必到;

5
)糾紛調處必到;

6
)群眾有難事、急事必到;

7
)計劃生育工作必到;

8
)村務公開
必到;

9
)安全檢查必到;

10
)有突發事件必到。

Ⅵ 南陽市扶貧幫扶人工作職責是什麼

現在很多地區,精準扶貧,
機關領導幹部與貧困戶結成
幫扶對子。工作職責就是,
通過長期幫扶,使困難群體,
盡快走出困境,逐步讓他們富
裕起來。

Ⅶ 駐村幫扶的四項基本任務是什麼

1、建強基層組織、
2、推動精準扶貧、
3、落實四項制度、
4、辦好惠民實事。

一共四項職責任務。

Ⅷ 駐村扶貧工作隊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駐村扶貧工作隊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村工作特別是扶貧開發的重大方針政策,幫助落實好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和扶貧措施。

二、協調落實「掛包幫」「轉走訪」工作,配合村「兩委」完成貧困村、貧困戶建檔立卡和動態管理工作。

三、逐村逐戶分析致貧原因,幫助制定村級脫貧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找准發展思路、制定脫貧措施、增加農民收入。

四、引導貧困村立足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產業和村級集體經濟。幫助協調解決貧困戶住房、就學、就醫等實際困難。參與扶貧項目的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監督村「兩委」管好用好各類扶貧資金。

五、組織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等工作,提升貧困群眾能力素質,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六、堅持「黨建帶扶貧、扶貧促黨建」,按照「強組織、興產業、富百姓、重實效」的思路,推進扶貧開發與基層黨建「雙推進」工作。協調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維護農民權益。監督村務公開、賬務公開,促進基層幹部依法辦事。

(8)七項幫扶職責擴展閱讀:

黨員幹部和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與群眾打成一片,是黨的群眾工作的優良傳統。以全面推行扶貧開發工作到村到戶為契機,實行駐村工作隊(組)制度,是繼承和發揚這一優良傳統的有效舉措。除此之外,駐村幫扶還有重要意義和作用。

駐村幫扶是做好各項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保障。駐村幫扶是做好內源扶貧的重要手段。駐村幫扶為幫扶人員提高能力創造了機會。

駐村幫扶必須真正沉下去,而不能停留於蜻蜓點水的狀態。駐村幫扶人員不能反客為主。貧困人口是脫貧的主體。駐村幫扶人員的主要責任,是為激活貧困人口的發展潛力創造條件,為貧困人口將脫貧願望付諸實踐給予實實在在的幫助和指導。

駐村幫扶是扶貧開發的基本方式,政府扶貧需要採用,非政府組織扶貧也可以採用,從而使之在新一輪扶貧開發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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